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17: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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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

财税[2009]9号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而农产品中关于药用植物是指:

可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是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所以,一般纳税人销售初级农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种植中药材是免税的。收购药材能不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具体流程如下:

1、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到你的农产品证明;

2、根据收购证明,到你所在的村开具所销农产品的自产证明;

3、根据村证明,到所在镇(乡)政府再次证明所销产品为自产农产品;

4、根据以上各证明,到所在国税局开具免税发票;

5、将发票交收购企事业收款。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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