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2 22:16:30
字号:

(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对具体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检查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鼓励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五条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方式,组织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以下统称规模农产品生产者)进行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由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县(市、区)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具体认定标准,报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第十条 农产品产地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收回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防止对农产品产地环境造成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建立布局合理的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回收网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农产品生产者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病虫害技术和产品,引导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禁止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购买高毒农药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说明用途。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的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正确介绍农药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存放要求等注意事项。购买者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向其销售高毒农药。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

第十五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以及使用、停用日期;

(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情况;

(四)收获、屠宰、捕捞日期;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

(六)销售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日期和销售去向。

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六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志。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志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经营企业应当使用条形码、二维码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对农产品进行标志。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条形码、二维码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对农产品进行标志。

第十七条 从事农产品贮存、运输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十八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产品生产者免费提供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

第十九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管理。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开具农产品合格证,并在销售农产品时附具农产品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视为农产品合格证。

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应当载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开具日期等。

农产品合格证的管理办法由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农产品合格证或者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或者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对没有合格证或者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的农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对其进行检测;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入市场的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抽查检测的最低比例、抽查检测方法、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方式和双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抽查检测比例和检测方法,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者对前款规定的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的,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与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签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对不合格的农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监督销毁。

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农产品处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临时经营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相关省、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问题处置、全程追溯、检验互认、技术协作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协作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与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对接,支持双方签订安全供应协议,明确相应标准和要求以及双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建立农产品供应基地。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主要农产品集中上市季节和农产品主要生产区域,对有关农产品重点开展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农产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由生产经营者对该批次农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由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整合农产品、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土壤环境、农业投入品等方面的检测资源,建立综合检测平台,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记录。

责任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责任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或者向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证件的购买者销售高毒农药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使用高毒农药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志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有机蔬菜施用肥料要注意些什么

1.施肥技术

只允许采用有机肥和种植绿肥。一般采用自制的腐熟有机肥或采用通过认证、允许在有机蔬菜生产上使用的一些肥料厂家生产的纯有机肥料,如以鸡粪、猪粪为原料的有机肥。在使用自己沤制或堆制的有机肥料时,必须充分腐熟。有机肥养分含量低,用量要充足,以保证有足够养分供给,否则,有机蔬菜会出现缺肥症状,生长迟缓,影响产量。针对有机肥料前期有效养分释放缓慢的缺点,可以利用允许使用的某些微生物,如具有固氮、解磷、解钾作用的根瘤菌、芽孢杆菌、光合细菌和溶磷菌等,经过这些有益菌的活动来加速养分释放养分积累,促进有机蔬菜对养分的有效利用。

2.培肥技术

绿肥具有固氮作用,种植绿肥可获得较丰富的氮素来源,并可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一般每绿肥的产量为2000kg,按含氮0.3%0.4%,固定的氮素为68kg。常种的绿肥有:紫云英、苕子、苜蓿、蒿枝、兰花籽、箭苦豌豆、白花草木樨等50多个绿品种。

3.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

有机肥料,包括动物的粪便及残体、植物沤制肥、绿肥、草木灰、饼肥等;矿物质,包括钾矿粉、磷矿粉、氯化钙等物质;另外还包括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专用肥和部分微生物肥料。

4.肥料的无害化处理

有机肥在施前2个月需进行无害化处理,将肥料泼水拌溼、堆积、覆盖塑料膜,使其充分发酵腐熟。发酵期堆内温度高达60℃以上,可有效地杀灭农家肥中带有的病虫草害,且处理后的肥料易被蔬菜吸收利用。

5.肥料的使用方法

(1)施肥量:有机蔬菜种植的土地在使用肥料时,应做到种菜与培肥地力同步进行。使用动物和植物肥的比例应掌握在1∶1为好。一般每亩施有机肥3000-4000公斤,追施有机专用肥100公斤。

(2)施足底肥:将施肥总量80%用作底肥,结合耕地将肥料均匀地混入耕作层内,以利于根系吸收。

(3)巧施追肥:对于种植密度大、根系浅的蔬菜可采用铺肥追肥方式,当蔬菜长至3-4片叶时,将经过晾干制细的肥料均匀撒到菜地内,并及时浇水。对于种植行距较大、根系较集中的蔬菜,可开沟条施追肥,开沟时不要伤断根系,用土盖好后及时浇水。对于种植株行距较大的蔬菜,可采用开穴追肥方式。

种有机蔬菜要注意些什么呢?

