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有何要求?主要农作物品种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0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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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种子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法》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有何要求?主要农作物品种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除《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五种作物为主要农作物外,根据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51号令发布的《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第二条,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1~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根据《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大豆属于主要农作物,大豆新品种在推广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什么是主要农作物?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问题,“农作物种子生产、加工、销售”所属行业是: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加工属于第一产业范围,其中种子生产属于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类,种子加工则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种子的销售则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批发和零售业。玉米种子代加工,包装,属于资源税类,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税率9%。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我国主要农作物,另外,农业部再确定油菜、马铃薯为我国主要农作物。

除上述七种农作物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1~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如湖南省另外再确定辣椒、西瓜为省内主要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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