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记住以下五点,7月1日后,按37号文,农产品抵扣变成以下情况:
(一)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的货物
1.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品,农产品收购发票,免税,抵13%,抵买价×13%。
2.农业生产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农产品,普通发票,免税,抵13%,抵买价×13%。
3.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11%,抵13%,抵发票上的金额×13%。
4.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13%,抵发票上的金额×13%。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征11%,抵13%,抵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13%。
(二)用于生产第(一)项以外的其他货物和服务
1.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品,农产品收购发票,免税,抵11%,抵买价×11%。
2.农业生产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农产品,普通发票,免税,抵11%,抵买价×11%。
3.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11%,抵11%,抵发票上的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11%,抵发票上的金额×11%。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征11%,抵11%,抵缴款书上的增值税税额。
(三)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
1.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品,农产品收购发票,免税,抵11%,抵买价×11%。
2.农业生产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农产品,普通发票,免税,抵11%,抵买价×11%。
3.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11%,抵11%,抵发票上的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3%,抵发票上的税额。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征11%,抵11%,抵缴款书上的增值税税额。
(四)批发零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普通发票,免税,不能抵扣。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征11%或3%,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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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包括哪些
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认证吗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不需要认证的,直接计算抵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不需要认证.
收购单位可以向农村合作社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第七条:收购发票开具要求:
(一)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与农业生产者个人或城乡居民个人发生收购业务并支付收购款项时,可开具收购发票.
所以,收购单位不可以向农村合作社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务管理部门备案;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认证吗?因此公司财务在收到农产品收购发票后可以直接计算抵扣税费,减少认证的程序.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不需要认证外,在工作的过程中财务还可能会遇到其他不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到时候一样直接计算抵扣.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采取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该项工作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各地的农业局。凡有需要协助的,均可以向其提出请求。具体的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事项,《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为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而实施的政府质量安全担保制度,属于政府行为,公益性事业,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产地认定,主要解决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问题,是产品认证的前提和基础。
三、产品认证,主要解决产品安全和市场准入问题。
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审批事项,是对申报种植业、畜牧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其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五、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1、第三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2、第七条 ?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六、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一)关于产地认定
1、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2、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3、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关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1、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第二十四条 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5、第四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的检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