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管理制度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1 1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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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制度

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员工培训,其一是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其二是对老员工进行在职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公司规章制度、基本的岗位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基本的专业知识,以便较快地适应工作。员工在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干什么学什么,从实际出发,更新专业知识,学习新的业务和技术。

第二条 员工培训要按计划、分批分阶段,按不同的工种和岗位需要进行培训,要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三条 培训内容:

1.员工培训主要应根据其所从事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为主。

2.管理人员应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技术,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市场预测能力、决策能力、控制能力。

3.专业技术人员如财会人员、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等,应接受各自的专业技术培训,了解政府有关政策,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操作方法,提高专业技能。

4.基层管理人员应通过培训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5.基层工作人员须学习公司及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各自岗位责任制和要求,熟悉宾客心理,学会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6.公司的其他人员也应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四条 培训方法:

1.专业教师讲课,系统地讲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业务知识,提高专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

2.本公司业务骨干介绍经验,传帮带。

3.组织员工到优秀企业参观学习,实地观摩。

第五条 培训形式:

1.长期脱产培训,培养有发展前途的业务骨干,使之成为合格的管理人员;

2.短期脱产培训,主要适用于上岗培训,或某些专业性强的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以及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工种或职业。第三条 对技术工种,本市分期分批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制度。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职业培训。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招用和职业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教育、人事、工商行政、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政、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业培训第六条 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晋级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晋级培训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和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培训。第七条 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由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承担。用人单位也可组织本单位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或委托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进行职业培训。第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新招收的人员进行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并创造条件,鼓励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参加转岗、晋级培训。培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第十条 用人单位接收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技能要求后方可上岗。大、中专毕业生愿意从事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技术工种的,应当先进行培训,达到相应工种的技能要求。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收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而本市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技术工种人员,可先录用再培训;但应报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举办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使用国家统一教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行理论教学与技能操作训练相结合。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与发证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应经过相应的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或相近的技术工种,或者长期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人员,可以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自行培训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达到相应技术工种技能要求的,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职业技能鉴定使用国家统一试题。第十八条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除国家规定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的外,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核发。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依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其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第二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职业资格证书》。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用直接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该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所从事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第二十二条 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要求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应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本公司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充实其业务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所属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培训及其有关作业事项均依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工作权责划分 1.教育培训部 (1)全公司共同性培训课程的举办。 (2)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训课程的拟定、呈报。 (3)制定及修改培训制度。 (4)全公司在职教育培训实施成果及改善对策呈报。 (5)共同性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6)培训计划的审议。 (7)培训实施情况的督导、追踪、考核。 (8)外聘讲师对公司的全体在职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每季举办一次。 (9)全公司派外培训人员的审核与办理。 (10)派外受训人员所携书籍、资料与书面报告的管理。 (11)其他有关人才发展方案的研拟与执行。 (12)各项培训计划费用预算的拟定。 2.各部门 (1)全年度培训计划汇总呈报。 (2)专业培训规范制定及修改,讲师或助教人选的推荐。 (3)内部专业培训课程的举办及成果汇报。 (4)专业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5)受训员训练结束后的督导与追踪,以确保训练成果。 第四条 培训规范的制定 1.教育培训部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从业人员在职教育训练规范》,提供培训实施的依据,其内容包括: (1)各部门的工作职务分类。 (2)各职务的培训课程及时数。 (3)各培训课程的教材大纲。 2.各部门组织机能变动或引进新技术使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时,教育培训部应立即配合实际需要修改培训规范。 第五条 培训计划的拟订 1.各部门依培训规范及配合实际需要,拟订 《在职培训计划表》,送教育培训部审核,作为培训实施之依据。 2.教育培训部应就各部所提出的培训计划汇编《年度培训计划汇总表》,呈报人力资源部核签。 3.各项培训课程主办单位应于一定时期内,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核准后,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 4.临时性的培训课程,亦需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核后实施。 第六条 培训的实施 1.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训练之全盘事宜,如训练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2.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教育培训部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3.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测验,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验题目分三至四种,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4.各项在职训练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教育培训部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席状况。 5.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6.教育培训部应定期召开检查会以评估各项训练课程实施成果,并将记录送交各有关单位参考予以改进。 7.各项培训的测验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出席者,一律以零分处理。 8.培训测验成绩及成果报告,列入考核及升迁之参考。 第七条 培训成果的呈报 1.每项 (期)培训办理结束后一周内,讲师应将学员的成绩评定出来,记录于《在职培训测验成绩表》,连同试卷送人力资源部门,以建立个人完善的培训资料。 2.主办单位应于每项 (期)培训结束一周内填报《在职培训结报表》及《讲师钟点费用申请表》,连同《成绩表》及《学员意见调查表》,送教育培训部门,凭以支付各项费用及归档。 3.如需支付教材编撰费用时,主管部门应填写《在职培训教材编撰费用申请表》,送相关部门核签后凭此予以支付。 4.各部对所所属人员应设定《从业人员在职培训资历表》。 5.每三个月,各部门应填写《在职培训实施结果报告》呈教育培训部,以了解该部门最近在职培训实施状况。 第八条 培训评估 1.每项 (期)培训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在职培训学员意见调查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验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送讲师转人力资源部会签,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2.教育培训部应对各部评估培训的成效,定期分发《培训成效调查表》,供各部门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并配合生产及销售绩效,比较分析评估培训之成效,做成书面报告,并呈报核准后,分送各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第九条 派外培训 1.因工作或晋升就任新工作前的需要,各部门应在推荐有关人员送教育培训部审议,呈总经理核准后派外受训,并依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办理出差手续。 2.派外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受训的书籍、教材及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送教育培训部归档保管,其受训成绩亦应记录于受训资历表。 3.派外受训人员应将受训所获知识整理成册,列为讲习教材,并举办讲习会,担任讲师传授有关知识给本公司员工。 4.差旅费报销单据呈核时,应送教育培训部审核其派外受训的资料是否交回,并于报销单据上签注,如未经过审核,会计部门不予付款。 5.本条款适用于参加公司外的培训,对因升迁、储备需要,在任职前可集中委托外协部办理培训,但每年以三次为限。 第十条 附则 1.各项培训的举办,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如距离下班时间一个半小时以上,或上下午均排有培训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申报提供学员膳食,学员不得另报支加班费。 2.从业人员之受训成绩及资历可提供给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年度考核、晋升的参考。 3.本制度呈总经理核准后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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