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 和诉讼5种途径来解决。而兽药使用者只有提供了充分有
效的证据,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因此, 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下列证据:
① 购买发票。发票是兽药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 系成立和权益受损后因果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
发票要写
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
② 剩余兽药及其包装物。
③ 现场证据,使用药物后的畜禽是最直观的证据,应 避免遭到人为和其他方面的破坏,以免给进一步鉴定工作
带来困难,
④ 证人证言。即了解情况的证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所 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⑤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及时向当地畜牧部门、工商 部门或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请他们通过摄像、照相等
手段来记录发生问题的情况。
⑥ 其他证据。除上述几种主要证据外,兽药使用者还 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它对主要证据具有有效
的补充作用。
如兽药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兽药经营者 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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