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老师,进口农药有多少种,都叫什么名,请各位老师说下,我想用用进口的了,,谢谢了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1 19: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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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多了,德国巴斯夫进口的百泰,凯润,凯津,凯泽等,先正达进口的阿米西达,阿米秒收等,美国陶氏进口的大生,大生富,应得,还有健达,健武,拜耳公司进口的扑海因,拿敌稳,安泰生,美国仙农进口的喷富露,等等等等,太多了都不一一列举了。主要是看你用来防治什么病虫害,从而选择合适的产品,以保证它的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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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农药管理条例 解读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下面是有关《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颁发时间:《农药管理条例》于1997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并同时施行。到目前为止这是我们国家出台的第一部专门管理农药的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共8章49条。

 一、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此条例。

 二、农药范畴:

 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3、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4、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5、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6、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三、农药管理的主体: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省、设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这部法规里面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制度:

 第一,农药的登记制度。农药登记制度是一种市场的准入制度,指的是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前,必须首先要向农业部提出农药的登记申请,农业部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报的产品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就批准登记,并发给农药的登记证。这是第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

 第二,规定农药生产许可制度。主要指的是任何一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必须要具备相应的一些条件,这些条件要经过国务院工业产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要发给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是生产批准证号及相应的证号。

 第三,农药的质量标准制度。指的是国家对农药产品质量实行严格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企业的产品主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是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标准必须要经过国家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标准号。

 第四,农药的广告审查制度。指国家对农药广告的内容实行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具体的分工是:凡是在全国性发布的农药广告,或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比方说在全国性的报纸、书籍、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材料上刊登农药广告,必须要经过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在省以内发布的广告,在省以内的电视广播杂志上发布的广告,必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五、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第十九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六、假农药和劣质农药

 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为假农药:

 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种农药的;

 2、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的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下为劣质农药: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2、失去使用效能的;

 3、混有导致药害的等有害成份的。

 七、法律责任:(本章共8条,常用3条)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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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症下药

各种农药都有其一定的防治范围和对象,应根据防治对象的差异选择合适的药剂。

(2)适时用药

应根据病、虫、草害发生时期和发育进度并结合栗树的生长阶段选择最合适的用药时间。这个最适时间一般在病害暴发流行之前、害虫在大量取食前或钻蛀危害前的低龄阶段;或病虫对药物最敏感的发育阶段,以及作物对病虫最敏感的生长阶段。

(3)合理用量

农药用量不当,不但会造成农药损失,还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药害,达不到理想的防治效果。用药前必须了解防治防治对象对药物的耐药性,以及保护对象对农药的反应。做到既能防治病虫害,又不危害植物正常生长。

(4)合理混配

生产上经常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农药混和使用,用以防治同时发生的多种害虫或杂草。混用得当,能节省人力物力;混用不当,会降低药效甚至造成药害。

混配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混用的农药之间不能起化学变化。如石硫合剂和波尔多液不能混用;甲基托布津、二硫化氨基甲酸盐类杀菌剂等不宜与铜制剂混用;福美双、代森环类杀菌剂不能和碱性药物混用等。②混用的农药物理性状应保持不变,混合后产生分层、絮结和沉淀的农药不能混用;出现乳剂破坏,悬浮率降低甚至有结晶析出的也不能混用。③混用的农药不能提高毒性。农药混用后毒性可能会增加,对一些害虫有明显增效作用,但同时也增加了对人畜的毒性,因此不能混用。

(5)防止农药中毒

要正确使用农药,尽可能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在使用剧毒或高毒农药时,要严格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要求执行,不能超范围使用。部分农药残效期长,采收前20天禁止喷施此类农药。

(6)农药交替使用

长期使用一种化学农药容易使病虫产生抗药性。使用浓度越高,产生的抗药性越快,低浓度能够防治的,尽量不用高浓度。在防治同一种病虫害时,必须考虑交替使用不同制剂类型的农药。油制剂及植物性杀虫剂不宜产生抗药性,可将石油制剂与化学农药交替使用或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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