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备维护保养:日常保养属于几级保养?什么叫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17 18: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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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保养就是日常保养,全部是由操作工日常实施。 一级保养是以操作者为主,维修工人配合进对保养。

关于设备维护保养:日常保养属于几级保养?什么叫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

二级保养是以专业维修人员为主,操作工参加的保养。 二级保养之上依次是小修、项修、大修、改造。 日保、一保、二保构成了三级保养体系。三级保养制是专业管理维修与群管群修相结合的一种设备维修制度。

三级保养的具体内容包括日常维护保养(通称为例保),一级保养(简称一保)和二级保养(简称二保)。

设备的“三级保养制”是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实行群众管理,搞好设备维护保养的有效办法。

一、“三级保养制”的内容:

1、日常维护保养:班前班后由操作工认真检查设备,擦拭各个部位和加注润滑油,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班中设备发生故障,及时给予排除,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2、一级保养:以操作工为主,维修工辅导,按计划对设备进行局部拆卸和检查、清洗规定的部位,疏通油路、管道,更换或清洗油线、油毡、滤油器,调整设备各部位配合间隙,紧固设备各个部位。

3、三级保养:以维修工为主,列入设备的检修计划,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检查和修理,更换或修复磨损件,清洗、换油,检查修理电气部分,局部恢复精度,满足加工零件的最低要求。

二、“三好”“四会”的内容 实行“三级保养制”,必须使操作工对设备做到“三好”“四会”的要求:

1、“三好”的内容: (1)管好:自觉遵守定人定机制度,凭操作证使用设备,不乱用别人的设备,管好工具、附件,不丢失损坏,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好用,线路、管道完整。

(2)用好:设备不带病运转,不超负荷使用,不大机小用、精机粗用。遵守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细心爱护设备,防止事故发生。?

(3)修好:按计划检修时间,停机修理,积极配合维修工,参加设备的二级保养工作和大、中修理后完工验收试车工作。?

2、“四会”的内容 :

(1)会使用:熟悉设备结构,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懂得加工工艺,正确使用设备。

(2)会保养:正确地按润滑图表规定加油、换油,保持油路畅通,油线、油毡、滤油器清洁,认真清扫,保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无脏物、漆见本色铁见光。按规定进行一级保养工作。?

(3)会检查:了解设备精度标准,会检查与加工工艺有关的精度检验项目,并能进行适当调整。会检查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

(4)会排除故障:能通过不下常的声音、温度和运转情况,发现设备的异常状况,并能判断异常状况的部位和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发生事故,参加分析,明确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做出预防措施。

扩展资料:

设备维护保养的要求:

1、整齐

工具、工件、附件放置整齐,工具箱、料架应摆放合理、整齐,设备零郡件及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各种标牌应完整、清晰,线路、管道应安装整齐、安全可靠。

2、清洁

设备内外清洁,无灰尘,无黑污锈蚀;各运动件无油污,无拉毛、碰伤、划痕;各部位不漏水、漏气、漏油;切屑、垃圾清扫干净。

3、润滑

按时按质按量加油和换油,保持油标醒目,油箱、油池、冷却箱应清洁,无铁屑物,油壶、油检、油杯、油嘴齐全,油毡、油线清洁,油泵压力正常,油路畅通,各部位轴承润滑良好。

而机械设备故障特点往往有多样性,机械设备的应用旨在提高机械生产的效率,而对于机械设备来说,其往往需要长时间处于运转状态下,这就使得其很容易在长时间的各种因素影响下产生腐蚀、磨损、疲劳等问题。

设备维护保养的目的:

大多数检测设备都属于精密仪器,不但要求试验操作人员会使用,还要了解仪器的基本原理、使用注意事项、仪器的存放环境,这样仪器的故障率才会减少。

设备维护保养能保持设备的稳定状态及使用耐久,从而保证生产进度、效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来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设备使用成本。

在日常维护保养中,只有“严”字当头,正确、合理使用,精心地维护保养,认真管理,切实加强使用前、使用过程中和使用后的检查,及时地、认真地、高质量地消除隐患,排除故障。

要做好使用运行情况记录,保证原始资料、凭证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要求操作工能针对设备存在的常见故障,提出改善性建议。

并与维修工一起,采取相应措施,改善设备的技术状况,减少故障发生频率和杜绝事故发生,达到维护保养的目的。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的管理,提高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维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及其配件。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含乡镇以下农用汽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维修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劳动、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第六条 综合维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一级维修:应当能够承担大中型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农业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的恢复性修理,总成和零部件的专业化修复和再生。

(二)二级维修:应当能够承担大中性拖拉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的底盘恢复性修理,发动机局部修理,整机的高号保养和故障排除;小型拖拉机、小型排灌设备、农副产品加工等机电设备和大型农具的修理。

