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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及完善
论文摘要 近年来,安全行政许可的监管不力及缺失已成为直接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和食品企业生存与发展以及健全的市场机制建立的重要问题。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症结之所在,以期对如何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提出拙见。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行政许可 行政监督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食品安全永远都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然而近来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为我们拉响警报。在己经发生的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中,不少食品生产企业是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审批的,但它们在具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行政监管的缺失、商家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试图挑衅食品安全的底线。
一、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分析
按照食品安全监管流程来讲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监管分为两个部分,即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阶段(事前监管)和商家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后在生产流通环节中的行政监督阶段(事后监管)。
(一)食品安全行政许可
食品安全许可是行政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后,赋予其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所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资格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许可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新资源食品的审批、保健食品的审批、特殊营养(强化)食品的审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食品添加剂的审批,食品用洗涤剂与消毒剂、食品用产品的审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合格证发放等九大类。上述九大类许可又可以按照其行为内容分为产品类许可和生产及经营条件类许可两大类。
(二)食品安全监督
所谓食品安全监督,是指在食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依法享有食品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干预和控制的行为。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对此都有专门的章节规定。
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相对人的进行监督管理领域,我国一般采取两种手段,一种是对食品安全采取分段式监管,这种监管强调对食品安全许可的监管要覆盖从地头到餐桌的每一环节,其中监管部门包括农牧、卫生、质监、工商、食监、药监、商务、粮食、城管等多个部门。另一种是品种监管模式,即与专业人士展开合作,由具有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分别负责食品的监管。通过聘请医药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方面的权威专家积极参与到食品检验检测中,从技术上严格把关,实现食品、药品给予有效的专业监管。
二、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的现状及评价
(一)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设置及缺陷
监管机构都是行政部门,即存在着多部门监管的职能管辖和各级别行政部门之间的级别管辖分工。而从我国目前设立的诸多负有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职责的机构来看,我国在食品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存在着诸如机构重叠和职能分离等缺陷,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现。
1.横向分离问题
所谓食品监管机构设置的横向分离问题是指: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审批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分离。即在行政系统内部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审批,而食品安全监督则由许可审批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具体执法。例如,保健食品的审批、发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日常监督在卫生部门。这种情况无疑是对保健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这项完整的工作分了家,出现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督分离的脱节现象,由于两个部门规定的不一致,给审批工作造成了混乱,严重影响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在同一行政级别中,食品安全许可审批与实施监督的这种横向分离体制在一定范围里形成执法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多部门介入的结果不是提高执法监督效率,往往是事与愿违地导致食品监管执法相互配合的脱节,甚至严重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不面对多元监管部门,无端增加了许多环节,另一方面,由于多元化的监管部门,使得这些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加大、监管成本高而监管效果反而低下、时效性欠缺达不到监管的真正目的。更有甚者,在大大降低行政效率的同时,各个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明,推诿扯皮,造成行政系统内部矛盾丛生。
2.纵向分离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许可实行所谓多级审查制度,即食品安全许可审批机关往往是食品安全监督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提高审批机关的等级,强化食品安全的集中管理,可以有效地预防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部门保护主义,实现中央统一的宏观调控职能。
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配套制度保障,多级审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在获得行政许可证之后的监督却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实践证明,仅仅提高许可审批机关的级别,并不能有效地在下级监管机关和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隔离带,相反,出于地方政绩的需要或碍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熟人情面,具体实施食品监督检查处罚职能的基层监管机关往往会怠于监管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企业睁一眼闭一眼,导致放纵违法。
3.重复许可,监管主体重叠
目前,在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九大类食品生产企业同时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这就导致重复许可的存在。
各级监督机构为了补充各级政府投入的不足,往往实行,加上食品安全许可的审批和后续监管有行政收费和监测收费的利益驱动,使得各级审批部门不依照法律的规定,争抢食品安全的审批。有的审批机构为了能让许可申请单位能在自己的机构进行申报,擅自降低标准发放许可,甚至越权审批。使得这项审批工作出现了混乱。使得相当一部分完全不符合安全许可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形成市场恶性竞争,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机制的缺陷问题
