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刑法》第141条至148条规定的特定产品的范围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1 17: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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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1条至148条规定的特定产品指的是药品、食品、食品原材料以及有一定危险性的家用厨具、农药等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物品,对其违法行为会做出严厉的处罚,对人造成严重伤害的,最高可处以死刑。

怎样理解《刑法》第141条至148条规定的特定产品的范围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

相关罪行的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此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第149条之规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后者的范围很广泛。

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所生产或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是明知而故意生产。

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则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所生产、销售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

百度百科--刑法

百度百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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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体的分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对应食品、药品、化妆品、种子等特殊产品罪名,因此对应的罪名及处罚为: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四、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九、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罪名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应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为什么现在的猪肉不好吃了?很多人认为,还是二十年前的猪肉香甜,虽然猪肉口味主要是因为品种变化,但市场上确实有被查出兽药超标的“问题猪肉”!并且这一“问题猪肉”还是大企业,与多家大型食品公司有长期合作。

大品牌连续检出“问题猪肉”

前不久,一家与“海底捞、半天妖、康师傅、家乐福、大润发”等著名企业合作的大牌肉食企业,被连续检出“问题猪肉”,甚至存在有害健康的“五氯酚酸钠”。

8月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的抽检信息显示,青岛市市北区泰和顺海鲜苑销售的标称龙大美食(002726.SZ)生产的生猪肉,被检测出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能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的作用,长期超标摄入对健康有较大损害,因此禁止给食品动物使用!

但龙大美食身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上市公司,年营收近两百亿,却出现如此“重大失误”,实在有违消费者的信任!

然而,就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9月初通报的“食品监督抽检信息”中,龙大美食再一次被曝出猪肉存在安全问题。

信息显示,由龙大美食生产、在上海市东明路街道张爱莲食品经营部出售的“猪里脊肉、猪五花肉、猪夹心肉和猪腿肉”四种产品普遍存在恩诺沙星超标的问题,上述四种产品检测出的恩诺沙星含量分别为436μg/kg、411μg/kg、381μg/kg、383μg/kg。

恩诺沙星虽然是合规兽药,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明确规定,在猪肉中的最大残留量为100μg/kg。

然而龙大美食的“问题猪肉”却超标整整3-4倍!

但更需重视的是,此次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一共通报了9条不合格信息,但其中竟然有4条都是龙大美食的!再加上他们在8月已被曝光出“问题猪肉”,可见他们的食品问题并非“疏忽意外”的个例!

龙大美食自称与超1000家知名企业有合作,每年供应大量肉食到消费端,如此淡薄的安全意识令人担忧!

公开信息显示,龙大美食的业务主要分为“食品业务、屠宰业务、养殖业务”,2021年食品及预制菜业务收入约27亿,屠宰量达641.1万头,生猪出栏量达39.89万头,实现“养殖、屠宰、食品加工”产业一条龙。

因此这反映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养殖企业正大力发展“饲料、养殖、屠宰、食品加工、售卖”一条龙产业链,以求实现“成本最优、利润最大”的战略布局,但在这个过程中自己既是选手又是裁判,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行业自律需加强!

越南工商报2022年8月29日报道,广义省多户猪群在接种非洲猪瘟疫苗后出现停止进食,皮肤渗血等异常症状并大量死亡。

这就是曾“轰动一时”的非瘟疫苗,连欧美都没有生产出来,但越南却宣布自己实现了“世界第一”,没想到很快就有538头猪出现不良反应,并出现大量死猪的问题!

但这种情况可不止是越南有,国内许多养殖户在面对非瘟时也曾相信“疫苗”,结果导致大量生猪死亡,损失惨重!

如2021年,重庆就成功破获全国首例制售假劣非洲猪瘟疫苗案,该团伙将劣质过期的禽类兽药,包装成治疗非瘟的“试验疫苗”,并谎称自己是上市公司的员工以骗取养殖户信任,将大量“假疫苗”贩卖给养殖户、谋取暴利。

最终导致养殖户生猪大量死亡,其中垫江县包家镇养殖户李某某家中2000余头生猪病亡!

因为“假疫苗”危害严重,甚至还会导致病毒变异,有关部门对此严厉打击!农业农村部便开展了“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督查方式开展暗访调查,一旦发现违法线索,要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一追到底、彻查源头,从严从重处罚。

近两年,在严厉打击与媒体报道的双重作用下,“假疫苗”已基本从国内消失不见,但依旧有一些所谓的“民间神yao”骗取了不少养殖户的血汗钱,甚至导致猪场“全军覆没”!

因此,为推行健康养殖、维护食品安全,国家不断加强监管,农业农村部就制定了《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强调要监测兽用抗菌药使用量、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整治兽药残留超标!

此外,我国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也已高度完善,2021年新推动发布44项粮食领域标准,目前我国共发布粮食领域标准185项,累计达到661项!

对于消费者而言,食品安全是底线;对咱们养殖户而言,更要将其视作猪场“生命线”!只有持续养出健康好猪,才能让事业不断做大!

尤其当今猪价向好,连续3月稳定在11-12元/斤区间,养殖户每头猪可赚700-900元!并且相信大家都还记得,去年猪价低迷,一头猪卖出去还要亏五六百元甚至更多!我们当前的养殖利润来之不易,稳固经营才能长久创收!

因此,“保护猪场安全、维护食品安全”也需要我们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与警惕,不轻信三无产品、不滥用兽药,再“神奇”的假药也终归是假药,危害猪肉安全者反倒应该被咱们一致抵触与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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