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0套。根据齐齐哈尔房产信息网的数据,2022年1月至11月,齐齐哈尔二手房成交量达到2030套,同比增长3.85%,按建筑面积划分,80平米以下的住宅占比最高。其次是80-120平米,120平米以上的住宅和商业用房排在第三、四位。
齐齐哈尔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题主是否想询问“2022年齐齐哈尔调低了多少房贷利率”?4.4%。2022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告透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齐齐哈尔市房贷利率低至百分之4.4。2022年齐齐哈尔调低了4.4%房贷利率。齐齐哈尔房产最新政策到货币化安置政策,延伸至加强监管资金,对于齐齐哈尔买房的人而言,将是一次很好的购房机遇。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预售管理。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各县(市)及碾子山区、梅里斯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预售人取得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五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取得开发项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坐落位置和朝向、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装修标准、采暖方式、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公益用房、社区用房和开发企业自有房产以及公共设施的明确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包括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内容。
(六)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
(七)小区环境建设方案及小区环境建设渲染图。
(八)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九)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十)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应提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赔偿能力的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的担保函。
(十一)固定售楼处设置、布置情况。
(十二)明确物业管理单位。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企业的申请,经现场实地核查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商品房预售的规模。项目分期进行建设的,预售人可以分期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商品房项目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第八条 申请商品房预售前,开发企业应当到市、县(市)物价部门进行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和明码标价。具体要求按《齐齐哈尔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办法》(齐价联字[2011]6号)执行。第九条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在售楼处明显位置张贴公布批准预售的全部房源及预售方案。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售方案对外公开销售。第十条 预售人将已抵押商品房进行预售,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承购人;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售人不得抵押。第十一条 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预售人改变已经预售商品房的户型、结构及相关设施的,需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委托原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由于改变已预售商品房户型、结构或建筑设计变更,导致已预售商品房面积变化,涉及合同约定的承购人权益的,预售人应在办理完批准手续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承购人,与承购人协商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购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预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承购人,由预售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预售人转让已部分预售的在建商品房项目,应办理商品房预售变更手续,并在批准转让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承购人。承购人应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承购人继续履行合同或到期未提出异议的,原预售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给项目受让人,并与项目受让人签定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