有机蔬菜是指在种植过程中完全不施用人工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的蔬菜,为人们提供真正无污染、纯天然、高质量的健康蔬菜,应避免使用有毒元素。种植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择适宜栽培地点 种植有机蔬菜宜选择远离城市及工矿区、无大气、水源及土壤污染、土壤肥沃、质地沙粘适中、排灌方便、交通便利、有机肥料来源充足的地方。

二、选择适宜作物和品种 种植有机蔬菜宜选择病虫害发生较轻、生长期较短的作物,如:菠菜、胡萝卜、萝卜、蒜薹、毛豆、牛蒡、芋等。同时还要选用优质、抗病、生长势强的品种。

三、科学安排种植茬口 应根据作物特点及病虫害发生规律,将作物主要生长期安排在病虫危害较轻的季节,躲避病虫的危害。

四、合理施用有机肥 施用充分腐熟的各种无污染的有机肥料,如人畜粪便、植物茎叶、豆科绿肥、草木灰、豆饼、蓖麻饼等。经发酵腐熟,作基肥或追肥。

五、加强病虫害防治加强田间管理,促使蔬菜生长健壮,增强抗病性,采用滴灌降低空气溼度,高畦栽培,加强中耕除草,夏季雨后及时排水并用井水冲凉,适当降低种植密度,增强通风透光效能,注意轮作换茬。利用害虫天敌赤眼蜂防治蔬菜害虫,桔**板诱杀粉蝨,黑光灯诱杀夜蛾及蝼蛄、金龟子,悬挂银灰膜驱避蚜虫及防虫网隔离等。此外,应用糖醋诱杀地老虎,可使断苗率降低到1—3%。

做有机蔬菜用什么做肥料很好?

想做有机蔬菜现需要改良土壤,施充分腐熟的有机肥,含有植物必需的大量元素、微量元素,还含有丰富的有机养分,有机肥是最全面的肥料。施微生物菌肥增加土壤有机质,冲施菌剂增土壤有益菌,抑制土壤有害菌, 微妙军团,中国第一个微生物农业品牌,一支专业的新农业服务团队,一贯主张从根源上解决农业问题。

给宝宝吃有机蔬菜要注意什么

1

什么是最好的呢?

首先,要适龄。

婴幼儿在3个月内除吃乳品外,只能喝果汁;4个月后按月龄增加顺序新增米糊,菜泥,肉泥等,如果给一个很小的宝宝买了大孩子的食物,宝宝吃了就会消化不良,甚至腹泻。

其次,要安全。

常规主食、蔬果含有大量农药残留,不适宜婴幼儿吃食。我们可以考虑有机食品。根据联邦绿党议会党团委托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普通蔬菜的农药残存量比有机蔬菜平均高出31倍。其中常规土豆的农药含量比有机土豆高出44倍,西葫芦相差65倍,西红柿和冷冻绿豌豆与同类有机产品相差11倍。这些资料建立在2011年至2013年德国食品监督资料的基础上。

根据官方检测结果,在受检产品中,大约95%的有机食品的农药残存量都低于每公斤0.01毫克。适合作为婴幼儿食品。

2

不过,即使是有机食品,也要注意烹调的方法和用量。

有机菠菜

有机菠菜中含有大量草酸,不宜给宝宝过多吃。草酸在人体内会与钙和锌生成草酸钙和草酸锌,不易吸收排出体外,影响钙和锌在肠道的吸收,容易引起宝宝缺钙、缺锌,导致骨骼、牙齿发育不良,还会影响智力发育。

有机苦瓜

有机苦瓜中的草酸会妨碍食物中的钙吸收。因此,在吃之前应先把苦瓜放在沸水中焯一下,去除草酸,需要补充大量钙的宝宝不能吃太多的有机苦瓜。

有机韭菜

有机韭菜隔夜变成毒,有机韭菜最好现做现吃,不能久放。如果存放过久,其中大量的硝酸盐会转变成亚硝酸盐,引起毒性反应。另外,宝宝消化不良也不能吃有机韭菜。

购买婴幼儿食品要多留意细节,注意标签、标识、包装上的提示,看是否夹带玩具,以保证宝宝的安全和健康 。

种植蔬菜要注意些什么资料

种植蔬菜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如下方面:

1城市近郊种菜的乡村要利用紧靠市区的区位优势,自产自销以提高经济效益。

2稳定菜田的面积,不要靠扩充套件种植面积来增产,而要靠科技提高单产来增产的理念。

3不断的引进新品种、新型别,同时做到引种观察一代、示范一代、扩广一代的做法。另外,在市场供应的空档上多下功夫,尽可能的多安排种植淡季菜、反季节菜。

4传统的、老的种菜乡或村要根据近几年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发展重点,形成各自有特色的专业生产,尽可能集中连片,形成规模,一定要有一定的商品数量,如有几个品种搭配更好。同时要增强品牌意识,一定要将产品的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以赢得市场,给调出创造条件。新的或准备成立种植蔬菜的乡或村,一定要在专家或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这样才不走弯路或少走弯路。

5根据内外市场的需要,发展渡淡、保节、,礼品、特需蔬菜和适宜转为出口和加工的蔬菜,积极采取灵活多变的措施,增加蔬菜的品种和数量,延长供应时间。

6各专业生产基地、乡或村要树立蔬菜生产的“绿色”意识,生产“放心菜”,逐步走向“无公害蔬菜”生产之路。现农业部已经启动了重在农产品质量和保证消费安全的“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全国已建起“护菜协议”,实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互通卡”制度,不少大城市实行了“无公害蔬菜”上市。因此农民朋友们,在栽培各种蔬菜时,都要做到合理施肥、安全用药,尽量少用化肥、少用农药。蔬菜生产“量有度,质无限”,质包括品种结构、均衡上市、质量鲜嫩,只有优质,才有市场。无论是商品菜还是调出菜,都要按照新鲜、优质、营养、安全、方便的消费要求,做到加工整理成净菜上市。

