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调度方案与计划,建立了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调度名录制度,明确了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编制要求、依据、程序、效力等。调度实施,明确了水资源调度实施过程中的调度计划调整、调度指令下达、水工程调度管理要求,建立了调度协调、调度预警、生态补水调度、信息共享等机制。
一、当前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仍面临不少问题,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不规范,一些河流有调度方案或调度计划,大部分江河没有编制调度方案或调度计划,调度工作不规范或尚未开展调度工作。
2、协调不畅,水资源调度涉及供水、灌溉、发电、航运等多目标保障,但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各方共赢。
3、支撑不力,开展水资源调度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缺乏技术支撑。这些问题的存在,与缺乏全国性的调度管理制度密切相关。
制定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对于推进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升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统筹解决“四水”问题,助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我国已开展水资源调度的主要形式分为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和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如黄河、黑河、南水北调工程等。考虑当前水资源调度管理的工作重点,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流域(含湖泊)及重大调水工程的地表水资源调度。
2、同时,考虑我国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数量众多且情况各异,为突出实用性、可操作性,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设计了调度名录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江河流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名录。
三、关于水资源调度实施
1、协商机制。考虑水资源调度利益关系复杂,涉及供水、发电、航运等多目标协调,以及调出区、调入区利益平衡,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明确了涉及重大调水、重要生态补水、重要利益协调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调度协商机制。通过协商沟通,平衡多方需求,达成共识,实现共赢。
2、协调机制。为有效增加可调度水资源量,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明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同时,为确保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大基础设施不受冲击,明确病险水库主汛期原则上不蓄水。
3、预警机制。为做好水资源调度响应,充分发挥调度控制作用,做好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文章,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明确出现预警情况时,应当及时发布调度预警,并可采取控制取用水规模、调度重要水库水电站等措施。
4、生态补水调度机制。为推进复苏河湖生态,规范生态补水改善水生态环境的程序,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细化了实施生态补水调度的条件和要求,要充分论证补水工程输水能力以及水源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并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
5、信息共享机制。水文监测信息以及工程调度信息是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的重要基础,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单位监测信息以及水资源调度信息共享,以支撑水资源调度精准化决策。
法律依据:
《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促进空间均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17修正)
水库调度图是指导水库运行的工具,主要根据下游灌区农业灌溉需要,选择相应于灌区设计保证率的不同年内径流分配过程,通过对两库联合进行完全年调节计算,而后经综合分析后绘制水库兴利水位随时间的变化范围及过程。调度图应用物理意义明确的时历法绘制而成,概念清晰,图形直观,使用方便,可操作性强,对指导水库的兴利调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水库调度图的绘制,主要考虑了下游农业灌溉用水的需要,随着水库供水目标和供水优先序的调整,水库的兴利任务已由水库开发初期的单目标农业供水,调整为以城市生活、工业为主要供水对象,农业为附带供水对象的多目标供水,由于各用水部门的用水特性、用水量及用水保证程度不同,调度图的绘制需要综合考虑各用水户的组合特性,才能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合理调度;其次,原水库调度图的绘制基本是以年调节方式为主,虽然在实际调度中考虑了多年运用情况,但其调度运用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和盲目性,尤其是当遭遇连续丰、枯水年时,易造成丰水年水资源的浪费和导致枯水年的水资源不足等问题,不能充分利用有限的水资源和发挥水库工程的兴利效益,尤其是随着水库以上流域水资源开发程度的提高,入库水量呈逐年减少趋势,水库的科学调度愈发显得重要。
水库向灌区供水调度可以采用自动测报系统,但调度工作要求具有严密性和及时性。严密性就是要求制定调度计划要严密,尽可能多地考虑一些影响因素;及时性就是要求调度工作要随时做出区间径流预报、灌区需水量等有关各种数据并及时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三峡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库调度,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的管理以及水行政监督检查等。
前款所称三峡水库调度,是指三峡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第三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充分发挥三峡水库的防洪、发电、航运、供水、灌溉、旅游等综合功能。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的监督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工作。
重庆市、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三峡库区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商重庆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划定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第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各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活动。第七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巡查制度。第二章 水库调度第八条 三峡水库的防洪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以及防洪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第九条 三峡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编制,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第十条 三峡水库的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当依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由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编制,经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第十一条 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三峡水库防洪调度指令,具体负责三峡水库防洪调度的实施。
三峡水库的发电与航运调度应当服从防洪调度。第十二条 三峡水库的水量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三峡水库调度规程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水量实时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三峡水库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注意维持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的合理水位和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第十四条 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经水利部审查,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编制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第十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下达水量实时调度指令。
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量实时调度指令,具体负责三峡水库水量调度的实施,并按照水量调度指令做好发电计划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