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购置车辆可以享受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14:55:05
字号: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专业合作社购置车辆可以享受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为便于理清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究竟能享受到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以税种为标准,详细梳理和解读当前涉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免征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1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用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粱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只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 起施行)规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 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修改)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规定:纳税人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用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轮的机动车。

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1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0]11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粱等农产品可以享受零关税。

一、掌握药材种子的鉴别知识

俗话说:“母大子肥,好种出好苗”。有了好的种苗,才能保证高产、优质和用药安全有效。因此,种子、种苗必须认真鉴别,分清楚真伪和优劣。由于目前我国中药材种子种苗没有专营,种子种苗质量参差不齐,以假乱真者很多。如有用茴香籽作柴胡籽,用菠菜籽当作天南星;用水仙、百合、石蒜的球茎充作西红花的球茎,且越是贵重的品种,越容易出现假冒。药农可在购种之前订阅有关报刊杂志,或到书店购买一些专业书籍,了解需购种子自身固有的形态、色泽、构造。如麦冬为球形,党参为扁球形、褐色,黄芪的种子为肾形、**,桔梗的种子偏椭圆形、呈褐色等等。通过查阅有关的资料或向供种单位以外的有经验药农或专家请教,及时获得有关鉴别知识,把种源搞清楚,这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因选错种子带来的风险。

二、搞清药用植物的繁殖方式

中药材的繁殖方法通常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种子繁殖(又叫有性繁殖);一类是利用植物的根、茎、叶等营养器官进行繁殖(又叫营养繁殖、无性繁殖)。如菊花、丹参、玄参、地黄、半夏、天南星、金银花、太子参、芍药、麦冬、贝母、山药、百合、玉竹等药材,在生产中多采用无性繁殖。在进行此类药材生产时,种苗的真假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主要应注意种苗的大小是否有烂苗,是否带有国家规定检疫的有害生物问题。掌握各类药材的繁殖方式很重要,如有人以包回收为诱饵出售番红花“种子”,事实上番红花是用球茎繁殖,所售种子是何物不得而知。又如白术,完全可以自己购种育苗,有的人为获取暴利,以合同为幌子,向外出售种苗,无形中增加了生产成本。

三、了解药种,陛能,因地制宜地选择品种

目前药材种子很多,不同品种的生长环境条件及利用方式各不相同。药农所产出的药材是用于治疗疾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高低直接决定着临床治疗的效果。药农在选择品种时,首先要考察该品种是否适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灌溉和排水的条件,以及该品种生长习性的特殊要求等情况。切莫相信“南北可种、全国皆宜、不择土壤、易种易管”的谎言。要根据不同中药材的生长习性安排粮药、果药……林药、长短药间作套种等,以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提高经济效益。如天南星、半夏喜阴湿环境,其畦边可间作玉米、辣椒、芝麻等;杜仲、银杏的行间可种植胡芦巴、黄芩等;丹参出苗期较长,可在畦边套作早玉米等高秆作物。山坡、丘陵可用杜仲、山茱萸、吴茱萸等造林,既绿化了荒山,又致富于农民。公路、街道两旁种植银杏、杜仲,以及牡丹、金银花等,既能起到绿色观赏作用,还能收获药材。沿海大面积滩涂,可选择有一定耐盐能力的药材,如菊花、蔓荆子、丹参、薄荷等种植。引种种植品种的生态原则:尽量种植当地的地道药材品种,这些品种适应性没有问题,也有栽培技术和市场基础,对于新引进的品种,则一定要慎重。

四、了解市场信息,选择适销对路的品种

“少时是个宝,多时是根草”,是农民朋友对中药材种植所能带来的效益和风险非常形象的比喻。要获取准确信息,首先要注意鉴别广告的真假,不要被虚假广告的花言巧语所蒙骗。大多数药农发财心切,喜欢种植一时在市场上价格较高的品种,但往往收益并不如人意。专家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了解收集信息:1.有关报刊杂志和专业书籍;2.药材市场;3.药材产地;4.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统计部门;5.外贸进出口部门;6.有关科研部门;7.有关知情人士和业内专家。密切关注中药材价格的变化,并把以上了解收集的权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核准事实,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就会发现种植中药材效益好的品种和时机。

