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专项整治生猪养殖污染 拟保存173家规模养猪场
存栏500-1500头的明年底前尽成改造 奖励30万
英溪沿岸一养猪场被拆除
近日,记者从南安市环保局获悉,《南安市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举动方案》正式印发,将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排查缺漏、新建、重养及非禁养区内违建养殖场(户),拟保存的173家生猪规模养殖场要抓紧改造,不在拟保存名单内的60家生猪养殖场,须在2017年3月底前制订关闭准备,2017年底前关闭拆除。
普遍存在粪污处理不到位情况
根据调查,目前南安生猪存栏33.2万头,东田、金淘、梅山、洪濑等乡镇养猪场数量较多。生猪养殖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创造了污染。
“拟拆除的60家生猪养殖场及需要升级改造的173家养殖场普遍存在粪污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不能做到排放物达标或零排放的请求。”南安市农业局畜牧立相关尽职人说。
7日,记者尾随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南安英都镇英溪两岸,作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这里还有部分养猪场未关闭。记者看到,一家占地约200多平方米的养猪场离英溪不到500米,有30多头猪,走近便能闻到臭味。
“这家养猪场起码有六七年,养了这么多头猪,却看不到粪水往何处排,应该是通过暗管排到溪里。”霞溪村当地村民说,英溪两岸的一些生猪养殖场直接将污水排到溪里,严重污染水环境。
“这家养猪场多次关闭又重养。虽然有进行污水处理,但粪污处理不到位,未配套全面的环保设施,而且该地处于禁养区。我们前期已跟养殖户沟通,请求他们提前清栏,但今天拆除时却发明还未尽成。”英都镇相关尽职人说,近期英都镇对沿溪两岸进行摸底排查,发明有2家养猪场位于禁养区。对此,他们将进行全面拆除,杜绝“重养”现象。
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养殖场
根据方案,南安将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排查缺漏、新建、重养及非禁养区内违建养殖场(户)。
对禁养区养殖场(户)要严拆,省环保督察反馈的禁养区内排查缺漏、新建和归潮重养的养殖场(户)须在3月底前所有关闭拆除。日常巡查发明归潮重养、违章新建及扩建的养殖场(户),须及时关闭拆除。
不在拟保存名单内的60家生猪养殖场,须在3月底前制订关闭准备,2017年底前关闭拆除。此外,存栏250头以下发明有达不到环保请求的生猪养殖场(户),须及时关闭拆除。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1)不能建在居民区。(2)落实“三废”处理,废水废渣和废气都要有完善的处理设施。(3)水源地不能在上风口,对环保要求较严格。(4)要有化粪池,沉淀处理。补充:养猪场必须拥有养猪用地证明、环评手续、规划意见、立案备案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取可证、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八个证件,才能正式开始养猪。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的养殖条件,及要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养猪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污染土壤,减少污染物进入土壤;养猪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污染植物,减少污染物进入植物;养猪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污染动物,减少污染物进入动物体内;养猪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污染食物,减少污染物进入食物。
法律依据: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