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2020年能推广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是真的吗?
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都是猜测、以讹传讹的说法。现在所有的正在进行耕地有偿退出的省份都是在试行阶段,并且也没有媒体或者新闻报道介绍现在推进的情况和进度以及出现的问题。在现有资料这么匮乏的情况下,提出来这种说法明显是不负责任的。
对于中国农村现有的情况来看,一旦真的推行土地有偿退出,那么一定会有很多的农民积极的退出耕地,特别是那些年轻力壮、心早已不在农村的青壮年来说,一定会退出耕地来换取在城市中创业的启动资金的。但是这又出现一个问题,一旦真的推行了,势必会加重农村的空心化问题,这个问题现在已经很严峻了。非常容易出现一个村子可能就剩几户人家或者只剩下老年和孩子的情况。
最重要的是土地有偿退出的资金从哪里来,几万元一亩的补偿金,假设一个省份有500万亩耕地有偿退出,这个资金怎么发放,一次性结算还是每年分发一部分。这个补偿金是从国家财政出还是省财政出?无论是那出,都将是一笔不菲的费用,即便是对于国家财政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所以,我觉着现在就说出2020年推广农村耕地有偿退出的话还有些太早了,连试推广什么阶段、什么情况都不清楚,能随便的推广吗?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关于这条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法同时强调了三个法律关键点。
一、不得强制收回进城农户的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里讲的进城农户是自愿将户口从农村迁移到城市的居民,他们迁出户口,其承包地没有得到国家的经济补偿,土地发包方是不能无偿收回的。
二、支持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承包地。
对于已经进城安家落户的农户,国家支持并鼓励其将自己的承包地在本村集体范围内合法有偿转让或者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
三、主动退出和依法收回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进城安家落户的农户主动将承包地退还给发包方,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进城农户承包地的,进城农户有权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进城农户主动将承包地归还给发包方的,应当提前半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综上所述,有人说2020年能推广承包地自愿有偿退出,并不是空穴来风,是有法律依据的,承包地的有偿退出在我国一些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已经试点执行,但阿洪认为,在2020年想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不现实,目前普遍农村没有这个经济条件。
首先、 进城农户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土地发包方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谁拿钱来补偿农民,国家财政补偿还是村集体筹资补偿?国家财政拿钱补偿基本不可能,因为承包地退回所有权还是归村集体。但村集体拿钱补偿,关键是要村集体有钱,在我国农村,很多村委会办公经费都是靠国家财政拨款,哪里还有钱补偿农民呢。
其次、 补偿标准怎么定?目前国家还没有一个规范的具体的自愿退出承包地补偿机制,法律上只是讲到自愿退出承包地要进行合理经济补偿,什么样标准才算合理?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在2020年要全面推广农村承包地自愿有偿退出是不现实的,因为普遍村集体没有钱拿来做补偿,唯一可以实现的是将承包地在村集体内有偿转让,但真正愿意花钱买土地耕种的农民是极少数,普遍人宁愿出门打工,也不愿买土地种,现在种地本来就赚不了钱,也就没有多少人愿意出钱买土地种。
有人说2020年能推广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是真的吗?
2020年能不能推广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这个不能断言!
但目前来说,我国正在开展从土地承包权和该基地的有偿退出试点工作。2015年,有关政策将可以退出土地承包权的农户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收入,二是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2016年,有关政策限定“现阶段要严格限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退出的土地承包权只能在本村人内部。
但现在在一些试点地区,有了变通和突破。
农民退出的土地承包权,已经不局限在本村人承接了!一些没有本村户口的人或者农业企业也通过一些方式获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有的村子在收取当事人一定的管理费以后,见过股东大会表决,把一些不是本村户口的人,吸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就能获得那些退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了。还有一些农业企业,想要获取本村的土地经营权的话,可以向村集体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以后,对这些农业企业获取土地权做一些规定就可以了。
这些都是一些承接土地承包权的变化。有了这些变化,农民有偿退出的土地,才有人花钱来接,农民才能真正实现得钱退出!
不过,其实土地的有偿退出,主要集中在一些城郊地方,一些偏远地区还没有什么价值。而发达地区现在不少农民已经不愿意退出了!土地越来越升值,既然有人看上了,还不如自己留着呢!
不过,如果这项政策真的能落地的话,那些进城而不愿意再回到农村的农民就可以变现了!或者农民有个什么着急的事,土地有偿退出就能应个急了!但无论如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的根本用途不得改变,这是不会改变的!
