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种类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03: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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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政府对农业补贴及其相关的农业支持主要体现在:第一,坚持财政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入;第二,通过农业等部门积极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第三,对农业生产资料进行补贴,例如对按合同定购的农产品,直接把平价农业生产资料的差价支付给农民;第四,政府除了利用财政资金直接支援农业生产之外,还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把它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向农村提供粮棉油政策性信贷收购资金支持,尝试市场价格方式,即通过政府干预价格方式实施农业补贴;第五,针对农村发生的自然灾害发放救济以及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天保工程等其他项目。这些支持措施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食品安全,在局部地区促进粮农收入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种类

但是,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农业补贴总量水平并不高,使用的支持措施相对较少,与实现党和政府的农业农村相关政策目标需要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有测算表明我国农业补贴总量可能是个负数(国家财政支农和粮棉油价格补贴总和扣除农民实际负担的各项税费,再扣除农业补贴市场与边境价格之后余额),尤其是农业生产者支持水平为负数是普遍的结论。按照WTO口径,我国目前使用的绿箱措施只有6项,分别是政府一般服务、粮食安全公共储备、国内粮食援助、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计划和支持地区发展,而其他6项别国使用的支持措施基本没有使用,尤其是我国有关农民收入的补贴水平更低,措施使用更少,效率更差。

因此,旨在通过转移支付途径增加农民收入的补贴措施是我国国内农业支持措施中最缺乏的。增加农民收入,一靠市场,二靠政府。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如何选择农业补贴措施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经济发展与农业补贴水平

在选择我国农业补贴措施之前,必须面对我国财政上可能给予的农业补贴总量空间,它是深入分析我国农业补贴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探索我国农业补贴手段面临的最大经济约束条件。

1.OECD成员农业补贴与经济发展。从经济发展总量角度考察农业补贴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比较直观的方法就是看OECD不同成员实施的农业补贴总量在所有成员中所占比重与各自成员GDP在总体中所占比重之间是否一致。如果基本一致,表明经济总量越大,实力越强,农业补贴总量的绝对水平也相对较高,如果二者完全不一致,表明农业补贴总量与经济总量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相关性。

从总量上分析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业支持总量(TSE)之间关系,受到国家规模大小和人口多少的影响。为了进一步弄清经济发展水平与TSE之间的关系,还可以通过OECD不同成员的人均GDP和TSE及其TSE在GDP中所占比重进行比较与分析。如果人均GDP越高,人均TSE也越大,TSE在GDP中所占比重也越高,表明经济发展水平对TSE影响较大。如果它们之间关系不明显,则表明农业补贴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不大(这里的人均水平是指OECD某一成员的全体国民人均水平,而不是农民人均水平)。

为了提高分析的科学性,根据可能获得的资料情况,所使用的数据统一为1999--2001年期间的平均值,其中2001年数据为估计数。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上述初步结果表明:GDP与TSE完全一致的成员并不多,1999--2001年期间,平均GDP与TSE占整体比重完全一致的成员是捷克、冰岛、墨西哥、斯洛伐克等成员,但总体上来说,在OECD成员中,GDP所占比重越大,TSE所占比重也越大。

人均GDP与人均TSE水平呈现的趋势基本上和总量一样。除此而外,经济总量比较大,人均GDP水平比较高的成员,TSE在GDP中所占比重并不大。

综上所述,一个国家或者团体的农业补贴水平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与制约。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现实,一方面农业补贴总水平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盲目地提高农业补贴水平,反而可能使国民经济承受较重的负担。不过,也应看到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业补贴水平之间也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关系,并不能用惟一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解释农业的全部支持。

显然,还有其他变量也会对一个国家的农业补贴总水平产生影响。

2.我国农业财政支农水平与经济发展。为什么我国农业补贴水平不高,观点之一认为我国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国家财力资源流向非农业部门和城市。这种观点实际上强调了我国农业补贴水平不高,主要是政策选择失误所造成的。但是通过分析,应该承认我国农业补贴水平不高主要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即使与政策选择有关,但关系可能并不明显。

如果说我国财政支农水平与国家财力之间“惯性”极大,即我国农业补贴水平在经济发展历史中逐步形成,这一特定的关系必将继续决定我国农业补贴水平。如果历史形成的我国财政支农总水平的格局不会轻易变化,表明国家财政存量分配再调整有相当大的难度,调整增量是否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这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可行吗?如果可行、表明我国农业补贴总水平不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力状况直接相关,还与国家财政再分配有关。在政策建议上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依据,要求在国家财力增强的同时,应积极争取增量向农业倾斜。

为此,需要检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政收入、广义和狭义的财政支农水平四个变量间的绝对水平及其增量的相关性。如果这些变量间存在着较好的相关性,就说明我国农业补贴水平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严格约束,任何脱离经济发展实际而提出的农业补贴调整都不可行。

通过计算Pearson相关系数,并进行双尾检验,发现无论是我国狭义的财政支农绝对量,还是广义的财政支农绝对量,它们与GDP、财政收支等绝对量都呈现出高度相关,且统计上显著,显著水平为1%。这个通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24年财政受农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实力的相关系数计算结果表明,我国财政支农总量受到经济总量和国家财力总量的约束。仅从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来谈提高我国农业补贴水平可能是片面的。

为了进一步弄清我国财政支农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增长情况的关系,对年度间财政支农增量与GDP增量和财政收入增量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进行计算,结果表明财政支农支出增量与GDP增量之间相关性不显著,但与财政收支有一定的相关性,尤其是狭义的财政农业补贴与财政支农增量相关性较好,Pearson相关系数接近0.6,且统计上具有显著意义。可见,即使是每年的农业补贴增量也与当年的财政收支增量有一定的关系,受到财政收支增量的约束。

