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饲养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12 08: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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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动物饲养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防治人员;

(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相关说明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一、防疫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养防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獭兔疫病发生,提高经济效益。

2、兔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规模兔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4、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5、规模兔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6、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二、用药制度

(一)、用药原则:

1、尽量减少用药,确需用药,兽医指导。

2、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

3、所用兽药全部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4、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

5、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兽药使用应符合规范

1、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

a、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b、遵守休药期、弃蛋期、奶废弃期的规定。

c、注意配伍禁忌。

2、禁止使用违禁药物 禁止使用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a、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

b、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药(包括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或已被淘汰的兽药。

c、禁止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

3、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畜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兽药使用准则中附录A 中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不少于28天的规定。

三、卫生消毒制度:

1、兔场内禁止外界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兔场大门口设消毒池,每周更换消毒药物,饲料和排泄物运输车辆进出必须走消毒池;

2、兔场消毒更衣室内安装紫外线灯或其它消毒设备,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紫外线灯等消毒15分钟以上,更换鞋和衣帽,方可进入生产区。

3、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草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

4、生产区每周应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特殊情况下增加消毒次数,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

5、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剪等)用后要及时清洗和消毒。

6、饲养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7、凡是患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动物均不准销售和食用,必须深埋或焚烧处理。

8、发生疫情时,按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

四、免疫制度:

1、兔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

4、防疫器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五、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本场生产所产生的病死畜(禽)、粪便污水和其它废弃物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本场选择的害化处理场所在饲养场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六、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的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责任人、报告人及****。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七、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兔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种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兔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兔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兔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生兔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兔2年,种兔长期保存。

八、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兔在本县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东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兔迁移出县外,应将生兔运至指定地点,向东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兔,在屠宰前向东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兔,在引进前须向东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兔,在引进前须向东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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