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照销售金额怎么判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2 23: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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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照销售金额怎么判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除罚金外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定罪情形:

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7、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0、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2、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13、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4、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5、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扩展资料:

常见有毒食品

1、明胶

明胶可吸收相当于重量5-10倍的水,这一特性使它被广泛应用于多种食品的生产中。

(1)主食,如酸辣粉、米线里;肉制品,如火腿肠、肉馅里;

(2)饮料,如酸性饮料、啤酒里;

(3)零食,如龟苓膏、老酸奶、冰激凌、棉花糖、橡皮糖里。

2、高致癌毒大米(陈化粮、民工粮)以及用这类大米加工制做出的彭化食品等 :食用这类大米,轻则出现恶心等现象,长期食用还可能致癌

3、毛发水勾兑出的毒酱油:铅、砷、黄曲霉毒素、4-甲基米唑、氯丙醇等对人体有害

4、敌敌畏泡金华火腿

5、各类水发食品的侵泡液中掺入甲醛

6、含有甲醛的有毒蜜枣

7、添加增加剂的馒头、花卷

8、用硫磺熏白的银耳、红辣椒、花椒

9、用激素催熟的草莓、猕猴桃

10、用石蜡做凝固剂的重庆火锅底料

参考资料:

食品安全法——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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