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一般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比如增值税方面的,
1、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2、鲜活肉蛋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比如,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包括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所得税有直接优惠方式的:免税收入、税额减免、纳税扣除、优惠税率、税收抵免、盈亏互抵、优惠退税;还有间接的优惠方式:延期纳税、加速折旧、准备金制度等。下面的文字来叙述几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9)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即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2亿元~5000万元的,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费用比例不低于6%;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三、减、免税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 7.小型微利企业。 8.高新技术企业。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五、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六、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如速折旧的方法。八、减计收人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人。 (八)应纳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