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由应急管理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作为主编部门,由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作为牵头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科研、消防监督等单位共同起草。
此次发布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中设置的消防设施和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
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防烟与排烟系统,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作用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突出了技术法规性质,确定了消防设施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体现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原则。
该规范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所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将有效发挥消防设施的功能,科学合理地规范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
以上内容参考: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