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制度都有哪些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1 20: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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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到《动物防疫法》等数十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我国兽医工作逐步向法制化和规范化转变。从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止兽疫,到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针在不断完善。从改善饲养管理,到“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控,群防群控、果断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应急处置能力也在不断加强。

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制度都有哪些

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机构不断完善。目前,中央和省级兽医机构改革全部完成,93.7%的地市、78%的县区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全国共按照乡镇或者区域设置乡镇畜牧兽医站34196个,设有村级防疫员64.5万人。兽医行政管理能力、工作力量、工作能力都显著提升。

从仅有一家中央畜牧实验所,到建立完善涵盖疫病防控、兽药管理等领域的国家、省、地各级各类研究机构;从对动物传染病病原研究空白,到目前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科研硕果累累,多种疫苗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从仅有的两所兽医高等学校,到每年毕业兽医专业人才数万人。我国兽医科研和教育事业有了长足进步。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南京等几家兽医生物药品厂,到目前全国1527家符合GMP条件的兽药企业获得生产许可。从仅能生产几种弱化疫苗,到目前年生产各类疫苗1200多亿头份,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从标准空白,到目前兽药典收载的1246个标准。

兽药法规标准体系日趋完善,审批管理不断规范,产业素质不断提升,兽药监管日趋严格,兽药行业的素质得到了全面提升。

从早期的没有动物卫生执法队伍,到现在共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5.6万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在不断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流通环节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及动物产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使动物产品安全得到有力保证。2008年,受检兽药残留超标率仅0.07%。

根据农业部16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饲料药物添加剂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为“兽药添字”;第二类是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为“兽药字”。第一类饲料药物添加剂有34种,其中,可在猪饲料中长时间使用的有氨苯砷酸(阿散酸)、洛克沙胂、杆菌肽锌、黄霉素预混剂(富乐旺)、维吉尼亚霉素(速大肥)、喹乙醇(禁用于体重超过35千克的猪)、喹烯酮(农业部第295公告)、那西肽预混剂(农业部第1204公告增加用于猪促生长)、阿美拉霉素(效美素)、盐霉素钠(优素精、赛可喜)、硫酸黏杆菌素(抗敌素)、牛至油(诺必达)、杆菌肽锌、硫酸黏杆菌素预混剂(万能肥素)、土霉素钙、吉他霉素、金霉素和恩拉霉素。在使用药物添加剂时,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第二类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伊维菌素预混剂等24种,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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