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湿地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共7章65条,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 “四梁八柱”。 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将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开启保护工作的新篇章。
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
湿地不但具有丰富的资源,还有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各类湿地在提供水资源、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均化洪水、促淤造陆、降解污染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维持生物多样性。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依赖湿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动植物极为丰富,其中有许多是珍稀特有的物种,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重要地区和濒危鸟类、迁徙候鸟以及其它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地。在40多种国家一级保护的鸟类中,约有1/2生活在湿地中。中国是湿地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亚洲有57种处于濒危状态的鸟,在中国湿地已发现有31种;全世界有鹤类15种,中国湿地鹤类占9种。中国许多湿地是具有国际意义的珍稀水禽、鱼类的栖息地,天然的湿地环境为鸟类、鱼类提供丰富的食物和良好的生存繁衍空间,对物种保存和保护物种多样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湿地是重要的遗传基因库,对维持野生物种种群的存续,筛选和改良具有商品意义的物种,均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利用野生稻杂交培养的水稻新品种,使其具备高产、优质、抗病等特性,在提高粮食生产方面产生了巨大效益。
调蓄洪水,防止自然灾害。湿地在控制洪水,调节水流方面功能十分显著。湿地在蓄水、调节河川径流、补给地下水和维持区域水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绵”。我国降水的季节分配和年度分配不均匀,通过天然和人工湿地的调节,储存来自降雨、河流过多的水量,从而避免发生洪水灾害,保证工农业生产有稳定的水源供给。长江中下游的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许多湖泊曾经发挥着储水功能,防止了无数次洪涝灾害;许多水库,在防洪、抗旱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沿海许多湿地抵御波浪和海潮的冲击,防止了风浪对海岸的侵蚀。中科院研究资料表明,三江平原沼泽湿地蓄水达38.4亿立方米,由于挠力河上游大面积河漫滩湿地的调节作用,能将下游的洪峰值消减50%。此外,湿地的蒸发在附近区域制造降雨,使区域气候条件稳定,具有调节区域气候作用。
降解污染物。随着工农业生产和人类其它活动以及径流等自然过程带来农药、工业污染物、有毒物质进入湿地,湿地的生物和化学过程可使有毒物质降解和转化,使当地和下游区域受益。 提供丰富的动植物产品。中国鱼产量和水稻产量都居世界第一位;湿地提供的莲、藕、菱、芡及浅海水域的一些鱼、虾、贝、藻类等是富有营养的副食品;有些湿地动植物还可入药;有许多动植物还是发展轻工业的重要原材料,如芦苇就是重要的造纸原料;湿地动植物资源的利用还间接带动了加工业的发展;中国的农业、渔业、牧业和副业生产在相当程度上要依赖于湿地提供的自然资源。 提供水资源。水是人类不可缺少的生态要素,湿地是人类发展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我国众多的沼泽、河流、湖泊和水库在输水、储水和供水方面发挥着巨大效益。提供矿物资源。湿地中有各种矿砂和盐类资源。中国的青藏、蒙新地区的碱水湖和盐湖,分布相对集中,盐的种类齐全,储量极大。盐湖中,不仅赋存大量的食盐、芒硝、天然碱、石膏等普通盐类,而且还富集着硼、锂等多种稀有元素。中国一些重要油田,大都分布在湿地区域,湿地的地下油汽资源开发利用,在国民经济中的意义重大。
观光与旅游。湿地具有自然观光、旅游、娱乐等美学方面的功能,中国有许多重要的旅游风景区都分布在湿地区域。滨海的沙滩、海水是重要的旅游资源,还有不少湖泊因自然景色壮观秀丽而吸引人们向往,辟为旅游和疗养圣地。滇池、太湖、洱海、杭州西湖等都是著名的风景区,除可创造直接的经济效益外,还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尤其是城市中的水体,在美化环境、调节气候、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方面有着重要的社会效益。
教育与科研价值。湿地生态系统、多样的动植物群落、濒危物种等,在科研中都有重要地位,它们为教育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对象、材料和试验基地。一些湿地中保留着过去和现在的生物、地理等方面演化进程的信息,在研究环境演化,古地理方面有着重要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条__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旅游休闲:湿地具有自然观光、旅游、娱乐等美学方面的功能,蕴涵着丰富秀丽的自然风光,成为人们观光旅游的好地方。
2、航运:湿地的开阔水域为航运提供了条件,具有重要的航运价值,沿海沿江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主要依赖于此。
3、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湿地是鸟类、鱼类、两栖动物的繁殖、栖息、迁徒、越冬的场所,其中有许多是珍稀、濒危物种。
4、提供可利用的资源:湿地可以给我们多种多样的产物,包括木材、药材、动物皮革、肉蛋、鱼虾、牧草、水果、芦苇等,还可以提供水电、泥炭薪柴等多种能源利用。
5、防止盐水入侵:沼泽、河流、小溪等湿地向外流出的淡水限制了海水的回灌,延安植被也有助于防止潮水流入河流。但是如果过多抽取或排干湿地,破坏植被,淡水流量就会减少,海水可大量入侵河流,减少了人们生活、工农业生产及生态系统的淡水供应
6、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湿地是鸟类、鱼类、两栖动物的繁殖、栖息、迁徒、越冬的场所,其中有许多是珍稀、濒危物种。
7、清除和转化毒物和杂质:湿地有助于减缓水流的速度,当含有毒物和杂质(农药、生活污水和工业排放物)的流水经过湿地时,流速减慢,有利于毒物和杂质的沉淀和排除。此外,一些湿地植物像芦苇、水湖莲能有效地吸收有毒物质。再现实生活中,不少湿地可以用做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地,这一过程能够提高水的质量,有益于人们的生活和生产
8、提供水源:湿地常常作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生产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的水源。溪流、河流、池塘、湖泊中都有可以直接利用的水。其它湿地,如泥炭沼泽森林可以成为浅水水井的水源。
9、保留营养物质:流水流经湿地时,其中所含的营养成分被湿地植被吸收,或者积累在湿地泥层之中,净化了下游水源。湿地中的营养物质养育了鱼虾、树林、野生动物和湿地农作物
10、保护堤岸,防风:湿地中生长着多种多样的植物,这些湿地植被可以抵御海浪、台风和风暴的冲击力,防止对海岸的侵蚀,同时它们的根系可以固定、稳定堤岸和海岸,保护沿海工农业生产。如果没有湿地,海岸和河流堤岸就会遭到海浪的破坏。
11、调节流量,控制洪水:湿地是一个巨大的蓄水库,可以在暴雨和河流涨水期储存过量的降水,均匀地把径流放出,减弱危害下游的洪水,因此保护湿地就是保护天然储水系统。
12、补充地下水:我们平时所用的水有很多是从地下开采出来的,而湿地可以为地下蓄水层补充水源。从湿地到蓄水层的水可以成为地下水系统的一部分,又可以为周围地区的工农生产提供水源。如果湿地受到破坏或消失,就无法为地下蓄水层供水,地下水资源就会减少。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适用本条例。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联合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库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下列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等监督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监督管理;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等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六条 苏烟水库管理机构负责苏烟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日常巡查,维护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水库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水库运行调度等工作;
(四)打捞和处置垃圾、树枝杂草、水浮莲、藻类等漂浮物;
(五)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
(六)其他应当由苏烟水库管理机构履行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的职责。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十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第十二条 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三)堆放、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五)围垦;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八)从事住宿、餐饮和农家乐等经营活动;
(九)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十)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一)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