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防疫政策:
1、外省和本省有疫情发生地市的入(返)衡人员,在抵衡前至少提前1天向目的地所在村(社区)报备,并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报备”小程序,进入“入(返)湘人员报备登记”主动报备。未提前报备的,须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查验点、国省道等第一入衡点进行现场报备。与官方公布感染者活动轨迹重叠、有相关疑似症状等疑似风险人群请主动报告;
2、对未按要求主动报备、报告的需要集中隔离人员和新冠肺炎病毒阳性感染者,其集中隔离和医疗救治费用一律自行承担。对瞒报、谎报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的,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近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入(返)衡人员:
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4、所有外省和疫情严重的省内地区来(返)衡人员:
(1)“五天四检”,即抵衡后前三天每天须完成一次核酸检测(三天三检),第五天再进行 1 次核酸检测;
(2)抵衡不满5天者,不得进入餐饮服务、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美容美发、洗(足)浴、室内健身、歌舞娱乐、游艺厅、酒吧、网吧、密室剧本杀、棋牌室、麻将馆等公共场所,不得参加人员聚集性活动;有其他确需外出的,要自觉规范佩戴口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目前,疫情继续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特点,形势严峻复杂,受奥密克戎进化分支传播能力强、隐匿传播的影响,跨省跨区疫情增多,多地新旧疫情叠加交织,局部地区出现了疫情反弹。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星城市民健康,长沙疾控提醒:
长沙疾控防疫提醒
1、提前报告,不隐瞒。所有外省或有本土疫情发生的本省外市州入(返)长人员需提前1天通过“我的长沙”APP或“我的长沙”小程序报备。近10天以来有湖南株洲、邵阳、永州、怀化、衡阳,新疆全域,西藏全域,内蒙古全域,甘肃全域,青海全域,宁夏全域,云南德宏州、昆明、昭通、红河州、文山州,广东广州、佛山、梅州、深圳、揭阳、湛江、汕头、茂名、清远、东莞,四川成都、广元、乐山、宜宾、巴中,湖北武汉、黄冈、随州、宜昌,山西太原、大同、晋中、吕梁、忻州,河南郑州、许昌,重庆,安徽合肥、宣城、淮北,陕西西安、安康、渭南,北京,黑龙江哈尔滨、黑河、牡丹江、绥化、大庆,山东枣庄、东营、青岛、德州、淄博、菏泽,江西萍乡,天津,福建福州,河北石家庄、张家口、保定、秦皇岛、沧州、雄安新区,辽宁锦州、丹东、营口,浙江杭州,广西桂林等地区旅居史人员;近10天有国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区(县、市)或有本土疫情发生区(县、市)旅居史的来(返)长人员以及健康码红黄码人员,务必提前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或入住酒店(宾馆等场所)报告,主动履行个人防疫责任,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对瞒报、谎报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的,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