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自驾游签署免责声明,不知道具体内容该怎么写。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13 04: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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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找的,现在基本都是用这版的。

摩托车自驾游签署免责声明,不知道具体内容该怎么写。

1. 此次活动属于非赢利性质自助出行活动,当由于意外事故,突发气候变化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身体损害时,团队的发起者和同行者有义务尽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团队的其他成员不负担任何责任。团队的任何一名队员都应本着:“尽力救助,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这次活动,活动发起者和组织者亦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2.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团队的发起者和同行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

3.代他人报名者,被代者如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领队同样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如报名者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监护人同意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本网站和发起人不承担,由监护人或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监护人虽没有直接报名仍视为接受本声明。

5.由于现在没有与户外活动相应的保险,活动组织者也没有义务代为购买保险;我们不是旅行社,所以也不能购买旅行保险,所以建议大家自行购买商业的人身意外保险。

6.我们参加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知道并同意该免责声明。参加人签名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情并同意,否则后果有参加者自负。

7.摩托车自驾游户外活动,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同车搭乘者认可只在该车已投保的保险范围内接受赔偿,不再另行向该车主人或司机索赔。

8.在参加涉水的活动时,参加者必须事先明确申明自己能否游泳,让组织者和同行人知道;不会游泳者必须自行携带救生工具并不得单独在水边游玩,如无申明者视作能游泳责任自负。

9.同行者参加活动即为认可及同意该免责声明,代为签名者视作已沟通并被授权,否则代签者承担后果。

10.如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则不在此免责范围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一小长假马上就到了,又是一年 旅游 的旺季,有车一族相约结伴自驾出游的也越来越多。因为担心意外,有的人提出,大家事先签一份免责协议,消除同行人尤其是驾驶员的顾虑。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可行吗?发生交通事故时,协议能否免除驾驶人的法律责任?

我们先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讨论。

如果发生的是双方或者多方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事故是对方过错造成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对方进行索赔。对方是机动车的,通常可以利用对方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获得赔偿。如果对方只投保了交强险,或者保额不足,则受害人也可以基于合同关系,向本车的驾驶人进行索赔。这样确实加大了提供车辆的驾驶人的风险和责任。

如果发生的双方或者多方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事故是本车驾驶人的过错、承担事故责任的。受害人只能向本车驾驶驾驶人索赔,此时,提供车辆的驾驶人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和责任。

此外,如果发生的是单车交通事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车自己一方。造成人员伤亡的全部风险和责任都要由提供车辆的驾驶人承担。

从上面的几种情形来看,无论哪种情况,提供车辆的一方都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境地。那么自驾出游的每个人都签署一份免责协议是否可行呢?

这种免除对方人身赔偿责任的协议,民间俗称“生死契约”,意思是如果发生意外,无论生死都与对方无关。这种协议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理念,按照《民法典》规定,免除人身责任的协议是无效的,即使当事人自愿签署也是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免责协议并不能起到保障作用。

新颁布的《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可以适当减轻过错方的一部分责任,但是发生意外,过错方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后顾之忧。

要解决上述问题,律师的建议是,除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谨慎驾驶外,每位同行人包括驾驶人在内,购买相应的保险,险种可以选择各大保险公司都有的车上人员附加险或者包括乘坐交通工具在内的意外险,用保险来提供保障。

最后,跟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雇主张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与雇佣的工人吴某外出采购,凌晨2点左右,在某高速公路上,因疲劳困倦,与前方紧急车道内发生事故停靠的一辆重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驾驶人张某和副驾驶座的吴某当场身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全责。前方的货车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受害人吴某的近亲属因未能得到赔偿,于是将张某的近亲属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的近亲属以其与张某共有和继承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不仅张某自己的死亡得不到任何赔偿,其亲属还要为吴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雪上加霜、教训惨重。

作者简介:周云涛,上海市正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浦东区委 社会 法治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民商事诉讼业务委员会委员,主要服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事务等。曾代理多家保险公司和受害人方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千余件,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得到一、二审和再审法院支持改判,并被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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