3.我国农业补贴对财政负担与其他国家的比较。我国财政预算支持农业在GDP中的比重不但不低,反而明显高于OECD绝大多数成员。2000年扣除农牧业税前的财政预算支农占GDP的比重,我国为2.23%,OECD成员为0.68%,扣除农牧业税后财政预算支农占GDP的比重,我国为1.70%,OECD成员为0.59%,可见,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负担的农业支持并不低,属于比较高的。扣除农业税后只有土耳其和我国水平相差无几。

如果说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不足,问题出在什么地方?通过国别间的比较,我国财政支农水平不高,主要是相对于我国农业自身来说的。如果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来说,我国财政支持农业属于高水平的国家。因此,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来说,不能认为我国政府对农业重视不足,财政预算分配一直实现的所谓“倾斜”政策。

相对于农业发展需要来说我国财政支农不足主要是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制约。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业,最终能否形成力度,说到底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高,GDP基数大,即使花费少量的预算,照样可以形成强有力的农业支持力度,从而提高农业补贴水平。

二、价格干预与农业补贴

总体上来说,一个国家农业支持水平与支持力度,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对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业规模的影响程度更大。但是,从农业支持来源或者承担者来说,既可能是纳税人,也可能是消费者。因此,除了财政预算途径支持农业外,通过价格支持,由消费者承担的方式也可以实现对农业的支持,实施农业补贴。尽管WTO成员在URAA约束下,农业市场化使各国政府农产品价格干预水平下降,但目前世界农产品价格干预实施的农业补贴仍然处于较高水平。通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农业补贴方式的比较,发现我国价格干预补贴农业生产者为负数。考虑到我国财力状况,主张在WTO农业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前,我国不可轻易放弃价格干预实施农业补贴方式。

1.通过价格干预实现农业补贴仍然是很多国家农业支持的主要方式。从目前世界经验来看,以农业生产者为受益对象的农业补贴,目前存在着两种实现方式:其一为通过财政预算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者,费用承担者是纳税人;其二是通过政府干预价格,使农产品销售价格对于农业生产者有利,一般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参照系,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价既可能通过财政预算途径由纳税人承担,也可能不通过财政预算途径,通过购买者价格由消费者承担。

尽管主要发达国家在农业补贴方式的选择上总体趋于削弱价格干预对农业生产者进行支持,但目前这些国家的价格干预仍然是实现农业补贴的重要途径。1999--2001年期间,由消费者承担的价格干预而实现的农业补贴占农业生产者支持总量,OECD成员总体上占到64%。如果把由纳税人承担的价格干预而实现的农业补贴计算在内,这一比例更高。因此,目前多数发达国家仍然以价格干预方式为主实现农业补贴。

不可否认,不同国家由于农业国际竞争力等国情的不同,为实现农业补贴而进行的价格干预力度存在着很大差异。农业资源禀赋具有明显优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强的国家,干预价格的力度相对较小,而农业资源禀赋具有明显劣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的国家,通过干预价格对农业生产者补贴成为农业补贴的主要方式。1999--2001年期间,澳大利亚、美国由消费者承担的价格干预而实现的农业补贴占农业生产者支持总量分别为9%和36%,而日本、韩国由消费者承担的价格干预而实现的农业补贴占农业生产者支持总量分别为90%和95%。

改革农业补贴方式,世界一些国家确实已经迈出了步伐,但是,由消费者承担的农业补贴作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的方式仍然没有改变。有些国家通过价格干预实施的农业补贴水平原来很高,但下降缓慢,有些国家通过价格于预实施的农业补贴力度反而增强。这种状况就注定了世界性的农业市场化和农业补贴方式调整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反复性,新一轮WTO农业谈判屡次陷入僵局就是明证。

2.影响价格干预实施农业补贴水平的因素。价格干预进行的农业补贴;政策实施成本承担人既可能是纳税人,也可能是消费者。如果政府在政策设计中使价格干预实施农业补贴,一般都要与边境措施配合使用。边境措施主要包括农产品市场准入、进口关税、非关税壁垒和出口补贴等。边境措施使用力度强,国内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价格可能也会相对较高,消费者购买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需要多支付费用,这样,农业生产者可能获得相对较多的利益,而消费者则需要承担额外的资用。反之,边境措施使用力度相对较低,消费者承担的费用就相对较少。因此,边境措施使用力度大小与价格干预实施的农业补贴水平基本上是一致的。

日本之所以价格干预给予的农业补贴在农业生产者支持中所占比例高,最重要原因是通过高度的边境保护措施,维持国内粮食价格高水平,使生产者受益。2000年日本的名义生产者保护系数(NPC)为2.97,表明国内生产者的价格水平大约为国际平均水平的3倍。不同农产品,生产者NPC水平差异很大。据OECD资料,1999--2000年度,日本的水稻保护水平最高,为国际市场价格的9倍,小麦为国际市场的6倍,牛奶为国际市场的5倍,食糖为国际市场的2格。

关税是构成价格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农产品零售价格的形成,除了生产成本、运输保险费用等外,对于进出口的农产品还包括关税等其他因素。关税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某个国家国内农产品价格的水平。假设某农产品征收关税前价格为P,关税税率为r,则征收关税后农产品价格应为P(1+r)。在关税前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关税变化,若变动幅度为△r,关税后价格变化幅度为△r/(1+r)。

以我国为例,加入WTO后我国全部进口的农产品关税平均税率将从1992年的46.6%下降到17%,则进口产品价格平均要下降20%多。对于美国关注的肉类、园艺产品和加工食品等86项农产品,进口价格平均要下降12.46%。配额管理内农产品的价格水平下降幅度更大。关税水平的大幅度下降,就会严格地约束着价格干预实现农业补贴的水平。

出口补贴也影响农产品价格干预对农业进行补贴的水平。出口补贴越多,国内农产品需求水平就越高,价格趋于上涨,对农业生产者有利。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出口补贴的农产品数量多,补贴水平相对较高,而发展中国家的补贴农产品数量少,补贴水平相对较低。

