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具体流程有哪些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12 06: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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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流程

房屋过户具体流程有哪些

1、首先选定购买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交一部分房款后,就可以到房产交易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首先要登记,填写相关表格。如果家中有电脑,熟悉网签操作流程的话,可以先在网上网签登记后在到房产交易办理,可以提前约到号。因为房产交易办理的人很多,提前约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缩短办理时间。

3、领到号以后,上交相关的材料,如果有证明的委托书也一起上交,房产交易审核完资料以后会给一张回执单,告诉具体缴纳税费的时间,缴纳完税费再到房产交易办理剩余的过户手续。

4、到税务部门缴纳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拿到税费的缴纳凭证以后,回到房产交易继续办理。

5、手续办理完成以后,需要20日左右的等待时间,就可以拿着自己的证件去产权证窗口领取新的房产证。

房屋过户费用怎么算

房屋过户要分为几种情况,不同的过户方式,缴纳的费用也不一样,房屋过户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继承

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税费支出是最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转名。

2、赠与

如果以赠与方式过户,是没有营业税的,但因为赠与是被认为无偿受赠的行为,所以需要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需要契税和赠与公证费,这些费用要远远高于买卖过户的税费。

3、买卖

以该房产满五年和未满五年两种情况计算:第一种,房产满五年,营业税是免征的,同时个税也免征,需要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第二种,房产未满五年,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同时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

房子过户怎么办理流程

一、过户流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明白,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姓名的当事人在场(假如是已婚得话,需求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要一个人的姓名)。

2.卖方需求的资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假如是已婚的话需求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假如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托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3.买方需求的资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假如是独身的话,需求去市民政局开独身证明。资料都没有疑问的话,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必定要和签定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资料都交给房产局的话,会有一个回执单,必定要在上面阐明的日期去交纳税金,通常需求十五个工作日左右。税金交清今后就在那里排队等着去拿新房产证。

二、有关法律知识及房子转让过户的规则:

投入运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能够运用房子土地办理局拟定的演示文本,也可运用克己合同。运用克己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请求前应托付经市房地局确定的法令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令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则的克己合同,提出预审合格定见。市、区、县房地产买卖办理机构受理过户请求后,应对买卖双方供给的请求过户资料进行审阅,审阅内容如下:

1、当事人供给的资料是不是合法、有用;

2、请求书填写的内容与供给的资料是不是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不是明白,有无权属胶葛或他项权力不清的景象,是不是属于《房地产转让方法》规则不得转让的规模;

4、受让人按规则是不是能够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不是已设定抵押权;

6、买卖已租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不是抛弃优先购买权;

7、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不是抛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买卖办理机构以为应该审阅的别的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买卖办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议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请求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三、办理房子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子过户,需求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

2、首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子评价费按评价后总价的5‰收(评价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程序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提交身份证明、合同等过户材料;

3、受理后审核材料;

4、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登记,发放不动产权属证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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