(三)三级维修:应当能够承担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的动力机械的零星修理和一般保养以及小型农具的修理。第七条 专项维修包括:

(一)以修理、调试拖拉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排灌机械等用柴油机燃油系为主要业务的燃油泵专项维修。

(二)以农业机械铆焊修理为主要业务的铆焊专项维修。

(三)以修理拖拉机、农用汽车等的电器设备为主要业务的电机电器专项维修。

(四)以拖拉机、农用汽车、农具等的钣金修理和喷漆为主要业务的喷漆钣金专项维修。

(五)以修补拖拉机、农用汽车、拖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力车等的轮胎及轮胎充气为主要业务的补胎充气专项维修。

(六)以修理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的水箱为主要业务的水箱专项维修。

(七)以修配或者加工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和农具等的局部或者零部件为主要业务的修配加工。第八条 同时经营多个专项维修业务的,应当确定一个主营项目。第九条 从事各级综合维修的,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技术条件:

(一)一级维修应当具备:

1.修理技术人员的人数不低于修理工总人数的5%,至少有一名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2.中级以上修理工的人数不低于修理工总人数的30%;

3.配备动力机械的拆卸、清洗、鉴定、修理、安装、磨合、调试、质量检验等全套设备和相应的加工、修旧设备,其中部分设备可以通过固定的、具有技术资质条件的协作单位解决;

4.厂房应当满足作业需要,修理车间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工作间及设施应当符合各工种的要求。

(二)二级维修应当具备:

1.至少有一名助理工程师或者高级修理工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2.中级以上修理工的人数不低于修理工总人数的20%;

3.配备专用拆装工具,清洗设备,检测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必要的修理和调试设备,车、钳、锻、焊等必要的加工设备,其中部分设备可以通过固定的、具有技术资质条件的协作单位解决;

4.修理车间的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三级维修应当具备:

1.至少有一名以上的技术员或者高级修理工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2.中级以上修理工的人数不低于修理工总人数的10%;

3.配备必要的专用拆装工具、量具和钳、焊等修理设备;

4.修理车间的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从事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的,应当具备文明、安全生产条件,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常用技术资料齐全,设有质量检验员。第十条 从事专项维修的,应当具备下列技术条件:

(一)燃油泵专项维修:至少有一名中级燃油系修理工,配备对柴油机的燃油泵、喷油器等燃油系总成、部件拆装、清洗、修理、调整和试验的工具、量具和专用设备,室内作业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电器专项维修:至少一名中级农机电气设备修理工,配备拆装、清洗、鉴定、修复、调整和试验的电工工具、仪表和专用设备,室内作业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三)铆焊专项维修:至少有一名中级农机修理工,配备铆、焊修理的工具及设备;

(四)喷漆钣金专项维修:至少有一名中级农机修理工,配备钣金、喷漆的工具及设备;

(五)补胎充气专项维修:至少有一名初级农机轮胎修理工,配备轮式拖拉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人力及畜力胶轮车等各种轮胎拆卸、修补和充气的工具以及硫化机、气泵等设备;

(六)水箱专项维修:至少有一名初级修理工,配备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的水箱修理、试验的工具及设备;

(七)修理加工:至少有一名初级机械加工工人,配备加工农业机械配件的金属切削机床及设备。

第一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是指以维修农牧渔业机械为主业的国营、集体(合作)、个体多种形式的农村机械维修经营单位。第二条 申请从事农村机械维修的服务点,须经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发给技术合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三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实行国营、集体(合作)、个体多种形式并存,各自发挥优势。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维修工作中的各种规定,接受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管理。第四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节能为重点,提高农机具技术状态为目的,方便、及时、经济、优质地作好维修服务工作。第五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由县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其技术水平和工具、仪器、设备等条件,确定经营农村机械维修等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经营服务项目。在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维修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干涉。第六条 请帮手、带学徒的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请帮手、带学徒应当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和报酬等。第七条 必须按照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要求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因修理技术原因而损坏的机件,由维修点负责赔偿。用户和维修点因修理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农机管理部门调解。第八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的量具、仪器和维修设备要经常自检,并按照当地规定时间,定期送计量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要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卡片),对维修的机具要进行记载,定期向农机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第十条 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各级维修点的维修工人,并按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第十一条 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工时、配件、材料等费用。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应按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交纳税金和管理费。农机部门对农村机械维修点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可适当收取技术服务费。任何单位不得征收或摊派其它费用,不得平调其修理工具、仪器、设备、房产及资金等。第十三条 大力推广适合当地农村机械维修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根据条件和可能,积极开展旧件修复,降低维修费用。所需维修材料等物资应纳入计划。第十四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可采取多种服务方式,积极为用户服务。第十五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服务公约,公布于众切实执行。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农牧渔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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