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是死水还是活水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2 23: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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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活水。

白洋淀是死水还是活水

自1958年起,白洋淀上游修建了大大小小156座水库,入淀水量越来越少。后来,北方持续干旱造成有河皆枯,白洋淀成了无源之水,屡屡出现干淀现象。上游河流长期断流,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白洋淀靠调水过日子,始终是一潭死水,缺乏自我净化的动力。

水是白洋淀的生命,只有上游河水连绵不断流入白洋淀,白洋淀水波涛汹涌东流入海,才能增加淀水动力,让白洋淀真正“活”起来。雄安新区设立以后,国家把白洋淀治理提升为系统工程,变单纯湖泊治理为统筹上下游的流域治理。

现在,上游下游终于联动起来了,白洋淀将逐步恢复自然状态、原生状态,成为能够不断吐故纳新充满生机的湖泊。

自然资源

白洋淀水域辽阔,水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淀内有芦苇12万亩,年产量7500万公斤,是本县的重要特产,经济价值高,可编织苇席,加工苇箔,造纸,制作工艺品,故芦苇有“铁杆庄稼”、“寸苇寸金”之称,是淀区居民的重要经济来源。

2001年,安新县被河北省评为“芦苇之乡”。淀内有近10万亩荷花,鱼、虾、蟹、贝、莲、藕、芡等水生动植物品种繁多,鱼类有17科54种,以鲤科鱼类最多,经济鱼类约占64%,主要品种有鲤鱼、鲫鱼、草鱼、鲂鱼、鲶鱼、乌鳢等。

并盛产元鱼、青虾、河蟹等名优水产品,是全国有名的“鱼米之乡”,是中国北方重要的淡水养殖基地。鱼、苇在华北地区久负盛名。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白洋淀

水产养殖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疫病传播,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栽培的原种、良种和苗种(水生农作物除外)。

原种是指取自于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良种是指生长快、肉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栽培生产的优良苗和种。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本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处于濒危的种类应当实行长期禁捕保护,对开发过度的种类应当实行季节性限捕保护,对有开发前景的种类应当合理利用。第六条 禁止捕捞长江鲥鱼。禁止捕捞长江口中华绒螯蟹(俗称河蟹)产卵场的抱卵春蟹,限制捕捞长江中华绒螯蟹亲蟹、幼蟹以及蟹苗。因人工育苗、养殖和增殖放流等原因,需要捕捞亲蟹、幼蟹、蟹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农业部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核发专项捕捞许可证。第七条 禁止捕捞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限制捕捞沿海的鳗鱼苗,沿海的鳗鱼苗的捕捞、收购和运输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八条 禁止捕捞海洲湾中国对虾亲体。确因对虾育苗需要捕捞亲体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九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渔业资源和生产情况,调整需要保护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品种和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管理。第十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对全省水产种苗生产体系建设统一规划。第十一条 水产种苗实行专业化生产,经核发生产许可证方可投产。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省、市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县(市、区)级种苗场和县(市、区)以下种苗场,分别由省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核发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 原种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搜集、保存和选育原种亲本,确保原种质量。

良种场应当引进原种和经过审定的良种,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繁育后备亲本或子一代良种,供应种苗场。

种苗场应当引进原、良种亲本,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繁育优质种苗,供应养殖单位和个人。

原种场、良种场和种苗场生产的种苗应当符合种苗质量标准,并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良种场、种苗场应当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确保亲本质量。经济杂交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可育杂交种及其种苗不得作为繁育亲本。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种苗投放天然水域。第十五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出售种苗前,必须对种苗进行检验,并为合格种苗出具质量合格证。经检验不合格的种苗,不得出售。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种苗质量标准。经营省内生产的种苗,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省外调入和省内调出的种苗,必须附有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和检疫证书。

水产种苗检疫,应当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检疫标准。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选育良种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水产养殖证办理材料:

1.养殖证申请表;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渔池承包合同复印件;

4.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具体办理手续流程如下:

1.养殖户到地方水产站提出申请(须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表信息填好后,报请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3.水产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审核;

4.实地绘制池塘图纸(填写审核表、养殖证正本);

5.报请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临翔区农业局);

6.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发证;

7.区水产站通知办证人员领证。

办理水产养殖证条件

办理条件:

1、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

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⑴ 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

⑵ 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2、对已养海域和内陆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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