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 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另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 〔20UD192)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微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H渝财税〔2013〕71号)的相关规定: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可享受财政补助,补助金额以微型 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出资额中的个人出资部分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