通过价格干预实施农业补贴,除了由消费者承担途径外,还可以通过财政预算途径由纳税人承担的方式实现。美国长期执行的差额补贴(deficiency payment)政策,就是由纳税人承担的价格干预实现的农业补贴。尽管美国在1996年《农业法》中明确提出要放弃差额补贴方式,但1998年后由于国际农产品市场价格下降幅度较大,重新开始使用,1999--2000年期间年均使用大约60亿美元。

3.放弃较多的边境措施制约我国农产品价格干预水平。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主管部门和学术界讨论农业补贴水平的时候,一般都强调财政支持农业的水平,而不太注重边境措施的水平。

出于加入WTO前美国的压力,我国在边境措施方面的让步相对较多。农业也不例外,农产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到1992年时,降为46.6%,到1999年时,进一步降到21.2%。我国还承诺到2004年要将农产品关税税率降到17%左右,其中对美国所关注的肉类、园艺产品和加工食品等86项农产品的关税的平均税率降到14.5%。实行关税配额的产品,配额内税率在1%--10%之间,配额外税率在9%--80%之间。大豆执行3%的关税,且不采取关税配额管理。与世界目前的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相比,我国的关税税率相当低。

我国还承诺取消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放弃农产品出口补贴,使我国在农产品贸易中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地位,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农产品出口补贴方面与欧盟等国家相差甚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误以为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实现很强的边境保护,同样保护了农业,或者认为我国一直没有通过边境措施保护和支持国内农业,这些认识的负作用在今后的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和国内农业支持保护等方面可能会逐渐暴露出来。目前我国农产品边境措施已经降到最低程度,而国外有竞争力的产品又进不来,当然就会引起国外出口商的疑问,中国农业资源禀赋不至于使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具有比较优势,靠什么阻碍国外农产品出口到国内市场,中国到底是否真的为市场经济国家?遵守了加入WTO前谈判时所做出的承诺。这些怀疑,显然使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得到承认会产生不利影响。

4.我国多数农产品没有实施价格干预对农业生产者补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等编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可以查出农业生产者生产某种农产品的畜产品平均出售价格。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主要进出口农产品数量和金额,可计算出单位农产品的边境价格。由于统计上公布的金额是美元,再按照当年的人民币对美元年平均汇价(中间价),就可以推导出我国农产品边境价格,其中蔬菜边境价格为鲜蔬菜价格。单位农产品出售价格与边境价格之比,就是农业生产者名义保护系数。

不可否认,由于计算我国农产品出售价格,没有考虑到国内市场销售的价格在质量上与出口或者进口上存在着差距,从而导致农业生产者名义保护系数低估。但国内市场价格与进出口价格的显著差异,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在对农业生产者支持手段的选择上缺乏市场价格支持措施的使用。

三、直接补贴的效应评估

直接补贴是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的,它一般直接作用于农民收入,既可能按历史的或实际发生的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发放补贴,也可能按历史的或实际发生的产出发放补贴。如果按历史的农业投入要素或者产出数据来发放补贴,实际上就是脱钩补贴,与当前实际发生的农业投入要素或者产出没有直接关系,因而被认为对农业生产与贸易没有扭曲效应。直接补贴与市场价格支持明显不同,受益人明确就是农业生产者,承担人一般都是纳税人。

直接补贴效果评估是一个非常繁杂的工作,其中有很多方法可供选择。考虑到我国直接补贴目前主要局限于粮食品种的探讨和试点,目的仍然在于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而不是我国农业补贴进行到了实质性的阶段等因素,下面将按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来我国粮食保护价格补贴水平改为直接补贴后,对农民收入的可能贡献进行估计。

1.粮食直接补贴总水平的假定。粮食直接补贴的第一步是假设我国可能会从财政上拿出多少资金对粮食生产进行直接补贴。这实际上同时假定了粮食补贴率是可变的,即先有粮食直接补贴总水平,然后才确定单位依据发放的粮食直接补贴率。

为了简化,假设国家将所有的价格政策性补贴平均水平全部改为直接补贴,那么每年可能用于粮食直接补贴的财政预算可能是多少呢?为了使假设更加合理,考虑到近年来粮棉油价格补贴总体上虽然逐年增加,但逐年增加幅度存在着差异,因而用平均水平代表相对合理;同时,现有价格政策性补贴已经给财政造成一定负担,再大幅度增加的相对性很小。因此,取近几年粮棉油价格补贴平均值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

计算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粮棉油价格补贴水平的平均值,首先应明确期间。那么应该取哪段期间相对合理?尽管我国多次对农产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长期推行粮食统购制度,其中也制定了类似于市场价格支持的管制价格,但一般以管制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损害农民利益为特征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价。

只有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实质性改变,农产品长期保持上涨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才提出价格支持的问题。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价格波动轨迹,1996年农产品收购价格到达顶峰,以1978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为100,1996年收购价格总指数达到550.1,自此以后基本上是以不同幅度逐年下降。因此,价格支持措施的使用应该是在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才成为必要。

又考虑到1998年中央通过文件的形式提出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封闭运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一般称之为“三项政策,一项改革”。

到底是以1997年为起始年,还是以1998年为起始年?如果这2个年份的农产品价格政策性补贴水平相差不大,显然以1997年相对合理,因为尽管没有正式文件,实际上价格支持已经发生,如果1997年和1998年价格补贴性政策水平相差较大,应以1998年为起始年相对比较合理。通过1997年和1998年国家财政对粮棉油补贴水平的比较,其中1997年的水平为413.67亿元,1998年的水平为565.04亿元,发现二者相差超过150亿元,是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年际间增幅相当大的1年,因此,应以1997年为起始年。考虑到可利用的资料,1997年到2001年期间粮棉油价格补贴平均水平为567亿元,相对于1992--1996年期间粮棉油价格补贴238亿元的平均水平,平均增速约为19%。

