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洲区养殖蚯蚓如何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17 03: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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蚯蚓养殖的前景是比较广阔的。生态农业强调循环利用,利用蚯蚓的生命活动对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变废为宝。蚯蚓养殖产业迅速发展,蚯蚓对农作物秸秆、畜禽排泄物、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分解处理具有一定的潜力。蚯蚓和蚯蚓粪在各行各业的研究利用也越来越多。

武汉新洲区养殖蚯蚓如何

一、蚯蚓在水产养殖业上的应用:蚯蚓是一种优良的水产动物的动物性蛋白饲料。在水产养殖配合饲料中添加一定量的蚯蚓,即可制成优质高效的饲料。这样,蚯蚓既是优质饲料,又是最理想的摄食与促长物质,从而改善水产养殖对象对饲料的适口性,提高摄食强度和饲料利用率,实现节支、增产、优质和高效。

二、蚯蚓在畜牧养殖上的应用:?①代替鱼粉,蚯蚓中蛋白质含量与进口鱼粉相当,比国产鱼粉要高,可代替鱼粉作为养殖动物的蛋白饲料。傅规玉试验结果表明,用蚯蚓粉代替鱼粉喂育肥猪日增重可提高13.1%,料重比降低10.0%。

②促生长与防病抗病?蚯蚓因营养丰富,具备抗病保健及诱食功效,被广泛运用于畜牧行业。蚯蚓可用于治疗猪高热,牛、马慢性肺气肿,牛尿道结石,仔猪白(黄)痢病等多种动物疾病,具有很好的抗病保健效果。

效益分析(按占地1亩计算)

一、年投入支出:1.用饵料(牛粪,猪粪,鸡粪,养蘑菇下脚均可)?100立方米?每立方米20元?计2000元;2.?自繁蚓种100公斤?每公斤按成本20元计?共2000元;3.占地费1亩?每亩600元?计600元;4.?水电工具计500元;合计:5100元。

二、年收入:1、蚯蚓?一般年亩产鲜蚯蚓2~3吨,高的达5吨,我们按最低两吨算,目前市场价每吨均在10000元以上(作钓饵销售每吨可达30000元以上),我们按最低每吨10000元计算,也可收入20000元。?2、蚓粪?40吨?每吨150元?计6000元?。合计:26000元。

三、纯利润:26000-5100=20900元?,若是雇佣工人开展规模养殖,则还需要支付工人的工资。一般一个劳动力可以管理两亩地的蚯蚓养殖,如果按月工资1000元计,则每亩地需要支付工资约6000元,实际可得利润为15000元左右。

销路从哪里来

1.自产自销

养殖蚯蚓出来可以喂养黄鳝、泥鳅、鱼、鸡、鸭、蛙类、各种龟类等动物,用蚯蚓喂养可降低饲料成本,增加动物所需的营养,促进生长。用蚯蚓喂养的动物,少喂饲料肉质好,最受消费欢迎,现在的生态养殖,很多都是用蚯蚓代替饲料的。

2.销售蚯蚓

(1)商品蚯蚓批发价在10-20块/斤,水产业是需要蚯蚓最大的,做水产业的也会养殖有蚯蚓,但一般规模不大,都需要采购蚯蚓,特别夏天末和秋天,水产业需求蚯蚓非常大,因为冬天水产品冬眠不吃食物了,秋天催肥,多少蚯蚓都不够喂的,秋天也是商品蚯蚓最贵的季节。

(2)渔具店:一个大型渔具店一个月都能销售几百斤蚯蚓,销路是比较多的,养殖一亩只能供得上一个大型渔具店。渔具店零售价一般是5块一两,20块半斤,一般顾客购买几块钱就够钓鱼一天了,有的购买蚯蚓是喂养名贵水产品。

(3)卖蚯蚓种:水产业都需要蚯蚓,开始养殖的时候都需要购买种蚯蚓,种蚯蚓各地价格在30-60块一斤左右。

规模化养殖标准及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安全、优质、生态畜牧业的发展,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国土资源利用、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疫病防治、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牧业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畜牧业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养殖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公众监督程序,为公众监督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污染防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提供便利。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合作社。行业协会和合作社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成员权益。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义务,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承担本省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保护与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咨询工作。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鼓励培育、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提高畜禽良种覆盖率和畜禽品种质量。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对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种和濒危品种实施特别保护。实施特别保护的畜禽品种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畜禽遗传资源原产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畜禽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建设给予扶持。第九条 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应当保存畜禽优良基因,依法利用畜禽遗传资源,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实施畜禽良种工程。

鼓励和扶持高代次育种,发展专业化父母代种畜禽场,建立县域范围内商品代仔畜、雏禽产需平衡体系。第十一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三章 畜禽养殖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统筹安排,指导各地建立与区域资源相协调的畜牧产业结构,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合理布局,划定畜禽适宜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

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是指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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