园林绿化设计费收费标准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3 04: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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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道路、广场、公园及其它景观项目,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按工程总造价(图纸概算)的5%-10%进行取费,也可按15元/_-18元/_进行取费,屋顶花园按工程总造价的10%或15元/_~25元/_进行取费,当然具体的还要看园林设计公司的收费标准。在这里推荐一下郑州人合园林设计,收费合理,创意十足。

园林绿化设计费收费标准

般居住区,广场啊什么的是按照平方来算的价钱不定。。。还有很多比如道路啊什么的是按照投资的百分比来算的,一般2点几到3点几这要根据投资额来具体算。。以上两种基本上算下来是差不多的。。。还有一些比如规划啊什么的或者一些比较不太好计量的是按照总价计算。。比如一份规划30万什么的。

1.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3.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工程设计收费 =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 ± 浮动幅度值)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 基本设计收费 + 其他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 =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 系数

园林景观一般是按平方收费,但每个公司 的取费标准完全不一样,以重庆地区为例,低的5.6元一平米,高的30多元一平米,这只是一方面,就算是一个公司,针对不同项目收费也是不一样,地产项目衡定一些,特别是风景区及公园项目,得看项目本身的复杂性来,一般收整体的规划费用及节点的设计费用,规划费一般按公顷算,一般是3万一公顷,节点上12元一平米。说实话,都是谈出来的,看具体工作量。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第四条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苗木应当选用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其中地方特色树种的苗木数量占所选用树种苗木总量的60%以上。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选种胸径在6厘米以上的大苗。

《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编。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道路绿地由园林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根据绿化用地标准,在其建设投资中安排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第十五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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