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当期必须抵扣吗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1 0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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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当期必须抵扣吗

应该是: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必须抵扣进项税额,跨月不能抵扣。

当期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当期必须抵扣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O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补充: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为了达到税收收入的均衡进度,人为规定纳税人应该缴纳税款的数额,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但一直是这么做,这就是所谓的针对上面所谓的对策了,殊不知,这种做法完全损害了纳税人的权益。

只要你按照国税发[2003]017号的规定认证并抵扣了,是没有问题的,没有抵扣完的作为“留抵税额”可以留到以后的纳税期继续抵扣,没有期限限制。

当期未认证进项税必须当期抵扣吗

搞错了吧,未认证?

实际操作中,当期认证发票,当期必须申报抵扣,否则以后就不用抵扣了。

下面是相关的法律法规部分内容,仅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资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稽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期认证当期抵扣问题

人可日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是指当月必须申报抵扣,如果你当月进货,进项税认证了,但当月没有销售,过了两个月后才销售,不是增值税就不能抵扣了,进项税能抵扣.

如果按你的补充;

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是指当月必须申报抵扣,当期没有销售可以留抵,如果当月认证了,没有销售而留抵的进项,以后可以一直留抵直到有销售为止,该留抵没有期限限制.

增值税进项税,当期抵扣和下期抵扣,会有哪些影响?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180天内到办税大厅扫描认证,当月认证当月抵扣,过期无效。这项规定为企业申报增值税提供了方便,例如我本月进货取得了专票,但这月没有销售没开出专票,但下月我没进货没取得专票但有销售开出了专票,如果硬性规定当月的票要当月抵扣,就会出现上月有进项无销项,而下月有销项无进项,从而导致多缴税。

增值税当期认证不想抵扣如何处理

不能不抵扣,不抵扣就会形成滞留发票。如果不想抵扣,可以抵扣以后,做进项转出。

1、当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票,当期如果不抵扣,是不是当期不需要扫描认证?

您好,对的,您验证成功的发票一定要与验证成功当月申报抵扣,如仍有余额,则计入留抵税额,下期继续抵扣,所以不会影响您日后的抵扣。

如您确实当月不想抵扣,则可暂时转入费用或应收,等抵扣的时候再转出来也可以。

未名明德

财税2012 38号文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个人理解:与以前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样,只是在计算进项税额时不能以购进的数量直接计算了,而是要根据税务机关核准,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才可以抵扣。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当月不认证不抵扣的问题

1.票不合规不得抵扣。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免征增值税专案、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专案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单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6.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7.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专案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专案、非增值税应税专案、免征增值税专案、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专案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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