农民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在还处于试点阶段,要想大面积推广可以说困难重重,虽说农户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是农业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现在还看不到负面影响,但农户们也应该慎重对待。2015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实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
什么样的农民能够接受土地有偿退出?在城镇中有房有工作有各种独立保障,土地退出不会降低生活水平,这种情况是能够接受土地有偿退出的。想要大面积推广首先要保证农民都有房住,都能有一份合适的工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要跟上。
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农村土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主要是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确立。农村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
农村土地分为宅基地和承包地,其中,承包地有偿退出已经有试点在做,他们的做法是:有偿退出方式分两种:一、永久退出土地承包权,流转给大户统一经营。这就是等于彻底放弃土地了,以后土地不会再和你有一点关系。二、长期退出土地承包权,将土地剩余承包期限内的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农业大户。
要永久性地退出所承包的土地,赔偿金额平均每亩地是40000元,宅基地平均是100000元,同时如果在城镇购房居住,国家还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可能在明年最迟2020年在全国实行大面积推广。具体补偿标准各地可能因财政收入上的差异有所不同,会出台相关的地方政策或者是地方法规进行规范
因为农村工作的特殊性,不管是承包地还是宅基地的退出都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所以具体政策的落实很难有确切的时间表,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会进行试点和推行。具体的你可以去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进行详细咨询,问问这个政策有没有推行,预计什么时候会推行等等,及时掌握情报信息,做出权衡。
农村户籍人员的土地终身退出这项试点不应该在某一区域试点进行,而应该全国范围因势利导,对那些符合退出承包土地而又不依懒国家负担基本工作生活的人给予适当的土地补偿是能够接受的,这样全国各地都能快速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改革与发展。
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其实在2019年1月1日起就已经开始实施的,2020年推广有偿退出的不是承包地,而是宅基地。也就是说《土地承包法》是在2018年修订的,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修订《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综上所述,承包地的有偿退出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的条件是土地承包人自愿,并且只能转让给本村集体经济组内的成员,不能跨村转让,不能出售给城市人。
二、主动将承包地归还给发包之获得合理补偿。 主动将承包地归还给发包方的,可以获得两方面的补偿,一是承包地上的投入补偿,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补偿。
阿洪认为,上述第一种有偿退出方式是现实的,早在几年前,我国很多农村承包地就开展了在本村集体范围内有偿转让的试点,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立法实施。但是第二种有偿退出方式要全面实施,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比如我想申请有偿退出承包地,主动提出将承包地归还给土地发包方,发包方没钱补偿怎么办?在我国土地发包方就是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中国普遍的村集体和村民小组都是没有经济收入的,更不可能出钱回收村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地。承包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国家不可能掏钱为村集体回收土地。所以,承包人主动将承包地归还发包方获得合理补偿的方式在很多地方都不现实,只能在少数有经济收入条件好的村集体实现。只要村集体能补偿,我愿意把我家承包地归还给村集体。
我认为农民退出士地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在种田没有钱挣,不是还荒了很多地吗,农民都退出土地,谁来种地,现在农业跟工业差别这么大,现在农民种地都是没有办法,要吃饭,如果让这些搞投资的老板来种地,只要种一年的粮食,拿了国家的补贴,他们马上就会走人,没有钱挣,他们会干吗,,专家们好好想想吧,我认为国家要把军队建没放在第一位,农业,工业放在第二位,多做实体经济,要慢慢把工业,农业放到一致的位置,做到农民想种地,工人想做工,中国人民都还是不怕吃苦,农民种田每年要国家补贴,你说田还能种好吗,六十,七十,八十年代,农民还要交公粮,都没有荒一点土地,要把补贴发放到真正的贫困地区去,做实事。这也不过我这个六零后的一点心得而以。
现在在农村地区确实有大量的土地处于闲置荒芜状态,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持续下降。国家也是基于这一现状,开始在局部地区进行试点农村耕地有偿退出制度。目前来看这种试点还是小范围,局部性的,并没有推广到全国,而在2020年也应该不会完全推广开来。
首先国家没有明确统一的土地退出补偿标准,现在试点地区主要是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税收状况来制定地方性的标准。因各地的经济水平不一样,所以导致各地的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有的地方高,有的地方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地区的差异,导致很多农民可能有不满情绪。
另外目前进行的试点退出制度,也是基于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而且有稳定的非农收入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有偿的退出。这也是出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考虑,如果没有稳定的非农收入,如果不是农民自愿,是不能强制进行土地永久退出的。
现在虽然有很多的农民外出打工,在城市中从事各种各样的工作,获得了一定的非农收入,但是这部分农民工在年纪大了以后,无法从事重劳力体力活动的情况下,可能大部分仍然还需要回到农村地区居住。如果这些人回到农村以后没有土地或者土地已经被退出了的情况下,他们的老年生活将会比较困难。考虑到农村养老问题的现实和严峻程度,很多农民也不愿意退出土地,毕竟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如果回到农村地区以后,没有了土地的农民将无法生存。
所以目前仅仅是在局部地区进行有偿退出的试点,并没有在全国范围推广,而到2020年应该也不会,在全国范围内,毕竟条件还不成熟,需要进一步的摸索出符合农民实际和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退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到期,到期后又延长三十年到2057年。
这就说明,为了稳定农民土地承包关系,国家基本上给了农民永久性承包经营权。目的就是让土地永远掌握在农民手里,因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没有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生存的最基本条件。
其实,有人说,有偿让农民永久性退出土地,其实,就是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我认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出租转让或入股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让农民永久性退出土地,是坑害农民。
要农民退出土地,无非是为了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实现现代化农业。那土地流转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根本不需要农民永久性退出。
如果让农民永久性退出土地,一亩地能给多少钱?5万元撑死了,何况国家一下子哪里能拿出这么多钱?不现实。即便有钱,5元能花几年?花完了,土地没了,怎么办?还有,国家把土地买回来,如果流转不出去,就会荒芜。
而土地流转,就可以保留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不用国家出钱,谁租用谁掏钱。农民虽然暂时得不到一大笔钱,但细水长流,总是有,心里不慌。而且到2057年,还有近40年,如果遇到土地升值,农民也不会因土地永久性退出而吃亏后悔。
所以,说道2020年,要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是道听途说,不可信,国家不会那么做,也做不起!
