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药材经营户达到了1000多家,直接从业人员5000多人;经营药材品种达1000多个,药材畅销全国,远销东南亚等国家地区。药市的发展带动了药材种植业,据统计,全县药材种植面积达70万余亩,像隆回县种植金银花也通过廉桥药材市场销往全国各地,促进了药材加工业的发展,本乡镇及周边乡镇药材加工户达1000余家。现药市年成交额10亿多元,年上缴国家税费800多万元,树立了“南国药都”的美誉。 围绕中药材市场的发展,廉桥镇党委、政府狠抓了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近年来,他们采取政府投资、银行贷款、群众集资相结合的方法,共筹集资金1200多万元,建起了一座日产2000吨的自来水厂,一座功率为100W、覆盖半径25公里的电视转播台,还在市场背后建起了湖南第一个乡镇公园一一药都公园。现廉桥镇6条街道的路面全部铺设了水泥,新建600间三层以上的铺面,使廉桥镇的城镇建设初具规模。为方便外地客商,廉桥镇在市场中心兴建了3座宾馆,设有豪华、普通床位1200多个,开通了程控电话,建起了能收看四十多套节目的有钱电视站。 廉桥药市发展现状 廉桥药都科技产业园是全国首家同时经营中西药、保健品、生物制剂、医疗器械的大型药业产业园区。该项目总投资4亿元人民币,占地535亩,总建筑面积368925平方米,项目分两期,第一期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经营区工程,共建成52栋811间商铺,综合办公大楼1栋,建筑面积130656平方米,2006年元月竣工营业。第二期西药经营区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均按GSP要求进行。产业园集研发、经营、生产、加工、仓领储、物流为一体,将成为全国第一家生产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西药(筹建中)、医疗器械(筹建中)、保健品的药业科技产业园。园区建成后,将按照投资民营化、管理企业化、经营公司化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 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和经营管理体制。公司将坚持“品种多元化、种植规模化、产品优质化、加工精细化”的要求,向上游发展建立中药材种植基地,向下游发展建立中药饮片加工厂和中药材加工厂,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同时,公司将按照“分步发展、逐步规范”的思路,以中药带动西药,以西药促进中药的发展,形成面向全国、链接世界的中西药销售网络,将廉桥新药都打造成在全国领先的“中西结合”的药业典范。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营效益的不断提升,产业园将提供近万个就业岗位,带动邵东县乃至邵阳市中药材种植业的蓬勃发展,更将直接带动廉桥物流、商业、交通等行业的快迅发展,不久的将来,整个廉桥镇区就是一座药品药材批发城和药品药材托运城。 2006年11月,省药监局批准廉桥药都科技产业园成立为“湖南廉桥医药责任有限公司”,为廉桥医药经济的飞迅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廉桥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邵东县廉桥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创办,位于邵东县廉桥镇,占地面积70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达7800平方米,主要生产涂布白板纸,产品销在省内各地。历年来,销售情况良好,有时供不应求。为满足市场需要,2003年底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原县磷肥厂,占地面积3430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企业现总资产7800万元,现有职工162人。经县发改局[2004]196号文件批准,我公司投资4500万元,兴建了目前省内民营企业最大的年产4.5万吨高档双面涂布白板纸生产线。该项目于2006年5月正式投产,利用农作物桔杆、稻草、木浆及二次资源废纸进行再生纸的生产,产品主要用于烟、酒、药品、付食水果包装盒,销售在广东、广西、湖南、湖北中南各省。2006年销售收入3600万元,今年上半年销售收入3800万元,预计年底达8000万元。该项目经长少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评估认定,废气、废水、噪音均达到国家工业企业有关标准,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特别是废纸回收综合利用了二次资源,给200人提供就业岗位,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带动了运输业、印刷业、包装行业的发展,搞活了地域经济,给国家增加税收,给集体和个人增加收入,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药材的经营管理,维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市)设摊经营中药材的医药商贩。第三条 医药商贩在集市中,不得出售下列药材:
(一)含有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原药材和**原植物(包括**壳、**种子);
(二)麝香、杜仲、厚朴、甘草、人参等国家规定统一收购、分配的药材品种;
(三)必须经加工炮制才能作药用的各种动物骨头和其他原药材。第四条 禁止医药商贩在集市出售假药、劣药。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医药商贩可以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所收载的中药材品种。第六条 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应先填写申请书,并连同样品送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药检所)检验,鉴定质量。
未设药检所的区,由市药检所负责检验。第七条 药检所应在接到样品以后的三天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做好留样备查。经药检所检验合格的,发给《中药材鉴定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由药检所书面答复医药商贩。
承担检验的药检所可按规定收取检验费。第八条 本市医药商贩在集市经营中药材的,须取得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第九条 外省市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须凭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当地县级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及本市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外省市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无当地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可凭本市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向所在地集市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集市管理办公室核清品名、数量,发给临时设摊证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第十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医药商贩不得在本市集市以外地点设摊经营中药材。第十一条 医药商贩经营的中药材,必须以本市的药检机构检验的样品为准,并应保持原态,按质论价。其销售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议购议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作价原则执行。第十二条 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的,应按规定照章纳税。第十三条 医药商贩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或无证经营哄抬药价、夸大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止营业或没收药材的处罚,并可处以其销售总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没收的中药材,由所在地卫生局监督处理。第十七条 凡扰乱市场秩序、行凶打人、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