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草剂1、乙草胺乙草胺在西瓜、草莓、莴苣上绝对不能使用。因为乙草胺在西瓜、草莓、莴苣上使用会发生药害甚至使这些作物死亡。另外乙草胺在很多作物上不要去推荐,除非乙草胺在这种作物上登记,而且在已经取得登记的作物上使用时,不能有积水,否则也容易产生药害。比如禾耐斯,它是90%的乙草胺,它在油菜、棉花上都登记了,但如果有积水,那么油菜、棉花也会发生药害或死亡。
2、扑草净一般不能在水稻上使用,虽然扑草净标签上写着可以用于水稻上,但由于用量药很难把握,所以不推荐在水稻田上使用扑草净。
二、杀虫剂1、毒死蜱不能在瓜类、莴苣的苗期使用,以免药害的发生。特别是西瓜苗期,绝对不能用毒死蜱。
2、有机磷农药
有机磷农药如辛硫磷、三唑磷不能在瓜类上使用,吡虫啉也不推荐使用。菊酯类农药,阿维菌素等相对安全一些,但要严格控制浓度,否则很容易引起药害。另外高梁对许多杀虫剂敏感,比如对敌百虫、敌敌畏很敏感,所以高粱上用量要特别注意。
三、无机铜制剂
如氢氧化铜、硫酸铜,禁止在桃李上使用,否则会造成落花落果;铜制剂,含硫制剂(比如硫磺复配的多菌灵)尽量不要在作物开花期和幼果期施用。
四、三唑类杀菌剂
三唑类杀菌剂即有个“唑”字杀菌剂,如三唑酮,戊唑醇,氟硅唑,丙环唑等,使用时一定要严格掌握浓度,不能随意加大用量,否则会抑制作物生长或产生药害。
五、杀螨剂杀螨剂如炔螨持等杀螨剂在柑桔新梢使用时要严格控制浓度,不能低于3000倍使用,在南方蜜柚上尤其要注意更容易产生药害。
另外,应注意酸性农药不能与碱性农药混用。一般的农药,大部分都是弱酸性,只有少数农药是碱性的。碱性的农药有无机铜类,比如氢氧化铜(即可杀得)、硫酸铜,还有石硫合剂等少数几个。这些农药一般不能与其他农药混用。因为碱与酸要发生中和反应,混用后影响药效,或很可能产生药害。除此之外在高温时或在棚室里时,或者是在作物开花、幼果时期,注意药剂浓度,以免要还发生。
一、辛硫磷不是禁止农药。它对人、畜低毒,适合于防治地下害虫,对危害花生、小麦、水稻、棉花、玉米、果树、蔬菜、桑、茶等作物的多种鳞翅目害虫的幼虫有良好的作用效果,对虫卵也有一定的杀伤作用,也适于防治仓库和卫生害虫。
二、辛硫磷不是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禁用农药
1、艾氏剂
2、八氯二丙醚
3、除草醚
4、滴滴涕
5、敌枯双
6、对硫磷
7、毒杀芬
8、毒鼠硅
9、狄氏剂
10、毒鼠强
11、二溴氯丙烷
12、二溴乙烷
13、氟乙酸钠
14、氟乙酰胺
三、适用范围
适合于防治地下害虫。对危害花生、小麦、水稻、棉花、玉米、果树、蔬菜、桑、茶等作物的多种鳞翅目害虫的幼虫有良好的作用效果,对虫卵也有一定的杀伤作用。也适于防治仓库和卫生害虫。
使用方法编辑 播报
1、茎叶喷雾:一般每亩用50%乳油1000-2000倍,对水50L喷雾,防治小麦蚜虫、麦叶蜂、棉蚜、菜青虫、蓟马、粘虫、果树上的蚜虫、苹果小卷叶蛾、梨星毛虫、葡萄斑叶蝉、尺蠖、粉虱、烟青虫等。每亩用50毫升50%乳油稀释1000倍喷雾,可防治稻苞虫、稻纵卷叶螟、叶蝉、飞虱、稻蓟马、棉蛉虫、红蛉虫、地老虎、小灰蝉、松毛虫等。
2、拌种:用50%乳油100-165mL,兑水5-7.5kg,拌麦种50kg,可防治地下害虫,拌种方可用于玉米、高粱、谷子、花生及其他作物种子。
3、防治地下害虫:可用50%乳油100g,对水5kg,拌麦种50kg,堆闷后播种,可防治地下害虫。
4、灌浇和灌心:用50%乳油1000倍液浇灌防治地老虎,15分钟后即有中毒草幼虫爬出地面。
5、防治贮粮害虫:将辛硫磷配成1.25-2.5mg/kg药液均匀拌粮后堆放,可防治米象、拟谷盗等贮粮害虫。
6、防治卫生害虫:用50%乳油500-1000倍液喷洒家畜厩舍,防治卫生害虫效果好,对家畜安全。
四、注意事项编辑
1、不能与碱性物质混合使用。
2、黄瓜、菜豆对辛硫磷敏感,易产生药害。
3、辛硫磷见光易分解,所以田间使用最好在夜晚或傍晚使用。
4、高粱对辛硫磷敏感,不宜喷撒使用。玉米田只能用颗粒剂防治玉米螟,不要喷雾防治蚜虫、粘虫等。
5、中毒症状,急救措施与其他有机磷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