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技术专业怎么样_就业方向_主要学什么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09: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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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技术专业怎么样_就业方向_主要学什么

高考 填报志愿 时,绿色食品生产技术 专业怎么样 、 就业方向 有哪些、主要学什么是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基础和农业化学、植物生长环境、植物保护、绿色食品标准等知识,具备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有害生物绿色防控、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营销等能力,具有工匠精神和信息素养,能够从事绿色食品生产与技术服务、农产品质量检测与认证、绿色农产品营销等 工作 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2、 就业 方向

面向农作物生产人员等职业,绿色食品生产与技术服务、农产品质量检测、绿色食品认证、农产品营销等岗位(群)。

3、主要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根据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及规程,开展粮油、果蔬、食用菌及其他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与技术服务的能力;

具有主要农作物常见有害生物诊断鉴定、预测预报和绿色防控的能力;

具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认证的能力;

具有农产品样品采集与制备,对主要营养指标、理化指标、安全指标、卫生指标等进行检验检测、分析评价的能力;

具有应用现代营销理念开展绿色食品销售的能力,确保优质优价;

具有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农业大数据采集分析和应用的能力;

具有对新知识、新技术的 学习 和应用能力;

具有探究学习、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4、主要专业课程与 实习 实训

专业基础课程:植物与植物生理、农业化学、植物生长环境、农业微生物、植物保护、仪器分析、绿色食品标准与法规。

专业核心课程:粮油作物标准化生产技术、蔬菜标准化生产技术、果树标准化生产技术、食用菌标准化生产技术、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农产品质量管理与认证、农产品生产环境检测、农产品安全与质量检测。

实习实训:对接真实职业场景或工作情境,在校内外进行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有害生物绿色防控、农产品生产环境检测、农产品安全检验等实训。在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农业园区、大中型家庭农场、绿色食品认证中心等单位进行岗位实习。

5、职业类 证书 举例

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 :家庭农场粮食生产经营、食品检验管理、农产品电商运营

6、接续专业举例

接续高职本科专业举例:现代种业技术、作物生产与品质改良、设施园艺

接续普通本科专业举例:农学、园艺、食品质量与安全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法律分析:是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十二条 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农产品生产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指导,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场(户)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安全水平。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产品品种、名称、数量及来源;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以及动植物死亡、无害化销毁处理情况;

(四)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标注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报告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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