2011年初,舆论把大众的目光又再次聚焦在了食品安全问题。3月的“瘦肉精”事件,4月的“染色馒头”事件,6月的“地沟油”事件和8月的“问题血燕”事件,舆论的矛头开始指向食品监管机关,老百姓不满食品监管机关的执法不力,纷纷质疑包括所谓“国家免检产品”等在内的执法合法性、合理性。
1.监管的实施缺乏专业性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行需依托良好的监管技术,对检验检测手段有较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因此在机构设置中应当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检验检测设备的先进程度与食品监督的专业性相匹配。然而实践中,在很多技术性事项上,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执法人员专业性程度较低,一旦面对技术含量较高较复杂的案件时往往难以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例如“三氯氰胺毒奶粉”事件,以行业通用的“凯氏定氮法”能检测出食品中的氮含量,但却无法甄别出含氮物质是真正的蛋白质还是“伪蛋白”,这就给企业在乳制品中以添加高含氮量化合物冒充蛋白质留下可乘之机。
2.分段监管模式使综合监管难以奏效难以实施
如前所述,虽然几经调整,我国业已形成多部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该模式形式上看起来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但实际上无法真正解决监管权力在不同的行政机关间的人为划分,导致食品安全许可监管缺位、交叉、重叠甚至是越权。
具体说来现行模式存在如下弊端:一是在基层的具体实务操作中,食品安全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有时候是难以截然分开的,这样模糊的界限势必使得执法部门的职能管辖分工无法明确,所谓分段监管首先在“分段”上就遭遇瓶颈,无法操作。二是分段监管的背后,其实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长期形成的各自为阵、权力交叉,这样多头监管容易造成没有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进而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执法部门往往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遇到好处就蜂拥而上,遇到责任就退避三舍,造成要么越位监管要么缺位监管的窘境。三是食品安全监督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分段监管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在检测水平、技术实力和资金配给上存在较大距离,违法企业往往前往技术较薄弱的行政区域注册完成检验,利用这一差异进行规避。四是分段监管模式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模糊、用语抽象概括,实践中难免导致职能交叉和空白,难以实现从食品的供应、生产、流通、消费直至回收,各环节环环相扣,分段监管的监控目标。
3.监管模式单一化
在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一般采用事后惩罚这一补救措施,主要以年检和定期检查为主,十分单一。
年检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惯用手段,通常是以行政许可相对人自我申请与陈述为主。而常理下,行政许可相对人是不会自己揭露自己违反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因此企业一旦恶意造假,那么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制度就如同虚设。另一方面,一年一次的定期检查,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可以很容易的通过突击来通过相关的检查,使年检制度失去保障食品安全的设立初衷。近年来,一些连续多年通过年检成为所谓驰名商标,免检产品的食品相继被媒体曝光,也正说明了年检制度无法实现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真正起到检查监督的作用。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缺位问题
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条件。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基本法为统领、以管制法规为主干、以具体法规规章为支撑的庞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②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还存在着不少漏洞。例如,虽然食品生产企业因违法受到追究,但在具体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企业往往利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谋求减轻责任。而部分食品监管机构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妥协,减少了对违法食品生产商的相关处罚,致使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明显低于守法成本,从而加剧了其违法的机会主义倾向。
另一方面,相较于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追究有完备的实体和程序规定而言,对主导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规范却是少的不成比例。即使在认定责任的情况下,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也有待完善。例如:尽管《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但实践中由于缺乏进一步具体的问责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的问责力度大打折扣,甚至有监管者因违法机会成本低而或。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的设想
(一)食品安全监管组织设置之完善
执法机构设置的合理布局是该机制良好运作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监督组织的设置既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又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活动空间和活动规律,两者都是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机构的设置的关键因素,二者能否保持协调,决定着该机制能否有效的发挥监管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设置:
1.明确职能分工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中,被赋予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太多,工商局、卫生局、质检局等都是监管主体之一,这样监管环节多而繁琐,执法效率低下。况且监管机关彼此间却缺乏有效的分工,协调成本高且决策时效性差,这是我国食品监督能效地下、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关键在于模式的创新。仅仅依靠提高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等级来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是难见成效的。只有建立一个权威的监管机构来对各级食品安全行政许可进行统一、长效、全面的监管,从而减少地方政府与食品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之间的利益关联,才能调动各级食品监督机关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真正保障人民吃上放心食品。
2.均衡设置监管机构
合理布局监管机构是食品监督机制良好运行的另一重要保证。监管机构的设置应全面权衡食品安全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鉴于基层监管机关深入实践第一线,对食品生产企业最为了解,对行政相对人执行行政许可证的情况最为熟悉,因而我们应以基层监管机关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力主体。
