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廉江市自然资源局规划意见,该地块准建5层以下(含5层),第6层及以上楼房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1年6月28日,廉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第6层及6层以上楼房,但陈某某在规定时限内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2021年7月12日,廉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陈某某下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自行拆除义务,但陈某某一直未履行
廉江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2日责成廉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陈某某违法建筑物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部分(第6层及以上楼房)实施强制拆除。2021年9月24日,廉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陈某某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