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户风灾保险赔偿标准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21: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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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理赔的标准

种植户风灾保险赔偿标准

设置起赔点。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到70%时,按农作物生长期划分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

具体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对于损失率达到70%以上时,按该农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1、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故但损失率在30%以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2、实际损失率在30%(含)以上按比例赔付,70%(含70%)以上全额赔偿。每位被保险人保险水稻地块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承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农业保险索赔时要什么材料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被保险人身份证号(养殖险的须复印件);

2、被保险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3、出险及索赔通知书;

4、损失清单;

5、保险单抄件(保险卡);

6、事故的灾害证明。

(二)一个完整的赔案必须具备有以下单证资料:

1、委托付款书(财务);

2、接报案登记表;

3、保单抄件,保险费发票;

4、投保分户清册或承保人员名册;

5、赔案目录;

6、农业保险赔案审批表;

7、计算书,附明细,附赔款收据;

8、索赔、出险通知书;

9、损失清单;

10、农业保险现场查勘报告;

11、湖南省农业水稻自然灾害损失现场查勘记录表(定损单);

12、 事故、灾害证明(鉴定结论,附专家组成员名单);

13、 事故照片

(1)拍摄的现场不但要有反映现场的全景全貌的情况,而且要有反映保险事故出险原因、保险标的损失发生部位和局部损失的情况,必要时绘制现场示意图或灾害走向图。照片要按照顺序贴在“事故现场照片粘存单”上并附文字说明,有条件的要进行摄像。

(2)农险的每个赔案中都必须有能反映事故的损失状态,显示拍摄时间的彩色照片,禁止同一照片反复使用在多个不同的赔案中。

(3)有关受损情况、理赔情况张榜公布信息。

(4)身份证、保险卡、植补存折。

14、赔款到户清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以及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规定。

第二章承保管理

第一节投保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重要内容。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可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中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讲解保险条款中的重点内容。

第四条保险公司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投保信息应至少包括:

(一)客户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

(二)保险标的信息。保险标的数量、地块或村组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养殖业);

(三)其他信息。投保险种、保费金额、保险费率、自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上述信息应在业务系统中设置为必录项,确保投保信息规范、完整、准确。

第二节承保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和分布情况,采用全检或者抽查的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状况。条件允许的,保险公司应从当地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的有关信息,以核对承保信息的真实性。

承保种植业保险,应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承保养殖业保险,应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标识佩戴等情况。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的,应查验经营许可资料。

保险公司应对标的查验情况进行拍摄,影像应能反映查验人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和规模,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并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

第七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保险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如农户提出异议,应在调查确认后据实调整。确认无误后,应将投保分户清单录入业务系统。

第三节核保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注明投保人身份,严格审核保险标的权属,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组织或个人确认为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应确认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在承保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形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同时注明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管理,合理设置核保权限,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集中核保。对投保清单、保险标的权属及数量、实地验标、承保公示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和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核保通过。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批改管理,对于重要承保信息的批改,应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审批。

第四节收费出单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对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险种,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承保信息,以便协调结算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章理赔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以保障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贯彻“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做好理赔工作。

第一节报案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接报案管理,保持报案渠道畅通。农业保险报案应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集中受理,报案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对于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直接收到农户报案的,保险公司应引导或协助农户报案。对于超出报案时限的案件,应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延迟报案的具体原因。

接到报案后,应及时生成报案号记录和分派查勘任务,并即时通知报案人后续工作安排。

第二节查勘定损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

发生大面积种植业灾害,保险公司可依照相关农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鼓励保险公司委托农业技术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制定查勘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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