2.对全国农民人均收入的影响。为了使计算简化,为其他方案提供可比性资料,假设所有的农民都能够获得直接补贴的益处。根据2003年初国家统计局对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乡村人口为78241万人,如果按照567亿元的财政预算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不考虑转移效率,则农民人均可获得直接补贴72.5元,又考虑到200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476元,则按照100%的转移效率计算的直接补贴可以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548.5元,直接补贴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为2.8%。这样的比重,也是相当低的。

如果不考虑工资性等非农收入,可以推算出直接补贴可能在农牧业收入中的地位情况(国际一般标准)。根据2003年农村经济绿皮书中的资料,2002年农民人均农牧业生产纯收入为1077元,按照100%的转移效率计算的直接补贴可以使农民农牧业生产纯收入增加到1149.5元,直接补贴在农民人均农牧业生产纯收入中所占比重为6.3%。与其他国家农业生产者支持水平相比,也不算高。如果考虑到直接补贴的转移效率,则直接补贴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地位可能更低。

水果蔬菜种植的优劣势

4.3.1 土地利用数量变化分析

4.3.1.1 土地利用变化的幅度

土地利用变化包括土地利用类型的面积变化、空间变化和质量变化。面积变化反映在不同类型的总量变化上,通过分析土地利用类型的总量变化,可了解土地利用变化总的态势和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

表4.2 河南省1996~2005年土地利用结构变化

数据来源:1996年、2005年《河南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册》。

从表4.2可以看出河南省土地利用变化的幅度。1996~2005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都呈增加趋势,增加面积分别为53081.37hm2和62841.39hm2;未利用地呈减少趋势,减少面积为115922.76hm2。

在农用地中,除耕地面积和草地面积呈减少趋势外,其他均呈增加趋势。其中耕地面积减少量达到185035.05hm2,草地减少56.21hm2;园地增加9751.48hm2,林地增加187550.65hm2,其他农用地增加40870.51hm2。

在建设用地中,除农村居民点和盐田面积减少外,其他均呈增加趋势。其中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幅度最大,减少面积为52453.37hm2,盐田面积减少59.38hm2;交通用地、城市用地和独立工矿增加较多,增加面积分别为32132.89hm2、27219.05hm2和26380.56hm2。

总体上看,河南省土地利用变化幅度较大的是林地和耕地,交通用地、城市用地次之,而草地和盐田面积变化幅度最小。

4.3.1.2 土地利用变化的速度

土地资源数量变化可以用土地利用动态度来表示。土地利用动态度可定量描述区域土地利用变化的速度,它对预测未来土地利用变化趋势有着重要作用。

单一土地利用类型动态度表达的是研究区一定时间范围内某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数量变化情况,其表达式为:

河南省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理论、方法与实践

式中:K为研究时段内某一土地利用类型动态度;Ua,Ub分别为研究期初及研究期末某一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数量;T为研究时段长,当T的时段设定为年时,K的值就是该研究区某种土地利用类型年变化率。

根据以上公式计算河南省单一土地利用类型动态度见表4.3。

表4.3 1996~2005年河南省土地利用年变化

从表 4.3 中可以看出河南省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变化情况。总体情况是农用地在1996 ~2005 年之间以年均 0.05% 的速度增加,但是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 1996 ~ 2000 年间以年均 0.06%的速度减少,呈减少趋势; 第二阶段是 2000 ~2005 年间以年均 0.13% 的较大速度增加,呈增加趋势。

建设用地在1996 ~2005 年间以年均0.33%的速度呈增长趋势,但在1996 ~2000 年间增长速度较快,年均增长速度为 0.43%,而在 2000 ~2005 年间增长速度有所下降,年均增长速度仅为 0.25%。

未利用地变化情况与建设用地变化情况正好相反,在 1996 ~ 2005 年之间以年均0.58% 的速度呈减少趋势,在 1996 ~ 2000 年间减少速度较慢,年均减少速度仅为 0.10% ,但是在随后的几年间减少速度猛增,以年均 0.97%的速度减少。

(1)耕地变化:1996~2005年间,河南省耕地面积总体呈持续减少趋势,10年间共减少了185035.05hm2,平均每年减少0.25%,在这一时期,耕地面积减少大致经历了由慢到快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6~2000年,耕地面积处于稳中有减的趋势,较少幅度缓慢,5年共减少29083.56hm2,平均每年减少0.09%;第二阶段是2000~2005年,耕地面积减少较前期快,共减少155951.49hm2,平均每年减少0.39%。耕地面积减少主要是因为随着人口的增加,城市规模不断向外扩展,大量耕地被非农业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急剧减少。农业结构的调整、生态退耕、灾毁退耕等,也是耕地面积减少的原因。近几年国家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并把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作为工作重点,切实保护耕地,但由于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加,耕地面积依然呈减少的趋势。

(2)园地变化:1996~2005年,河南省园地面积呈增加趋势,10年间增加了9751.48hm2,平均每年增加0.35%。这一时期园地面积变化和耕地面积变化呈反相关,由快速减少转变为快速增加。第一阶段是1996~2000年,园地面积增加幅度不大,5年共增加1984.8hm2,平均每年增加0.16%;第二阶段是2000~2005年,这一阶段园地面积呈快速增长趋势,面积共增加了7766.69hm2,年平均增加0.5%,远高于第一阶段的年平均水平。园地增加主要与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受市场导向性强有关。因为物价的上涨,使粮食生产效益下降,而农民为了提高收入,自发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大力发展各种果树、蔬菜等经济作物,致使园地面积急剧增加。

(3)林地变化:林地自1996~2005年,10年间共增加187550.65hm2,年变化率为0.74%。在1996~2000年间,林地面积基本没有变化,仅减少107.29hm2,但是从2000~2005年以后增长速度加快,以年均1.33%的速度快速增加,增加面积达187657.94hm2。林地变化主要是因为河南省生态环境建设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如退耕还林等政策的实施。特别是2001年以后,一是因为国家生态退耕政策的实施,各地退耕还林力度大大超过了原规划的预期;二是河南省国家级生态退耕试点县较多,如三门峡市所辖6县区、洛阳市的新安县、济源市均被列为国家生态退耕试点县;三是以荒山荒地为主的土地开发活动使林地面积得到进一步扩大,所以林地面积开始较大幅度地增加。