为提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效性,我们在设置食品监管机构是还应当注意合理规划和调整其内部监管资源分配及结构设置,以提高基层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为重点,即监管部门的类型、级别、数量的设置要根据该监管区域内申请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企业类型和企业数量来确定。
083221 营养与食品安全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合现代科学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营养与食品安全专业高级专门人才。
1、进一步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科学创新理念,以及团结协作和勇于为科学献身的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类的科学进步服务。
2、努力学习和掌握农产品加工专业的基础理论,具备系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了解本学科现代理论和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所从事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能用一门外国语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书刊,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和科学论文写作能力;具备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教学或技术管理的独立工作能力。
3、身心健康。
二、研究方向
1、功能保健食品:主要研究内容为天然活性因子的分离提取技术、活性成分重组技术、保健功能性质的检测评价技术等。
2、食品安全:主要研究食品中危害或潜在危害人体健康因素的控制与预防措施,包括食品卫生质量控制、食品安全性评价,食品有害因素检验检测技术,以及危害分析与评价技术等。
3、食品营养学:主要研究食品中营养物质在栽培、储藏、加工中的变化,检测检验技术,食品中营养成分的开发利用,食物营养价值评价方法,平衡膳食设计方法以及食品营养强化技术等。
4、公共营养学:主要研究人群营养状况的调查、评价和干预技术,人群营养指导方法,食物与营养政策和效益分析等。
5、人类营养学:主要研究食品中营养素和人体健康的关系,包括营养素的生理功能与缺乏、不同生命周期及不同环境条件下的营养需求与膳食供应,营养与疾病的关系等。
6、食品化学:主要研究食品中各功能成分的结构和配合对食品感官及营养品质的影响,包括淀粉和胶质对食品质地的影响、食物脂肪的改性对食品质地的影响、食物蛋白质的结构与功能性质、维生素稳定性等。
三、培养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累计在学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一年一般以课程学习为主,后两年以论文工作为主。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四、培养方式与方法
1、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可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培养方式。
2、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相结合、导师指导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要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的作用,因材施教,教书育人。要鼓励研究生独立思考、勇于创新。在保证基本要求前提下,具体培养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发挥优势,不断积累新的经验。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要求不少于30学分(不包括专业外语、实践教育)。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前必须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学位课程70分及格,选修课程60分及格。
跨专业考取或同等学力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由导师提出具体意见,决定其是否补修大学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补修成绩以60分为及格,并记入成绩档案,注明“本科”字样,不计入总学分。
大学期间通过外语六级者可免修硕士生外语,但必须参加过关考试。
(一) 学位课(不少于14学分)(Seminar课各专业可交叉选课)
1、第一外国语 5.0学分
2、自然辩证法 2.5学分
3、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1.5学分
4、现代食品化学 2.0学分
5、营养与食品安全专业Seminar (必选) 2.0学分
6、食品安全研究方法与进展 2.0学分
7、营养科学研究方法与进展 2.0学分
8、医学微生物学 1.5学分
9、现代食品加工技术进展 2.0学分
10、食品生物技术 2.0学分
11、现代食品科技与产业发展 1.5学分
(二)选修课
1、二外(一外非英语者必选英语二外) 4.0学分
2、数学模拟与优化 1.5学分
3、高级学术论文的研究设计 1.0学分
4、HACCP与食品质量控制 1.0学分
5、食品毒理学 2.0学分
6、公共营养与社区指导 1.0学分
7、营养与疾病 1.0学分
8、食品中的功能性糖类 1.0学分
9、食品中的活性肽与代谢 1.0学分
10、生物活性物质研究进展 1.0学分
11、现代粉体技术进展 1.0学分
12、生化技术 1.0学分
13、食品酶学 1.5学分
14、功能性食品研究进展 1.0学分
15、现代分离技术进展 1.0学分
16、发酵食品研究进展 1.0学分
17、食品添加剂专题 1.0学分
18、食品安全专题 1.0学分
19、其他课程(根据学校课程规划在导师指导下选修)
(三)跨专业补修课程
导师可根据原基础和培养方向选定。
(四)必修环节(不计入总学分)
1、专业外语 1.0学分
2、实践教育 1.0学分
六、培养环节
1、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分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研究计划。课程学习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一个月内提交,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制定;论文研究计划,一般在第三学期末提交。
2、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一般应于第四学期初由学院组织进行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会并对硕士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
要求公开举行开题报告会。由本学科专业3人以上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研究生所做的开题报告进行评审,提出具体的评价和修改意见。不通过者可限期重做,重做仍不通过者终止培养。
中期考核具体工作参照《中国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规定》进行。
3、实践教育:实践教育是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包括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和社会实践。研究生参加实践教育的具体办法参照《中国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实践教育的规定》执行。
七、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
1、导师要加强从开题到科研、论文写作、答辩的全过程指导。
2、研究工作必须坚持实验性原则,论文内容应以研究生本人从事的实验、
观测和调查的材料为主。
3、一般硕士生论文科研时间不少于1年。
4、学位论文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一般应在第五学期中(12月中旬之前)进行,由本学科专业组织专家小组对研究生论文研究的工作态度、论文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全方位考察,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问题较多者或不符合要求者,提出整改意见。
5、硕士研究生在论文答辩前,至少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或在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2篇自己的研究成果。
6、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细则》的有关要求组织论文评审和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做到公正、公开,严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