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隆平的杂交水稻为什么不申请专利?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14: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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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的杂交水稻为什么不申请专利?

袁隆平的杂交水稻属于智慧财产权保护范围,但是不能获得专利权,原因是《专利法》25条第四项规定,植物新品种不能申请专利权。而且杂交水稻技术是国家立项,国家提供资金。

袁隆平的杂交水稻为什么不申请专利?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智慧财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资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资讯的90%-95%。

袁隆平为什么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

袁隆平为什么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

答:因为是袁隆平发明了杂交水稻,袁隆平为了人民吃上粮食,自己经历了千辛万苦找到了不育植株,让人们有饭吃,解除饥饿,所以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

如果当初袁隆平把杂交水稻申请专利的话,会不会是当今首富

理论上不太可能,他得到的杂交水稻的时间太早了(时间列于下文),中国1985年才有专利法。而且至今专利法也不保护植物新品种。如果现在得到植物新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1964年开始,在中国首创水稻雄性不育研究。7月5日,在安江农校实习农场的洞庭早籼稻田中,找到一株奇异的“天然雄性不育株”,这是中国首次发现。经人工授粉,结出了数百粒第一代雄性不育材料的种子。

1970年11月23日,在袁隆平关于“把杂交育种材料亲缘关系尽量拉大,用一种远缘的野生稻与栽培稻进行杂交”的构想指导下,助手李必湖和冯克珊在海南岛南红农场找到“野败”,为籼型杂交稻三系配套打开了突破口。

1971年春,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成立杂交稻研究协作组,袁隆平调省农业科学院杂交稻研究协作组工作。

1972年3月,国家科委把杂交稻列为中国重点科研专案,组织中国协作攻关。袁隆平将“野败”材料分发到中国10多个省、市的30多个科研单位,用了上千个品种与“野败”进行了上万个测交和回交转育的试验,扩大了选择概率,加快了三系配套程序。1972年,袁隆平选育成了中国第一个应用于生产的不育系二九南1号。

1973年,协作组通过测交找到了恢复系,攻克了“三系”配套难关。10月,袁隆平在苏州召开的水稻科研会议上发表了《利用“野败”选育三系的进展》的论文,正式宣告中国籼型杂交水稻“三系”已经配套。

1974年,袁隆平育成了中国第一个强优势杂交组合“南优2号”。在安江农校试种,667平方米产量628公斤。翌年作晚稻栽培1.33公顷,667平方米产量511公斤。攻克了“优势关”。

1975年又在湖南省委、省 *** 的支援下,获大面积制种成功,为次年大面积推广作好了种子准备,使该项研究成果进入大面积推广阶段。

1975年,袁隆平攻克了“制种关”,摸索总结制种技术成功。

袁隆平什么时候评为杂交水稻之父

1982年

1982年8月26日,袁隆平被聘为农牧渔业部技术顾问、中国杂交稻专家顾问组副组长。是年,被国际同行誉为“杂交水稻之父”。

袁隆平为什么被称为世界杂交水稻之父

袁隆平研究出了2系杂交水稻,20世纪70年代,我国通过对杂交水稻的成功研究,最终将水稻亩产从300公斤提高到了800公斤,并推广2.3亿多亩,增产200多亿公斤。这些事迹都归功于袁隆平。随着杂交水稻在世界各国试验试种,杂交稻已引起世界范围的关注。袁隆平近年来,先后应邀到菲律宾、美国、日本、法国、英国、义大利、埃及、澳大利亚8个国家讲学、传授技术、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技术合作研究等国际性学术活动19次。自1981年袁隆平的杂交水稻成果在国内获得建国以来第一个特等发明奖之后,从1985~1988年的短短4年内,又连续荣获了3个国际性科学大奖。国际水稻研究所所长、印度前农业部长斯瓦米纳森博士高度评价说:“我们把袁隆平先生称为‘杂交水稻之父’,因为他的成就不仅是中国的骄傲,也是世界的骄傲,他的成就给人类带来了福音。”

农业合作社水稻种植是免征增值税的,但将水稻加工成大米则不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不含税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此外,农业合作社种植水稻并加工大米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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