(4)牧草地变化:牧草地从1996年到2005年变化不大,10年间仅减少共56.21hm2,但是1996~2000年和2000~2005年两个阶段变化幅度较大。在1996~2000年间以平均每年0.39%的速度增长,面积增加226.53hm2,而在2000~2005年间却以平均每年0.39%的速度减少,面积反而减少282.75hm2。从总体上看,1996~2000年增加和2000~2005年减少相差不大,所以总体上河南省牧草地变化不大。

(5)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和居民点用地变化:1996~2005年10年间,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分别以年均4.26%和3.24%的速度快速增长,而农村居民点用地却以年均0.40%的速度在减少。城市用地在1996~2000年和2000~2005年间变化速度大致相同,分别为3.75%和4.06%;建制镇用地2000~2005年变化速度基本是1996~2000年的1.5倍,分别为3.68%和2.28%;农村居民点用地在1996~2000年间年均变化率仅为0.06%,但在2000~2005年间,变化速度加快,年均变化率竟然达0.68%,提高了将近11倍。这主要是由于河南省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特别是中原城市群的崛起,使城镇用地迅猛增加;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减少表明近两年“三项整治”(空心村、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已初见成果。

(6)独立工矿用地变化:总体上1996~2005年10年间河南省独立工矿用地增加共26380.56hm2,以年均1.46%的变化速度增长,2000~2005年变化速度比1996~2000年的变化速度稍快,分别为1.69%和1.08%。这主要是因为2000年后河南省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能源、矿产开发等工矿用地增加较快。另外,由于不同统计口径标准不一致,一些应列为城镇用地范围的工业园区等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中仍统计为独立工矿用地,因而使独立工矿用地数量增长趋势明显。

(7)交通用地变化:1996~2005年间,交通用地面积由85036.53hm2变为117169.43hm2,共增加32132.89hm2,年均变化率为4.20%,交通面积总量呈快速增长趋势。1996~2000年面积增加9313.35hm2,年均变化率为2.74%;2000~2005年变化速度明显加快,年均变化率高达4.84%,共增加了22819.54hm2。这主要是因为河南省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河南省经济处于飞快发展时期,加大基础设施的投资,着重建设基础设施,改善交通条件,大力修建铁路、公路、农村路网等交通设施,特别是公路建设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因此,使交通用地数量增长趋势十分明显。

(8)水利设施用地变化:水利设施面积从1996年的170171.4hm2增加到2005年的181558.81hm2,10年间共增加了11387.41hm2,年均变化率为0.74%。1996~2000年间增加了5371.39hm2,年均变化率0.79%;2000~2005年面积以年均变化率0.69%的速度又增加了6016.03hm2。可以看出,水域面积在此期间呈稳定增加的趋势。

4.3.2 土地利用结构时空演变分析

4.3.2.1 土地利用结构时间变化

1996年和2005年河南省土地利用详查资料分析见图4.1。从图中可以看出河南省10年间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总体上说,耕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所占比例减小,其中,耕地变化较大,由48.99%降低到47.88%,减少幅度达1.11%;未利用地次之,由13.46%降低到12.75%,减少幅度达0.71%;农村居民点用地变化较少,由8.80%降低到8.48%,减少幅度为0.32%。除了牧草地和盐田面积所占比例基本没有变化外,其余地类所占比例都有所增加,其中林地变化较大,由17.11%增加到18.24%,增加了1.13%;交通用地由0.51%增加到0.71%,增加了0.20%;城市用地和独立工矿用地都增加了0.16%;园地、建制镇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增加幅度都在0.10%左右。

4.3.2.2 土地利用结构空间变化

(1)耕地空间变化:1996~2005年,河南省耕地面积总体呈减少趋势。其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是济源、三门峡和平顶山市,变化幅度分别为5.40%、3.27%和3.15%;变化幅度较小的是周口、漯河和开封市,变化幅度分别为0.01%、0.27%和0.42%(图4.2)。

(2)园地空间变化:1996~2005年,河南省园地面积总体呈增加趋势。其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是焦作、濮阳和三门峡市,变化幅度分别为1.31%、0.64%和0.53%;变化幅度较小的是商丘、漯河、驻马店、济源和南阳市,变化幅度分别为0.03%、0.04%、0.04%、0.04%和0.05%(图4.3)。

(3)林地空间变化:1996~2005年,河南省林地面积呈先减少后增加的趋势。其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是三门峡和焦作市,变化幅度均为 5.10%; 变化幅度较小的是郑州和漯河市,变化幅度分别为 0.01%和 0.05% (图 4.4)。

图4.1 河南省1996~2005年土地利用类型变化趋势

图 4.2 河南省 1996 ~2005 年耕地变化趋势

图 4.3 河南省 1996 ~2005 年园地变化趋势

图 4.4 河南省 1996 ~2005 年林地变化趋势

(4)牧草地空间变化: 1996 ~ 2005 年,河南省牧草地面积呈先增加后减少的趋势。其中变化幅度最大的是郑州和三门峡市,变化幅度分别为 0.11%和 0.1%; 变化幅度较小的是焦作、信阳和济源市,变化幅度基本在 0.01%左右,其余基本没有变化 (图 4.5)。

图 4.5 河南省 1996 ~2005 年牧草地变化趋势

(5)城镇用地空间变化: 1996 ~ 2005 年,河南省城镇用地面积呈快速增加的趋势。其中变化幅度最大的是郑州和济源市,变化幅度分别为 2.83% 和 1.48%; 变化幅度较小的是安阳、三门峡和南阳市,变化幅度分别为 0.05%、0.05%和 0.08% (图 4.6)。

