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农副产品有什么税收优惠?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19 09: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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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的农产品收购税率为13%。

收购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农副产品有什么税收优惠?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销售收入的税额,进项税额是指收购农产品的税额,一般的农产品收购税率为13%。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① 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

② 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③ 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将从13%降到11%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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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6%。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总结并加以解释如下: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本条是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①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②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9%。

注:本条是对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0%。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注:本条是对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农产品的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向出售者(农产品生产组织或者农民)付清价款,是商品交易交换的基本常识,任何买者强行不向卖者支付价款的行为都是侵犯农产品生产者权益的行为。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支付价款。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农产品收购单位收购农产品没有付清价款的现象,就是常说的“打白条”,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一条:“农产品的收购单位必须在收购时向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付清价款。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该规定明确指出了无论是谁向农民购买农产品,均应付清价款。在这里应当对“法律”作狭义的解释,即指那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而行政法规只能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的任何规范如果作了相反的规定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不付价款或者代扣、代收的依据。如果出现了“打白条”现象,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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