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类商标包含哪些类别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3 03: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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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第5类包含: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0501药品,消毒剂,中药药材,药酒0502医用营养品,人用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0503净化制剂0504兽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0505杀虫剂,除莠剂,农药0506卫生用品,绷敷材料,医用保健袋0507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

第5类商标包含哪些类别

一、以企业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参照有关具体规定)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办理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等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也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办理人用消毒剂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外国申请人申请时,也必须提交其所属国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2)提交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3)报刊、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署(局)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

二、核准类项目范围包括哪些

核准类项目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化工原料,包括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化学制品,包括用于制造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的化学制品;

2、颜料油漆,包括颜料、梁料和防腐制品;

3、日化用品,包括清洁制剂和不含药物的梳妆用制剂;

4、燃料油脂,包括工业用油和油脂,燃料和照明材料;

5、医药,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

6、金属材料。包括未加工及半加工金属,金属矿石,以及某些普通金属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兽药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兽药注册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注册和进口兽药注册,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注册工作。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新兽药和进口兽药注册资料的评审工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注册的复核检验工作。第二章 新兽药注册第四条 新兽药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完成临床试验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按《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第五条 联合研制的新兽药,可以由其中一个单位申请注册或联合申请注册,但不得重复申请注册;联合申请注册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兽药的申请人。第六条 申请新兽药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新兽药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保证书,承诺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构成侵权并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保证自行取得的试验数据的真实性。

申报资料含有境外兽药试验研究资料的,应当附具境外研究机构提供的资料项目、页码情况说明和该机构经公证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兽药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一)农业部已公告在监测期,申请人不能证明数据为自己取得的兽药;

(二)经基因工程技术获得,未通过生物安全评价的灭活疫苗、诊断制品之外的兽药;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在规定期间内未补正的;

(四)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注册申请资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通知申请人提交复核检验所需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和有关资料,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申请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必要时,应对有关种毒进行检验。第九条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报送农业部。

评审中需要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补齐有关数据;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注册申请。第十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书和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同时报农业部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

初次样品检验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再送样复核检验一次。第十一条 农业部自收到技术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可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发布该新兽药的标准、标签和说明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新兽药注册审批期间,新兽药的技术要求由于相同品种在境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的,按原技术要求审批。第三章 进口兽药注册第十三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兽药,应当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填写《兽药注册申请表》,并按《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第十四条 申请兽药制剂进口注册,必须提供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尚未取得农业部批准的,须同时申请原料药注册,并应当报送有关的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研究资料。第十五条 申请进口兽药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第十六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予以受理的,农业部将进口兽药注册申请资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通知申请人提交复核检验所需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和有关资料,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兽药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一)农业部已公告在监测期,申请人不能证明数据为自己取得的兽药;

(二)经基因工程技术获得,未通过生物安全评价的灭活疫苗、诊断制品之外的兽药;

(三)我国规定的一类疫病以及国内未发生疫病的活疫苗;

(四)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五)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在规定期间内未补正的;

(六)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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