(6)农村居民点用地空间变化: 1996 ~ 2005 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呈减少的趋势。其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是漯河、平顶山、鹤壁和济源市,变化幅度高达 1.84%、1.26% 、1.17% 和 1.05% ; 变化幅度 较小 的 是 周 口、安 阳 和 洛 阳 市,变 化幅度 分 别 为0.03% 、0.08% 和 0.09% 。濮阳基本没有变化 (图 4.7)。

图 4.6 河南省 1996 ~2005 年城镇用地变化趋势

图 4.7 河南省 1996 ~2005 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变化趋势

(7)独立工矿用地空间变化: 1996 ~ 2005 年,河南省独立工矿用地面积呈增长趋势。其中变化幅度最大的是郑州市,变化幅度达 1.29%; 变化幅度较小的是南阳、开封和三门峡市,变化幅度分别为 0.01%、0.05%和 0.06% (图 4.8)。

(8)交通用地空间变化: 1996 ~ 2005 年,河南省交通用地面积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是焦作和郑州市,变化幅度达 0.63% 和 0.48%; 变化幅度最小的是鹤壁市,变化幅度仅为 0.01% (图 4.9)。

(9)水利设施用地空间变化: 1996 ~ 2005 年,河南省水利设施用地面积呈增长趋势。其中变化幅度最大的是济源市,变化幅度高达 2.23%; 其次是洛阳市,变化幅度为0.42% ; 变化幅度较小的是开封和南阳市,变化幅度仅为 0.01% (图 4.10)。

图 4.8 河南省 1996 ~2005 年独立工矿用地变化趋势

图 4.9 河南省 1996 ~2005 年交通用地变化趋势

(10)未利用地空间变化: 1996 ~ 2005 年,河南省未利用地面积呈快速减少趋势。其中变化幅度最大的是焦作市,变化幅度高达 4.26%; 其次是三门峡市,变化幅度为2.52% ; 变化幅度 较小 的 是 开 封、周 口、濮 阳 和 驻 马 店 市,变 化幅度 分 别 为 0.19% 、0.19% 、0.14% 和 0.13% (图 4.11)。

4.3.3 土地利用程度变化

土地利用程度主要反映土地利用的广度和深度,它不仅反映了土地利用中土地本身的自然属性,同时也反映了人类因素与自然环境因素的综合效应。根据刘纪远等 (1992)提出的土地利用程度的综合分析方法,将土地利用程度按照土地自然综合体在社会因素影响下的自然平衡状态分为若干级,并赋予分级指数,从而给出了土地利用程度综合指数及土地利用程度变化模型的定量化表达式。

图 4.10 河南省 1996 ~2005 年水利设施用地变化趋势

图 4.11 河南省 1996 ~2005 年未利用地变化趋势

4.3.3.1 土地利用程度综合指数模型

某研究区土地利用程度综合指数可表达为:

河南省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理论、方法与实践

式中:Lj为某研究区域土地利用程度综合指数;Ai为研究区域内第i级土地利用程度分级指数;Ci为研究区域内第i级土地利用程度分级面积百分比;n为土地利用程度分级数。

4.3.3.2 土地利用程度变化模型

一个特定范围内土地利用程度的变化是多种土地利用类型变化的结果,土地利用程度及其变化量和变化率可定量地揭示该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综合水平和变化趋势。土地利用程度变化量和土地利用程度变化率可表达为:

河南省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理论、方法与实践

式中:Lb和La分别为b时间和a时间的区域土地利用程度综合指数;ΔLb-a为a至b时间段内土地利用程度变化量;Ai为第i级的土地利用程度分级指数;Cib和Cia分别为某区域b时间和a时间第i级土地利用程度面积百分比;Rj为土地利用程度变化率。

如ΔLb-a>0,或Rj>0,则该区域土地利用处于发展时期,否则处于调整期或衰退期。

根据刘纪远等(1992)提出的土地利用程度的综合分析方法,将土地利用程度按照土地自然综合体在社会因素影响下的自然平衡状态分为若干级,并赋予分级指数(表4.4),从而可以计算出土地利用程度综合指数。

表4.4 土地利用类型及分级

选用 1996 年和 2005 年数据资料,根据式 (4.3)和式 (4.4)计算出河南省土地利用综合指数、土地利用程度变化率和变化量 (表 4.5)。

从表 4.5 可以看出,河南省土地利用程度综合指数 (L)从 1996 年的 263.96 增加到2005 年的 264.40,土地利用程度变化量 (ΔL)为 0.44,土地利用程度变化率 (R)为0.17,说明河南省整体的土地利用处于发展期,土地利用程度较好。各地 (市)由于受影响因素的不同土地利用程度各不相同,有的处于发展期,有的则处于调整期或衰退期。从土地利用综合指数上看,1996 年漯河市、商丘市、周口市的综合指数较高,均大于300,最高的漯河市达到 309.34,超出河南省 40 个点以上; 2005 年综合指数整体呈上升趋势,但漯河市、商丘市、周口市和许昌市仍比较高,位居前列。从土地利用变化量上看,在 1996 ~2005 年间,平顶山、济源、南阳、驻马店、漯河、信阳和鹤壁、洛阳、三门峡共 9 个城市的变化量小于零,说明这些城市土地利用处于调整期,其余的 9 个城市土地利用处于发展期,发展态势良好。从土地利用程度变化率上看,郑州市最高,为 3.35,处于快速发展期; 焦作次之,为 1.92,处于一般发展期; 新乡、许昌、周口、商丘、安阳、濮阳和开封分别为 0.57、0.40、0.35、0.17、0.12、0.10 和 0.01,均处于缓慢发展期。

总体来说,人类活动的因素对土地利用程度影响比较大。对处于发展期的城市,如郑州市,由于人类活动的增加,耕地和未利用地减少,城镇居民用地和交通用地的增加,使得土地利用程度提高。而对处于调整期的城市,如平顶山市,由于耕地大幅度地减少,未利用地大幅度地增加,使得土地利用程度减小。

