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03: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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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抵扣。

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不按一般纳税人而按简易计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一般纳税人生效期是4月,3月收到的属于按简易计征,所以不得抵扣。

一般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部分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包括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出口适用零税率。税率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税率17%,适用于除实行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所有货物及应税劳务。

(二)低税率13%,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具体如下:

1、第一联是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2、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3、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乘以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应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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