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具体品种及税目另行公布。
第四条 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 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
(二)接收咨询并将其转送国家计委;
(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
(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
(五)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
(六)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见附件二)为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见附件三)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答:税率为25%
对于美国违反国际义务对中国造成的紧急情况,为捍卫中方自身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将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等农产品、汽车、化工品、飞机等进口商品对等采取加征关税措施,税率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