根据中国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2020年国家将推出承包土地有偿退出政策,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中国基本农田有十八亿亩,其中在农民手中耕种的土地就占有了很大的比例。如果国家要想农民把手中的耕地有偿退出,那么国家势必要拿出巨额资金,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国家财政是很难承受的。
而且土地确权后,有很大一部分农民是不会把土地有偿退出的,因为他们在那片土地上劳动生活了一辈子,对耕种的土地有着浓浓的深情。
虽然眼下农民种地收入很低,但是,土地自古以来就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农民的命根子,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饭碗。
即使有一天国家真的出台了农村土地有偿退出的政策,很多农民也不会离开自己的土地,因为,他们的根深深的扎在了那片沃土里。
为什么总有人希望农民退出土地,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亦或是自愿或者强制,农民退出土地就真的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吗?虽然农业生产规模化和集约化是农业实现现代化的有利保证,但这个“有利保证”仅限于生产环节。因此,我认为,就算农民不退出土地,农业也是可以发展的,只是一个内在机制的调节问题。
所谓人多力量大,集中力量办大事也是广大农名希望看到的,只是目前农民面临的是土地种植成本不断增高,为了生存,农民不得不放弃耕种多年的土地而进城务工赚钱。这也是广大农民朋友所不愿意的,毕竟,土地就是农民的根,自古以来农民就与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如果有行之有效的合作机制建立,农民完全可以不用退出土地。像现在比较成功的专业合作社,国家在农村大力推行的产业扶贫,这些都没有农民退出土地,土地价值同样得到提升,农民照样可以脱贫致富。
要说农民真的退出土地,实际上对解决农村问题来说,只是换汤不换药,没有土地的农民面临的同样是脱贫致富的问题。土地最终流转到少数人眼里,只是让部分人又富了起来,中国的亿万农民又一眼回到解放前。
种植业农民合作社包400亩地可以申请多大的场地
2015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最新出台的政策措施:
1.种粮直补政策 :
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
2015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
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
2014 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 3.3%。2015年,继续执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
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
2015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
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 :
2013 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2015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
13.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 :
2015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2015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 :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继续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同时,重点在南方水稻产区开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在北方粮食产区开展增施有机肥、盐碱地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
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 :
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强化项目支持。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三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
17.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
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
18.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 :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
19.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
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0.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5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2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
2015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2.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
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初步确定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5年,国家将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3.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
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5年将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
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2015年将继续实施这项补贴政策。
25.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
2013年落实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万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9400万元。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6.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013年开始,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施这一政策。`
27.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力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今年对示范区建设的贷款余额不低于300亿元。
29.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5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5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
31.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3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33.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5年,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
34.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规划中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
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三是开展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治理。
四是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实行退耕。
五是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
六是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七是开展湿地恢复与保护。
35.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的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养畜,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36.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5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
3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
38.阳光工程政策:
2015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
39.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5年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17期示范培训班,通过专家讲课、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87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3000名大学生村官。选拔50名左右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40.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三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4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2015 年,国家将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国家将推进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些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2.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单位补贴6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补贴8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9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对于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55%,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覆盖全国,地方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
4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进行奖励或者补助的政策。
44.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5.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2015年,除继续实行已有的扶持政策外,农业部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选择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合作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稳妥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46.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
47.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
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运作方式,提出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48.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2015年,选择三个省作为整省推进试点,其他省(区、市)至少选择1个整县推进试点。
49.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深入研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产权交易、股权的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等重大问题。
50.农村、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
2015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60万户左右。拟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改造农垦危房24万户;同时按照中央投资每户1200元的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农垦危房改造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析如下: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3、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根据以上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办公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合作社成员的老宅基地转办公用地也要依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农民合作社成立条件: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
一、实施示范社建设“1122”工程,争取每个乡镇培育1个以上镇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每个县培育1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每个地级以上市培育20个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省培育200个以上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
二、适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各项支农资金包括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生产与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将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农村信用社将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对规范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四、实行税收、用地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以及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整车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不含拖拉机),享受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待遇。
五、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能力。鼓励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当地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积极拓展国外市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办公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合作社成员的老宅基地转办公用地也要依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