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以下特点:
1、危害的直接性,农产品质量不安全主要是指对其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而言,大多数农产品一般都是直接消费或者加工后被消费,受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污染农产品均可能直接对人体健康生命造成危害。
2、危害的隐蔽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水平或程度仅凭感官往往难以辨别,需要通过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有些甚至还需要经过人体或动物实验才能知道,由于受科技水平等条件限制,部分参数检测难度大、检测时间长,因此,质量安全状况难以及时准确判断,危害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3、危害的积累性,不安全农产品对人体危害的表现,往往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才能发现,如部分农药、兽药残留在人体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就可能导致疾病的发生。
4、危害的多环节性,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对农产品产生污染,引发质量安全问题。
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农产品安全质量问题
七项基本制度全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主要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分别是:
——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七项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这些法定基本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只要严格贯彻执行,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就能够得到保障。
我国农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产品外观品质、内在营养、安全卫生质量以及加工包装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农产品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造成的餐桌污染和由此引发的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由于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际通行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被拒收、扣留、退货、销毁、索赔和中止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传统大宗出口创汇农产品被迫退出国际市场,结我国外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原因有如下五个方面:
1、产地环境污染 是指农产品产地环境中的污染物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危害。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不合理地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农田、水源和大气。由于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致使农业生态环境恶化,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在水、土、气中超标,进而在食物中残留、聚积,影响农产品质量,最终影响人体健康。
2、物理性污染 是指由物理性因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的危害。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在农产品收获或加工过程中操作不规范,不慎在农产品中混入有害物质,导致农产品受到污染。
3、生物性污染 是指自然界中各类生物因子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的危害。如致病性细菌、病毒、毒素污染以及收获、屠宰、捕捞后的加工、贮藏、销售过程中的病原生物污染。
4、化学性污染 是指生产、加工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合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的危害。食品加工中滥加化学添加剂,为了争取瓜果、蔬菜早上市,不恰当地使用激素,滥施化学药剂,不但造成农产品口感不好,还可能夹杂有毒有害成份。
5、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不完善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环境保护法规、技术标准、质量认证以及对绿色包装、标志、标签使用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生产者缺乏标准意识,“无标准生产”、“无标准上市”现象普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适应“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