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再销售,按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农产品进价100元 销售120元,
应纳 增值税额=120*3%=3.6(元)
一般纳税人,农产品销售,增值税率13%,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按销售价的13%计算,
收购农业产品,可以从国税购买《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并按照规定填开《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后,可以按照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3%的扣除率(是收购金额,不需要换算不含税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从农业生产单位购买农副产品,也可以凭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是买价不需要换算不含税金额)以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