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商标注册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自行改变注册信息
如果商标注册人在使用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且不改正,商标局可以撤销该商标。
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如果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撤销。
连续三年不使用
如果商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人和单位可申请撤销。
撤销商标注册的材料和流程:
申请书件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对被申请撤销商标的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时出示原件或提交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时出示原件)。
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时提交)。
办理途径
可以选择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或者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办理步骤
准备申请书件。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缴纳申请规费(如有)。
收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注意事项:
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撤销注册的商标,从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他人不能申请以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撤销方式,并遵循相应的流程和准备相应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