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大学生就业见习岗位的相关工资待遇规定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11 22: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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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大学生不是适格的劳动法的主体,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实习大学生跟实习单位之间属于民法的雇佣关系,相关权利义务按雇佣关系调整。关于实习大学生的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故,贵司与大学生签订的实习协议的规定是否合法,第一,看实习协议是否是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存在强制、胁迫情形;第二、双方不适用劳动法,因此不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不违法,但是不提供薪资报酬有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嫌疑,毕竟实习大学生提供了劳务,不过数额由双方自行约定;第三,对于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贵司依法必须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佣关系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实习大学生不享受除工作餐和班车以外的其他福利看双方的约定,法律无强制规定。

山西省关于大学生就业见习岗位的相关工资待遇规定

实习与试用和见习不同,要注意区别。“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若高校实习学生能独立顶岗工作,并创造价值的,那么接受实习单位应给予适当的津贴。至于津贴标准,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实习生一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其身份就由学生转化为社会上的一名普通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会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发放的劳动报酬就属于工资性质,最起码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综上问题所述,山西省关于大学生就业见习岗位的相关工资待遇规定表明,实习大学生不是适格的劳动法的主体,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大学生合理判断。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现有的警方通报与相关证据,只能得出郗同学自缢死亡的结论,关于郗同学的自缢原因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现有线索推测分析。

相关疑点推测

郗同学事发当天接到搬新宿舍的通知,在当晚将行李搬到新宿舍一小时后自缢事件发生。自缢就发生在原来宿舍内,为郗同学通过被套进行自缢。

首先宿舍里常用的被套尺寸为:宽一米五,长2米,将被套揉成长绳后,系在上铺打上活结,通过重力使得活结收缩,最终导致窒息。通过郗同学父亲的描述,宿舍里的上铺距地面一米七,而郗同学身高一米七八,再考虑到被套结的厚度,若是通过上铺护栏进行自缢,那么郗同学为达到目的只能夹起脚,不然就无法悬空。换种说法郗同学有反悔的机会,只要郗同学将脚自然伸直,那么事件就不会发生。

警方与校方对郗同学父亲的口头告知为:郗同学通过铺护栏进行自缢。即使警方与校方的说法有误,实际为通过上铺上挂蚊帐的简易框架进行自缢,最终也能得出和上铺护栏一样的结论,毕竟宿舍床铺结构上有能支撑身体让其自缢中断的受力点,所以只要在宿舍里借助床铺进行自缢,郗同学都有反悔的机会。

这里就存在第一个疑点,能后悔的自缢与无法后悔的自缢完全不同,感受到死亡的气息后,依旧不选择后悔,郗同学到底经历了什么?

郗同学父亲从事刺青师,有一定收入。郗同学并不存在多少家庭压力,并且郗同学在校成绩优异。郗同学是单亲家庭,事发前一晚还与家人视频,郗同学称要在考完试后回家,而事发当天就是最后一门考试。

这就说明郗同学在考完试后到事发,这段时间内一定发生过什么事。并且事发前搬宿舍的过程中,通过监控资料观察就存在着许多异常。

正常搬宿舍,郗同学只需要整理好自己的行李,然后从三楼带到五楼的新宿舍里就行。一个关键点是郗同学将行李放到新宿舍后回原来宿舍不久就事发。

通过新宿舍走廊监控记录,我们能观察到搬宿舍的部分过程,首先郗同学将行李放到新宿舍里,之后新宿舍里出来一名学生,这名学生并不是直接离开,而是用手向外拽门,之后在门口来回徘徊,徘徊过程中多次将门往外拽关门。

过了几分钟,拽门学生突然向走廊方面走了几步,同时新宿舍里又出来一名学生,两人进行了一段交流后,出来的学生回到宿舍里。拽门学生见此又用手去拽门将门关上。之后门开了,拽门学生就跳起来抓住门梁,在门口来回荡直到郗同学从新宿舍里出来。

郗同学出来后,那名拽门学生又开始在门梁下荡来荡去,这时监控显示郗同学在走廊驻足了许久,之后又回到新宿舍里,郗同学进新宿舍2分钟后就出门回原宿舍,回原宿舍没多久郗同学就进行了自缢。

这段监控疑点十足,但由于没有音频,具体发生了什么,还未可知。自缢不可能无缘无故发生,警方通报称,排除刑事案件,不存在校园欺凌的情况。

各位看官对本事件有何看法,不如在评论区提出,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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