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扩展资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初级农产品包装标准是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
初级农产品包装标准特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
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初级食用农产品则是经过加工包装的可食用的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