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哪些关于园林景观灯具的知识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1 18: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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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一方面城市草坪灯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它运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通过教育提高维修人员对草坪灯维修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另一方面随着城市草坪灯科技进步的加快,新技术的大量运用,需要维修人员不断进行维修专业知识的更新,适应工作需要。加快维修装备的更新城市的扩大,草坪灯数量和服务区域的增加,使维修人员工作量大增,在不增加人员情况下,必须要不断通过改进、更新维修装备,提高工作效率。实行维修目标责任制在划定草坪灯管理区域的基础上,层层落实维修责任制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要做到定期巡检,定期维修,哪儿出现问题就查找谁的责任。加强执法查处力度一方面加快制定草坪灯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法管理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联合城管部门加大对草坪灯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破坏草坪灯设施行为,确保草坪灯设施正常运行。

你知道哪些关于园林景观灯具的知识

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1.环境光和视点的不同决定了“光”的数量

在照明工程的前期,建筑照明设计师需要到建筑周围的场景去了解情况。例如,白天的建筑景观是怎么样的?一个住宅小区通常不是所有单体和立面都要表现,需要通过分析视点,找出照明工程的重点照明,有利于照明工程的成本控制。此外,建筑周围的夜光环境也非常重要。亮度决定了LED照明的功率。因此,合理的分析结果将影响最终照明工程的造价、电费等经济因素。

2.照明区域的照明工程形式取决于其建筑风格。

住宅建筑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建筑风格上。不同建筑风格的居住区的照明设计也不同,照明项目的表现也不同。因此,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突出照明工程的主题,更好地将照明融入到住宅建筑的照明设计中,与建筑的独特风格和特点相协调。

3.住宅小区的照明安装应注意隐蔽和安全

住宅建筑的照明设计应尽量隐藏LED照明灯具。LED灯具的颜色应与建筑环境相协调,避免在白天破坏居住区的景观效果,尽量做到见光不见灯

做到照明设备与原有建筑的融合统一。在安装LED灯具时,照明工程公司必须考虑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从灯具维护的角度来看,外墙立面上用灯需要特别注意,尽量避免高空作业。

4.住宅区的照明工程应防止眩光对居民的影响。

在照明工程中,眩光控制非常重要。眩光控制不好就会影响居民的视觉,使人感到不舒服。这通常是开发商最头疼的问题,也是业主抱怨最多的问题。灯光工程公司在选用LED亮化照明灯具和设置LED亮化照明灯具位置角度时,要考虑到居民的视觉位置,同时慎用大面积彩色灯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优化人居环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观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第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照明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照明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园林、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景观照明严格按照规划标准设计和建设,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满足人的安全和舒适感,避免光污染,使夜间景观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协调。第七条 市辖区内的下列设施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及其他城市景观河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三)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四)公园、绿地、车站、城市立交桥等市政公用设施;

(五)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场所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设施。

市辖县景观照明设施设置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的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划定。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配套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

在实施本条第一款的建设项目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施方案和施工图,并征求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验收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知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条 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改造及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强制性标准、合理用电标准、光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或者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建设和改造。第十二条 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城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和政府为主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经费,应当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第十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移交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二)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设施所有权人负责。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第十五条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维护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

(二)符合纳入统一管理的城市照明技术和安全标准;

(三)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四)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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