五、了解种子的有效期

许多中药材种子的保存年限很短,超过年限的种子发芽率就很低。为牟取暴利,种子市场上一些不法分子所售出的药材种子,有的是没有发芽能力或发芽率低的陈种,有的是有意将新、旧种子混在一起的杂种。众多试验结果表明,种子水分在5%~14%范围内每降低1%,可使种子寿命延长1倍,但有少部分种子如细辛、黄莲、孩儿参等不耐干藏,宜湿藏。属于湿藏型的种子还有槟榔、肉豆蔻、肉桂、丁香、沉香等南药。药用植物种类不同,其种子发芽年限的长短也不一样,这与其自身遗传性状和贮藏条件等有关。多数药材种子的发芽年限为2~4年,如牛蒡、薏苡、水飞蓟、桔梗、红花等。在药材生产中,应特别注意那些有效期短的种子,如党参、白术、黄芩、甘遂、当归、北沙参、白芷、柴胡等种子寿命较短,保存年限都不能超过1年,收获种子必须当年或第二春夏播种,超过期限就不能播种了。一般情况下,隔年陈种子基本上就失去发芽能力。另外,在购种时应注意观察种子的外观,当年的种子有光泽、发亮、有芳香味,而隔年的种子发灰、有霉味。

六、了解种子贮藏与使用的正确方法

有的药材种子,虽然是新种子,但如果种子贮藏使用技术不正确,仍会出现种子发芽率低或不发芽现象。如穿心莲种子种皮有一层蜡质,不透水,需磨擦后温水浸种处理;黄芪、甘草种子存在硬实现象,经磨擦、浸种可提高发芽率;对一些休眠期较长的种子更应引起注意,如牡丹、黄莲、西洋参、红豆杉等可采用低温沙藏层积处理。

七、了解种子种苗质量

品质优良的种子是指纯净一致、饱满完整、无病虫杂草、发芽率和活力高、抗逆性和抗病虫害能力强。

在购买种子种苗时,一定要事先做品质鉴定,主要内容有:千粒重(或大粒种子百粒重)、纯净度、含水率、成色气味和发芽率等。如果没有达到标准,说明该种子没有发育好,不能作为播种种子使用。一般情况下,进行发芽试验是检验种子质量的有效办法,试验时,对种子进行正确播种的前提下,还要注意发芽条件,如柴胡种于发芽温度较低,高温影响发芽。同时,对某一药材种子的发芽率要有正确的认识,如柴胡、白芷种子,即使是新种子,发芽率也较低。同时,在购买和运输时应通过种子检疫部门检疫,并要了解产地病虫害情况和种子、种苗的健康状况,防止带病虫害的种子种苗影响种植药材的效益。

八、了解种子种苗价格

有些供种单位,出售的种子虽是真的,质量也好,可售价却高得惊人。如每千克20元可以买到的红花种子售价高达30~80元;板兰根种子每千克80~200元,桔梗种子每千克100~400元,菊花苗每株0.54元等。有的干脆玩文字游戏,常常以“份”为单位售种,每份种子几十元至上百元,可每份种子究竟有多少,真正能种多少地,却常以“足种3分地”等说明其播种量。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中药材种子费用每亩在100~300元、种苗费用每亩在150~500元是较正常的,每亩每年种子种苗总投入不要超过300~500元。

九、向合法种子经营户购买种子种苗

种植中药材选购种子种苗时,一定要到专业研究部门,或信誉好、长期从事中药材推广种植,并有种子经营许可证,有经营种子营业执照,正规,可靠,有经济实力的种子经营单位购买包装种子。没有包装的散装种子,容易被不良商贩掺杂弄假,且事后追偿也困难。同时查看包装标志和内外标签。标签上应载有: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品种名称、品种的特征特性(含栽培要点)、种子质量(包括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含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数量(净含量),生产日期和销售单位等事项,如标签内容不全,其质量难以保证。也可打开种子包装检查种子的清洁度、干湿度、色泽、气味是否符合要求和有无虫蛀痕迹。购买自己尚未种过的品种时,应事先向有关专家或专门从事中药材种植推广部门咨询。在我们不了解情况时不要去买新、奇、特种于,因为这些种子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盲目购买会极大地增加生产风险。

十、遭到假劣种子种苗侵害有权索赔

药农朋友因购买使用假、劣种子导致绝收或减收,有权通过以下7种途径向侵权人索赔:①可凭购种发票、种子包装袋等,到售种单位反映情况协商处理;②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未能和解时,可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③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质量检验监督站或种子管理站)申诉,请求处理;④可以向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局)申诉处理;⑤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局)投诉,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⑥当种子经营者和种子消费者对种子的真假和质量优劣发生异议时,应请县级以上种子检验机构仲裁;⑦当以上途径仍不能解决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要注意保存好如下证据:种子购买凭证、证明,种子实物或包装袋、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种子真伪优劣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发现受损害的征兆时,应及时请有关部门鉴定、摄像、取样保留证据,并请农业科技部门、司法部门取证,做出鉴定结论。

版权声明:本站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链接:https://baike.tt44.com/zz/2_8114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