表 4.5 河南省土地利用程度变化率和变化量

4.3.4 土地利用变化的区域差异

土地利用变化存在着显著的地区差异,可以用各区域某种土地利用类型相对变化率及各区域土地利用动态度的不同来反映土地利用变化的区域差异。土地利用动态度主要描述了土地利用的变化速度,研究末期相对于研究初期的变化速率,突出的是时间上的区域差异; 而土地利用相对变化率主要描述某一区域土地利用类型变化和全区域的比较,和土地利用动态度相比,选取的参照物不同,突出的是空间上的区域差异。此次研究采用两种方法分析土地利用变化的区域差异,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土地利用变化的区域差异,为揭示河南省土地利用变化规律提供科学依据。关于土地利用动态度前面已作了详细说明,下面只分析土地利用相对变化率的计算。某研究区某一特定土地利用类型相对变化率 (R)可表示为:

河南省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理论、方法与实践

式中:Ka、Kb为某区域某一特定土地利用类型研究期初及研究期末的面积;Ca、Cb分别代表全研究区某一特定土地利用类型研究期初及研究期末的面积。

如果某区域某种土地利用类型的相对变化率R大于1,则表示该区域这种土地利用类型变化较全区域大。相对变化率是一种反映土地利用变化区域差异的很好的方法,河南省土地利用相对变化率见表4.6。

表4.6 河南省土地利用相对变化率

4.3.4.1 耕地相对变化率的区域差异

耕地相对变化率最大的是许昌市,达到了 1.24; 其次是开封、安阳、漯河和周口、驻马店,其 R 值均为1 < R <1.24; 除了新乡、焦作和濮阳、南阳的 R 为1.00 外,其余几个城市 R 值都小于 1,耕地相对变化率最小的是济源市,R 值为 0.82,说明这些地区的土地利用类型变化小。

4.3.4.2 园地相对变化率的区域差异

园地变化情况比较大,相对变化率最大的是濮阳市,达到了 1.79,其次是新乡 (R =1.48)和洛阳 (R = 1.16); 园地相对变化率最小的是焦作市,R 值为 0.63。

4.3.4.3 林地相对变化率的区域差异

林地相对变化率最大的是焦作市,达到了 1.60,其次是许昌市 (R =1.24); 林地相对变化率最小的是周口市,R 值为 0.89。

4.3.4.4 城镇用地相对变化率的区域差异

相对变化率最大的是济源市,达到了 4.23,其次是郑州市 (R = 1.89)和信阳市(R = 1.05); 城镇用地相对变化率最小的是平顶山市,R 值为 0.75。

4.3.4.5 农村居民点用地相对变化率的区域差异

相对变化率最大的是许昌市,达到了 1.31,其次是安阳市 (R = 1.05)和焦作市(R = 1.05); 农村居民点用地相对变化率最小的是平顶山市,R 值为 0.80。

4.3.4.6 独立工矿用地相对变化率的区域差异

相对变化率最大的是郑州市,达到了 1.31,其次是许昌市 (R =1.13); 独立工矿用地相对变化率最小的是平顶山市,R 值为 0.85。

4.3.4.7 交通用地相对变化率的区域差异

相对变化率最大的是焦作市,达到了 1.32,其次是许昌市 (R =1.28); 交通用地相对变化率最小的是鹤壁市和平顶山市,R 值为 0.74 和 0.79。

4.3.4.8 水利设施用地相对变化率的区域差异

相对变化率最大的是济源市,达到了 13.56,其次是洛阳市 (R = 1.62)和许昌市(R = 1.14); 水利设施用地相对变化率最小的是周口市,R 值为 0.90。

4.3.4.9 未利用地相对变化率的区域差异

相对变化率最大的是许昌市,达到了 1.22; 未利用地相对变化率最小的是焦作市,R值为 0.83。

4.3.5 土地利用变化的空间格局

土地利用的空间格局主要包含: ①土地利用的类型; ②土地利用类型的空间布局; ③土地利用的数量结构,即土地利用图上的斑块分布。通过土地利用空间格局的研究,可以具体地把握土地利用现状,其分析结果可反映区域内土地资源的特点和优劣势,诊断土地利用合理与否,从而为土地规划设计、土地可持续开发利用、土地管理与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此次研究运用景观生态学中的多样性指数、优势度指数、均匀度指数作为土地利用空间格局指数,对河南省土地利用的空间格局进行分析。

(1)土地利用多样性指数: 可用来描述土地利用类型的丰富和复杂程度,反映了土地利用类型的多少和各种类型所占比例。当土地利用各种类型所占比例差异减小时,多样性上升。算式为:

河南省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理论、方法与实践

(2)土地利用优势度指数: 用于表示土地利用结构中一种或几种类型占整个土地利用的程度。其表达式为:

河南省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理论、方法与实践

(3)土地利用均匀度指数: 用于描述土地利用类型的分配均匀程度,可用 Romme相对均匀度计算。其表达式为:

河南省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理论、方法与实践

上列各式中,H为土地利用多样性指数;pi为第i种土地利用类型占总面积的百分比;D为土地利用优势度指数;m为土地利用类型的种类;E是土地利用均匀度指数;H'是修正的Simpson指数;H'max是在给定丰富度T条件下的最大可能均匀度。

空间格局指数的大小反映了人类活动对土地利用的干扰程度,随着干扰度的增加,土地利用的多样性和均匀度提高,优势度减少。根据以上公式,计算河南省及各地(市)的土地利用空间格局指数值见表4.7和图4.12。

表 4.7 河南省土地利用空间格局指数值

多样性指数反映了土地利用类型的丰富和复杂程度,通常人口集中、人类活动强烈的地区,土地多被开发为农业、工矿、城市及农村居民用地,区域内土地利用类型增加,多样性升高。河南省土地利用多样性指数为 2.30,从各个地 (市)的情况来看,最高的是郑州市,土地利用多样性指数为 2.58,高于全省多样性指数的还有平顶山、济源、焦作、信阳、鹤壁和南阳等 6 个城市; 其余均低于全省多样性指数,最低的是周口市,土地利用多样性指数仅为 1.57。

