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农村的村民一户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云南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应当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的规划,并尽量的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
3、云南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经乡人民政府的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其中,涉及到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的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的手续。
4、云南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住房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以批准。
5、云南自建房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能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会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