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具有哪些内容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19 07: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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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具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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