7 *** 要积极发展规模较大、配套齐全、资金雄厚的专门与蔬菜种植户联结的龙头企业,以解决农民卖菜难的问题。就目前的形式来看,只有逐步形成产、加、销一体化形式,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条件成熟的乡村可设立固定的调出菜批发市场,也可以集体经济为依托,农民自愿联合兴办合作制(股份制)销售企业,选择农村优秀管理人才组织管理,把蔬菜卖出去。同时要培养一支高素质、会经营的农民经纪人队伍,走向国内外市场,把农民生产的蔬菜销往大江南北、世界各地。

有机蔬菜的肥料到底有哪些

在有机蔬菜生产中,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有:

按有机农业生产标准要求,经高温发酵无害化处理后的农家肥,如堆肥、厩肥、沼肥、作物秸秆、泥肥、饼肥等;生物菌肥,如腐殖酸类肥料、根瘤菌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等;绿肥,如草木樨、紫云英、紫花苜蓿等;草木灰等;腐熟的蘑菇培养废料和蚯蚓培养基质;矿物质肥,包括钾矿粉、磷矿粉、氯化钙等物质。另外还包括通过了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专用肥和部分微生物肥料等。

叶面施用的肥料有腐殖酸肥、微生物菌肥及其他生物叶面专用肥等,使用沃叶叶面肥既能提高蔬菜的品质,又可以通过有机认证,因为是不含激素和其他有害成分的。

有机蔬菜生产中不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有机蔬菜种植应限制使用人粪尿。

在挑选蔬菜时要注意些什么

1/6

购买蔬菜时一定要选择菜叶颜色鲜绿不枯黄的,也就是选择新鲜的蔬菜;

2/6

购买蔬菜时一定要选择蔬菜叶子完整无损且没有腐烂,没有枯萎的;

3/6

还有观察蔬菜的菜梗,尽量挑选菜梗幼嫩的,因为太老的蔬菜入口口感差;

4/6

根茎类的蔬菜,要选择质地较重,菜叶较完整,且菜叶分布密,富含油鲜嫩光泽的;

5/6

购买豆芽时,不要挑选豆瓣白白胖胖的豆芽,哪种豆芽都是经过化学试剂浸泡发大的;

6/6

购买蔬菜时不要挑选已开花的蔬菜,那样的蔬菜已经老了,没有营养。如开过油菜花的油茶。

有机蔬菜种植对肥料有什么要求?通常都是用什么肥?

在有机蔬菜生产中,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有:按有机农业生产标准要求,经高温发酵无害化处理后的农家肥,如堆肥、厩肥、沼肥、作物秸秆、泥肥、饼肥等;生物菌肥,如腐殖酸类肥料、根瘤菌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等;绿肥,如草木樨、紫云英、紫花苜蓿等;草木灰等;腐熟的蘑菇培养废料和蚯蚓培养基质;矿物质肥,包括钾矿粉、磷矿粉、氯化钙等物质。另外还包括通过了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专用肥和部分微生物肥料等。 叶面施用的肥料有腐殖酸肥、微生物菌肥及其他生物叶面专用肥等。 有机蔬菜生产中不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有机蔬菜种植应限制使用人粪尿。

国内和国外的有机蔬菜用的什么肥料?

发酵好的农家肥,也就是人畜粪便。或者用微生物进行发酵的有机生物肥。

蔬菜农药如何混用?要注意些什么?

一、农药的选择。市场上的农药品种繁多,农药质量参差不齐,防治物件也有很大差异,因此,一定要根据所要防治的物件选择农药,做到对症用药,避免盲目用药;

二、农药的配制。农药的配制虽然不难,却经常由于粗心或操作不当出现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

(1)要准确称量药量和对水量;

(2)要先对成母液再进行稀释;

(3)要注意人员及环境安全。尤其是植物生长调节剂,对浓度非常敏感。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制剂最好严格遵守说明书操作使用。随意加大或减少用量,都会对药效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引发药害;

三、农药使用适期。任何一种病虫草害,都有它的防治适期,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能盲目用药,用药过早或过晚都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只有正确选择防治适期才能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四、农药施用技术。科学的施药技术是防治效果的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农药,才能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

五、农药安全间隔期。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农药使用中必须注意农药的安全间隔期,即最后一次施药至作物收获时所要间隔的天数,也就是收获前禁止使用农药的日期;

六、安全防护。农药是有毒品,在使用过程中时刻注意对自身的安全防护,防止引起人员中毒。

另外,对农药的使用,还应该根据具体农药特性,采取不同的喷施方式。

版权声明:本站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链接:https://baike.tt44.com/js/5_10756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