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退税申请流程:1、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契税退税(款)申请审核表》,同时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2、征收机关确认报送资料齐全后,应当场受理退税申请,并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3、对情况属实的,经办人形成退税意见,报分管处长、处长及分管局长审批后开具退税凭证。同时,转国库处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退税手续。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征收机关应及时做出明确答复和解释。4、对退还部分税款的,纳税人持已批准的资料,到契税直征窗口,由征收人员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开具完税证后,经办人开具退税凭证,办理退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个人房产税退税流程
房产税的退税流程为:首先排队拿号,其次交材料让工作人员核对,接着所有的原件会从复审窗口退还然后拿着复审的材料重新拿号,到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和查询结果,最后用完税凭证去退税窗口退税。
房产税退税条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急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第一次新购住房;上海居民家庭在新购—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据统计,上海成交套均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过去3年上海别墅及高档公寓在全市销售面积中的占比仅为15%,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再减去兔征家庭,实际能征税比重不到1%。
具体退税手续办理如下:
1、凡签定了,分期支付房款的,应要求房产商分期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以确定购房日期。
2、凭购房合同和首期房款发票,到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开具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并妥善保存原件和复印件,待取得产权证后办理登记。产权证若在银行,请去银行开具有关证明,并提供在发证日期页和共有人页加盖红公章的产证复印件。
3、必须在产权证发证日期后的六个月办理登记(期间遇四月份退税则顺延一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4、办理登记需带以下资料:
(1)购房合同(所有签定过的预售合同、出售合同)
(2)购房发票(包括原有收据、解款单的复印件由房产商加盖公章)
(3)产权证原件(或贷款银行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有贷款者提供)
(5)(产权证多人应同时提供)
(6)委托书(产权人二人以上提供)
5、抵扣金额按房款符合退税规定的部分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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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产个人所得税退税流程如下:1.打开“个人所得税” App,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2.取得房产证后才能办理退房手续,而购买商品房时,已经将可以退房的成员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写进了购房合同中。3.凭购房合同及首期房款,到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开具个人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妥善保管,待取得产权证后办理登记。4.办理登记必须在产权证签发日期后六个月(期间遇四月份退税则顺延一个月),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当纳税人发现其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缴税款限额后,可以申请退税。房地产个人所得税退税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申请在缴付税款结算后三年内发现超过应缴税款的数额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计算同期存款利息。需先到相关办理单位递交申请所需的审核资料。税务局审核会严格审核所提交的资料,包括所有房产证明、纳税证明、个人相关资料及办理退税款登记表格。有关人员将当场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相关部门通过审核后将其上报国库。根据正常程序,退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到帐。在办理退税前,需要将可以退税的家庭成员全部作为房地产的权利人写入购房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