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军事院校官方排名
1.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湖南省长沙市
2.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
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
3.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海福巷1号
4.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777号
5.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陆军学院
陕西省西安市
6.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陆军学院
云南省昆明市东郊
7.中国人民解放军南昌陆军学院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8.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陆军学院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9.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
湖北省武汉市
10.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大连舰艇学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667号
11.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兵种指挥学院
广东省广州市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工程学院
山东省烟台市
13.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工程大学
陕西省西安市长乐东路
14.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一航空学院
河南省信阳市航空路23号
15.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二航空学院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号
16.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长春飞行学院
吉林省长春市
17.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雷达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赵家条69号
18.中国人民解放军徐州空军学院
江苏省徐州市
19.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兵指挥学院
河南省郑州市
20.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
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21号
21.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学院
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51号(本部)
南京市作厂三号(分院)
2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工程学院
陕西省西安市
23.中国人民解放军蚌埠坦克学院
安徽省蚌埠市
24.中国人民解放军电子工程学院
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60号
25.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
陕西省西安市王曲镇
26.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林园甲一号
27.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工程学院
陕西省西安市
28.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
重庆市长江二路174号
29.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交通学院
天津市河东区东局子1号
30.中国人民解放军汽车管理学院
安徽省蚌埠市
3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械工程学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97号(分院在裕华区宋营镇)
3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罗家墩122号
33.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指挥技术学院
北京市怀柔3380信箱招生办
34.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
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
35.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
江苏省南京市板桥
36.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52号
37.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146号
38.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
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800号
3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
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
40.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
陕西省西安市长乐西路17号
4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
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
42.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河南省洛阳市036信箱80号
43.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
4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体育进修学院
广东省广州市
45.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福建省福州市
46.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甘肃省兰州市
退伍军人能上免试入学的全日制大学吗
去年披露的直招军官名单里,毕业生很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
直招军官专业技术岗位主要面向博士,也有招录一部分硕士生和本科生。
直招军官指挥管理岗位主要面向本科生、硕士生。
直招军官的单位有不少在大城市,条件比较好。
直招军官的流程相对军队文职比较简单,没有笔试环节。
基本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履行职责必须的专业能力,志愿献身国防,热爱军事职业,符合政治考核标准要求。
学历条件: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在规定学制内取得相应学位。
年龄条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分别不超过24周岁、29周岁、34周岁(截至毕业当年6月30日),其中,工作急需的博士研究生,以及少数民族和曾经服过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以放宽1岁。
身心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参加军队组织的体格检查,且结论为合格。
优先条件:同等条件下,志愿到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等部队工作,或是中国***党员(含预备党员)、担任过学生干部或者体育运动队骨干、曾经服过现役的优先。去年披露的直招军官名单里,有一位是中山大学2019级国际翻译学院硕士研究生杨玉琢,她就是一名退役军人,2016年本科毕业后曾应征入伍加入火箭军,服役两年后退伍考研并入党。
不符合直接选拔招录的情形: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毕业生,以及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定向就业毕业生、被作留级处理或者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
根据国家教委相关文件,退伍军人目前还不能免试入学的全日制大学,但可以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落实“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考试招生政策,现就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重申和规定如下,请各地和有关院校遵照执行。
一、大力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退役士兵
1.实行注册入学。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
2.享受国家补助。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中,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二、加大成人高等学校招收退役士兵力度
3.实行加分政策。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省级成招办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专升本免试入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三、积极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退役士兵
5.落实全国普通高考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落实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优惠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
7.做好入伍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退役士兵的入学与复学工作。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8.积极引导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退役士兵的单独招生。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纳入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
9.落实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普通本科教育办法。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应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
——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各省(区、市)普通高校年度招生本科事业计划总规模内单列,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人数的30%。
10.积极做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收退役士兵相关工作。退役士兵是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重点招录对象。试点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学制2年。完成规定学业学生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考生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四、积极组织职业院校承接退役士兵培训任务
11.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技能培训,力争经过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12.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退役1年内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13.努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实训实习条件;鼓励各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创业成功率。
以上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中央政法委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政委〔201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及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面向退役士兵的招生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建立监管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施“阳光招生”。加强宣传引导,扩大政策影响力,确保深入人心。各地、各校要积极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全面推动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工作。
教育部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