图 4.12 河南省土地利用空间格局指数

土地利用优势度是描述土地利用结构中一种或几种类型支配整个土地利用的程度。优势度越高,说明人类对土地利用的干扰度越低。与多样性指数相比,多样性指数高,其优势度指数就低; 相反,多样性指数低的,其优势度指数就高,即人类活动对土地利用的干扰度增加。从全省各个地 (市)的优势度指数来看,最高的是周口市,土地利用优势度指数为 2.02,较低的是郑州市、平顶山、济源、焦作等城市,土地利用优势度指数分别为 1.00、1.12、1.13 和 1.19,说明这几个城市人类对土地利用的干扰度较高。

土地利用均匀度用于描述土地利用类型的分配均匀程度。在各个地 (市)中,大于河南省平均水平的有济源、平顶山、郑州、信阳、南阳、洛阳和焦作等 7 个城市。最低的是周口市,土地利用均匀度仅为 0.28。和多样性指数的趋势一致,而与优势度指数成反比,即均匀度指数高者,多样性指数也高,而优势度指数较低,说明该地人类活动对土地利用的干扰度较大。

按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经贸活动并获取比较利益,是自由贸易理论学派的一贯主张。认清我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和自身的劣势,这将对我国参与国际经贸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分析

优势和劣势都是相对而言的,中国农产品贸易的比较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素禀赋优势。一个国家的生产要素禀赋状况直接影响到其对外经贸活动地位。从土地、资本和劳动力三大要素状况比较,中国劳动力资源具有明显优势,而人均资本和土地拥有量,美国、欧洲和日本分别占有绝对优势。

(2)出口商品价格优势。从总体看,我国的水果、蔬菜、肉类产品价格均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目前,我国的主要水果如苹果、鸭梨、柑橘的国内市场价格比国际市场价格低四至七成,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蔬菜产业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其出口量约为进口量的30倍,出口额是进口额的50多倍。从长期来看,我国蔬菜行业的生产成本和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将会保持相当时间的竞争优势。我国畜牧业的比较优势要强于种植业,在价格方面,除禽肉外,其他肉类价格均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其中,猪肉价格比国际市场低57,牛肉价格低84,羊肉价格低54。

(3)出口商品产量优势。我国是世界上第一大渔业生产国,1997年我国的水产品产量达到3602万t,总产量占世界首位,人均水产品占有量为29.87kg,比世界平均水平高54。2000年我国肉类产量达6270万t,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肉类生产国。苹果、柑橘、梨的产量在世界上也名列前茅。但是这些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水平仍然较低,如水果类产品,目前的年出口量仅占总产量的1左右,与其产量相比,出口潜力较大。

(4)出口商品质量优势。近年来,为了满足国内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产品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农业部制定、修订农产品国家标准450多项,行业标准1550项,开展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县”活动,从生产源头抓农产品质量安全。另外,优质专用小麦、玉米、早稻和高产高油大豆等优质专用农产品迅速发展,都大大促进了我国粮食产品质量的提高。

2、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比较劣势分析

(1)我国处于劣势的农产品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棉花、油、糖等大宗农产品,我国每年都大量进口这几类产品。90年代以前,我国粮食、棉花的国内价格水平均低于国际市场水平,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但近10年来,我国粮食生产成本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料、糖类等大宗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已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二至五成,失去了以往的竞争优势。国内市场花生油、菜油和豆油的价格已分别高出国际市场价格24、43和45。这种价格上的劣势使得中国的粮、棉油等农产品极易遭到国外价廉质优的同类农产品的冲击。

(2)出口农产品结构不合理,出口市场过于单一。长期以来粮食一直是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大宗农产品,而价值比较高的农产品如蔬菜、鲜花、水果等出口数量有限,这种低级农产品出口结构不符合世界农产品贸易发展的趋势。与农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相对应的是农产品的出口市场单一化:一是出口地区过于集中。据统计,近年来外贸农产品出口70以上集中在沿海的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市,而占全国大部的中部和西部地区,外贸农产品的生产比重偏少,造成外贸农产品生产地域分布不合理。二是出口市场过于单一。我国农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日、韩等亚洲国家和地区,如2000年1-8月份,亚洲占出口份额的73.4,山东省2000年农产品出口日、韩就占80左右。这种状况造成对局部世界市场过分依赖。

(3)出口农产品生产成本过高。过去计划体制通过价格扭曲造成多数农产品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从而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然而,随着农业政策倾向的转变,农产品的提价,外贸农产品价格日益提高。其次,我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正逐步消失,使直接生产费用不断提高,粮油生产几乎无利可图。再次,如果按照国外统计口径计算完全生产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劳动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直接费用和税收等),外贸农产品的成本会更高。成本偏高,将会直接削弱价格竞争优势。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主要粮食生产成本普遍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目前我国的大米、小麦、玉米和大豆等几大粮食作物的国内市场价格都已超过国际市场,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4)出口农产品品质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国农产品的品质、加工程度和附加值都比较低,与国外差距明显。我国畜产品用于加工的肉、蛋产品占全国总产的3~4和1左右,而发达国家达到30~40,有的高达70。就农产品质量而言,我国主要农产品与国外农产品的质量差距参差不齐。就稻米来说,国外消费者喜食长粒米,而我国优质大米粒长平均为6.8毫米,比国际名牌大米短0.4毫米;影响煮熟及食品品质的直链淀粉含量,国外名牌大米平均为20.1,我国8个优质米平均为17.5。从小麦来看,我国小麦品种与国外代表性品种在蛋白质含量、赖氨酸含量等主要指标差异不大,但在特质粉、专用粉的专用品种上差距较大,不仅数量缺,而且质量差。

除此以外,我国的许多农产品在加工处理、储藏包装、花色品种、卫生检疫等诸多方面有明显的劣势,这都影响到出口农产品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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